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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命捍卫尊严——袭警案的思考

蒋爱珍是浙江绍兴人,1979年被人无端陷害,被诬为乱搞男女关系,受监视、讯问、追逼、侮辱……她向上级申诉、辩诬,得不到支持和公平对待,上级派来的工作组负责人还参加了整她的大合唱。一个纯洁正直的女青年受此荼毒,痛不欲生,于是写下遗书,用打靶的枪支复仇,打死三人,以“反革命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考虑事件的前因后果,提出改判蒋爱珍无期徒刑,同时建议党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石河子地委复议此案,建议改定蒋爱珍“死缓”,同意追究工作组长的责任。

    人民日报记者的实地调查说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石河子地区公安局以及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群众普遍认为:蒋爱珍行凶杀人必须依法制裁,但要考虑她被诬陷被迫害的重要情节,而且仅仅处理凶手一人不能平民愤,必须对酿成这个惨案的有关人员(特别是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组长)和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者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日报》记者关于此事来龙去脉的“调查汇报”的社会效果出人意料。人民日报编辑部在五个月内收到各阶层人民来信一万五千多件,这些来信从不同角度提出:蒋爱珍杀人犯罪,应依法惩处;但她不是反革命分子,希望从轻判处;对诬陷蒋爱珍的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收到大批同样性质的人民来信。

    人民群众的建议受到尊重(当然主要还是由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蒋爱珍一案被重新审处了。

    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蒋爱珍杀人案开庭公审,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此之前,诬陷、侮辱、迫害蒋爱珍的人员已分别受到行政、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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