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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云飞: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起诉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触犯此罪后,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名存在争议。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涉及该罪名的部分人员:



  • 黄琦,2003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郑贻春,2005年9月,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杨天水,2006年5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高智晟,2006年12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张建红,2007年3月,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杨春林,2008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胡佳,2008年4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吕耿松,2008年4月,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刘晓波,2009年6月23日;
  • 张起,2009年 7月7日,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另: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该罪名,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这些罪名只有没有民主,不讲人权的国家才会使用。

上帝賜予信仰他的人-財富,自由和民主!
真主賜予信仰他的人-石油和恐怖分子。
佛祖賜予信仰他的人-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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