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触犯此罪后,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名存在争议。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涉及该罪名的部分人员:
- 黄琦,2003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郑贻春,2005年9月,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杨天水,2006年5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高智晟,2006年12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张建红,2007年3月,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杨春林,2008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胡佳,2008年4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吕耿松,2008年4月,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刘晓波,2009年6月23日;
- 张起,2009年 7月7日,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另: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该罪名,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这些罪名只有没有民主,不讲人权的国家才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