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自由权利,我国宪法中还有二十多条没有列举:
⑴、所有人民都有的自决权(第一条);
⑵、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第一条);
⑶、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第二条);
⑷、人人固有的生命权(第六条);
⑸、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七条);
(6)、不得使为奴隶,被强迫役使(第八条);
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第八条);
⑻、享有人身安全(第九条);
⑼、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第十条);
⑽、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的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第十二条);
⑾、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第十二条);
⑿、进入其本国(第十二条);
⒀、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十四条);
⒁、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第十四条);
⒂、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第十四条);
⒃、私生活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第十七条);
⒄、思想、良心自由(第十八条);(按:道德自由、自主)
⒅、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第十八条);
⒆、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第十九条);
⒇、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十九条);
(21)、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第二十二条);
(22)、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第二十五条);
(23)、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第二十六条)。
以上二十三项有关自由的权利都没有在我国宪法中列举,这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至今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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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黄河水 于 2012-5-31 07:5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