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有“超越合理”的怀疑;
二、陪审团必须做出一致的裁决,无论有罪无罪。
陪审团虽然是由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人士组成,但他们决定着被告的生死。不像某个东方国家法庭的陪审团,那可真的只是“陪”而已,在那里,法官有时都无权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被告出身贫民窟,刚满十八岁,显然无力像辛普森那样花天文数字般的巨款聘请律师“梦之队”,只能由法庭指定律师。而这被指定的律师必然与梦之队的律师有很大的差距,审理此案的收入、律师本身的素养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了不得不由陪审团在进行裁决的时候对案情的细节进行讨论。
当然,陪审团也无权宣布被告无罪,但有权宣告法庭起诉的罪名不成立。
[ 本帖最后由 jove 于 2012-1-25 00:5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