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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制名利场


【说出真相不构成诽谤,这一原则早在12世纪就在普通法中得以确立。(方舟子的代笔质疑是真相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某些无伤大雅的囧事、错事可以被视为个人隐私,旁人对这些事情的披露应当为法律所禁止,除非披露者能证明这么做符合公共利益。这正是罗马法及其继受者所持的立场。

中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名誉权列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将“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作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代笔的文章都是根据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分析和推论,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说服力来判断,却很难说“是否属实”。

当韩寒这个名字具有了这样的符号意义之后,他便因其公共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公共人物”,而对他那具有示范意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韩寒的经历是否是引导公众的成功之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应该是韩寒名誉的主要构件。韩寒受到欢迎主要是靠他的作品,不是神马成功之路。因此,所谓“他那具有示范意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是十分武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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