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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一审判决书

刘晓波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征集三百余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三百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览。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么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复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BSL账号,有上网记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征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四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征集签名,他到广州征集了五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与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写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了《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压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上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记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记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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