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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國民政府關于外蒙問題的相關文件

1945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國民政府關于外蒙問題的相關文件

 


在此嚴重指出網絡上一篇關于 國民黨和共產黨中蘇條約對比 的文章并不真實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8月14日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汁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族社会主义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持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员部部长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认其它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明白放弃—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反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己而与之发生战事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切军事及其它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二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年通知愿于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年的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争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附件二


中苏互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中苏两国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批准书


(1945年12月5日)


  苏联驻华全权大使A.A·彼得罗夫和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于1945年12月5日在重庆交换了苏联和中华民国友好同盟条约以及苏联和中华民国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各项协定的批准书,该条约和各项协定于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并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45年8月24日批准。
  《消息报》,1945年12月7日,第286(8896)号
  (译自《苏联对外政策》(1945年).莫斯科.1949年,第148页)
  
附件三
 
中苏关于外蒙古问题的换文
甲、中华民国政府文



  部长阁下: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二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祟高之敬意。此照苏联外交人民委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


  部长阅下:核准阁下照会,内开:“兹因外蒙古人民 再友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片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个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此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四


外交部长王世杰接见苏联驻华大使彼得洛夫谈话要点


(1945年12月7日)


  ㈡关于承认外蒙独立问题,以事关系中华民国领土之变更,故本部须于外蒙公民投票之结果向中央常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及内政部报告,完成诸种手续。此项程序手续,预计至—九四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可以完成。预定在一月十五日左右正式承认。
  至于外蒙当局拟于承认后立即派代表与中国政府商议建立外交关系一节,中国政府表示欢迎。外蒙在内蒙之军队,前经东北苏军总司令部声明,将与苏军同撤,我政府希望外蒙军队之在内蒙境内者,在本年内完全撤至外蒙境内。(下略)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㈠,第166页)


附件五


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承认外蒙独立


(1946年1日5日)


  (中央社重庆五日电)国府于一月五日发表承认外蒙独立之公告如下:外蒙古人民于民国卅四年十月廿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会最高委员会之审议,法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除由行政院转饬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中央日报》(上海版),1946年1月6日,第2版)


附件六


中蒙将建立外交关系却伊巴桑巳接获中国政府承认其独立照会


(1946年1月23日)



  (塔斯社库伦十三日电)蒙古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却伊巴桑元帅,一月十一日接获中国外交部下列之电文称:“我们已经接到你关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外蒙古人民实行全民投票的结果的照会。外蒙人民已证实他们的独立,按照最高国防委员会的决定,中国政府声明自今日起由外交部日前之照会通知承认外蒙古之独立。”
  记者获悉,不久的将来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代表往中国以建立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之外交关系。
  (《解放日报》1946年1月15日,第三版)


附件七


苏联违反1945年8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致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



大会
  认为联合国首要目标之一,在“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曾于1945年8月14日缔结友好同盟条约,内除其他事项外,并规定:
  (a)缔约国“同意在……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b)“苏联政府同意予以中国以道义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查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国民政府在东三省(满洲)恢复中国主权之努力,始终横加阻挠,并以军事及经济上之援助给予中国共产党以反叛中国国民政府,
  爰断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1945年8月14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
  1952年2月1日,
  第369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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