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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友诽谤案”代理律所被责令解散

“福建网友诽谤案”代理律所被责令解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i0wx.html


    2009年11月5日,离三网民案开庭还有六天时间,林洪楠律师去了看守所会见吴华英。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福州市司法局派出人员十万火急地赶来看
守所给他送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福州市司法局停业处罚作出后,林洪楠律师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为此,林洪楠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福州市司法局。


  
也许是林洪楠律师的不服处罚,最后累及到了由他担任主任的法炜律师事务所。从表面上来看,责令法炜律师事务所解散是因为林洪楠律师停业后缺少了一位合伙
人。但我以为,联系这一连串的事情来看,既便是一个傻子也能看出责令解散背后的真实原因。



    一家律师事务所缺少合伙人不符合条件了,在法定增加合伙人的期限届满前,司法局也应履行一个告知义务,要求律师事务所增加新合伙人。在履行了告知
义务,给予合理宽限期后,律师事务所仍然不增加合伙人,才责令律师所清算解散。 


   
但是,福州市司法局在找林律师谈话当天就拟好了责令解散的通知(第二天发给了法炜所),正如一个检察官所讲的,福州市司法局这次的工作效率太高了。


   
记得在五年多前,即2004年11月份,福州市公安机关对“泄密”事件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得出是林洪楠律师“泄密”的结论。这起所谓的“泄密”事件,当时
福州市司法局也应知晓。想不到的是,福州市司法局却在五年后,即2009年11月份才想到要对林洪楠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处罚。一起所谓的“泄密”事件,
在事发五年后作出处理,如果不是出于打压律师的目的,这个工作效率也确实是太低了。说得严重一点,还涉嫌了渎职。


  
让我感到很困惑的是,律师或律师所在与权力机关的“较劲”中,主管机关往往会主动出击挑律师或律师所“毛病”予以压制。但律师在与权力机关的“交锋”中,
如执业权和人身权遭到了侵犯,比如被办案机关阻挠不让会见被告人,遭到粗暴执法者的殴打,甚至被非法拘留了,却很少看到他们主动站出来替律师说话。


  
按照《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有管理律师和律师所的职责。但我以为,主管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更多的应是保护而不是惩罚,更不能成为某些权力机关
打压律师和律师所的工具。


   我说的话,很不好听,不知是否又惹怒了你们?


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hl6h.html



                 
“福建网友诽谤案”代理律所被责令解散



         
       
2010年04月22日 19:22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律师林洪楠因八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三个月后,其所在律所因合伙人不足三人被责令解散


  【财新网】(实习记者 高玉
22日发自北京)
4月21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收到了福州市司法局责令解散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



  此前的4月16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对三网友“诽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福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通知称,因该所律师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也没有新增加合伙人,已违反《律师
法》规定。特书面通知该所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林洪楠于2009年12月27日受到福州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处罚原因是林八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福州市司法局称,林洪楠在2002年
担任“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并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
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该行为已违反了《保密法》以及《律师法》的规定,故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


  2009年12月,林律师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了行政复议,省司法厅维持了处罚决定。他又于2010年3月1日向福建省高级法院
提起行政起诉,状告作出停业处罚决定的福州市司法局。但该案被转至福州市台江区法院。3月29日,台江区法院正式受理林洪楠律师不服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一案。



  林洪楠认为,他并未泄露该《会议纪要》,而且附卷的《会议纪要》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保密意义,但侦查终结后即不再是国家秘密。更关键的是,事发已经八年,早已过了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罚涉嫌报复陷害,与其代理“福建网友诽谤案”不无关系。



  同为“福州网友诽谤案”辩护律师的刘晓原对财新记者表示,“虽然《律师法》有规定,合伙人不够,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如此迅速地要求律所解散,在全国也很少见。”



  “一般是在律所年检的时候,如果合伙人不满三人,才会下达这种通知,而且三个月的期限也并不是不可以通融。”刘晓原说,导致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不足三人的原因是福州市司法局对林洪楠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而对该处罚的行政诉讼尚在进行当中,如此急迫地责令该律所解散,事出有因,和该所在福建当地经
常接手一些重大敏感的案子有关。



  林洪楠在4月22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和福州市司法局律管处协调,希望通过变更合伙人等方式让律所继续保留。而记者拨打福州市律管处电
话询问此事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 本帖最后由 rurounisxw 于 2010-4-23 1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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