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年04月28日08:53 来源:新华网 作者:潘绥铭
关键并不是如何判定“幼女”,而是如何判定“强奸”。我国的司法解释把“强奸幼女”概念的核心给偷换了,变成了所有“幼女”都无权去做的事,某些男人却有权对她们去做
前不久,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解释招来了很多反对与谴责之声。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没有一个强奸犯会承认自己知道女方不满十四周岁;因此这个司法解释无异于放纵犯罪。还有人怀疑这是给权贵们开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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