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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为何要掩盖事实真相?!ZT

北京电视台为何要掩盖事实真相?!ZT

【博主按】
  
  殷切期望我们的媒体能坚守住公允的职业底线,
  
  殷切期望我们的人民法院始终以公平、公正为最高准则,
  
  这是我们的愿景。
  
  
  
   日前,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做了一期关于北京市来广营五环汽修暴力抗法的节目,节目长达20分钟,完全片面地报道,掩盖了事实真相。在电视画面上,近百个防暴警察冲进一家汽修厂,迅速抓捕了汽修厂的主要人员。而后,多数媒体迅速跟进,纷纷报道了此事,但是媒体几乎清一色地认定汽修厂厂长一家是“暴民”。事实上,很少有媒体去了解此事的内幕和背后原因。
  
   事发以后,案件的当事人李瑞兰女士就找到了我,让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我翻阅了他们的案卷,并了解了其中的一系列情况。实情跟媒体的报道大相径庭。看到那些铺天盖地的片面报道,感觉现在的媒体实在是太可怕了,它们竟然将修理厂必备的消防用品、平时生活用的煤气罐、春节期间燃放剩余的烟花,甚至李瑞兰的残疾儿子用作健身的握力器全部定性为暴力抗法工具!它们如此偏颇的大肆报道,着实缺乏了“用事实说话”的媒体职业精神,丢掉了客观、公正的媒体职业底线。
  
  
  
   事实还原:
  
   北京市朝阳区五环汽车维修站的法定代表人李瑞兰,在1988年与广营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购买协议。先后购得来广营乡经营的已经倒闭的广益五金厂和木器厂(分别占地1520㎡和800㎡),并随厂房转移土地使用权,总共占地面积为2400㎡。当初共计向来广营乡支付金额十六万三千元整。此后,这一家人在此生活、在此生产,在此维持着全家十三口人的生计,还陆续重新翻建了厂房。2005年,来广营乡以绿化隔离带为由对来广营村进行拆迁,2006年开始广营乡政府与中赫集团北纬40度联手进行高级商品房、别墅的开发。但是,来广营乡和开发商没有按规定向李瑞兰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而且,李的企业所占的土地也有一部分根本不属于拆迁范围。
  
   但是,来广营村委会为了追求高额经济利益,强行从2007年8月开始勾结开发商给五环汽修厂停电、停水,挖断汽修厂唯一的出行道路,来广营村委会为达到低价拆迁的目的,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88年房屋购买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朝阳法院竟在判决中认定李瑞兰与其88年所签的占地面积为1520㎡的厂房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汽修厂腾退房屋,来广营村委会返还1988年的购置款十二万。
  
  【判决竟然丝毫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比率,20年前的12万和当下的12万岂可同日而语?!】
  
   他们不服一审判决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虽然承认了协议所涉土地曾为农村建设用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有事实不清之处,但却认为判决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也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在李瑞兰一家于2009年2月19日把北京市高院的申诉受理通知书亲自交到朝阳法院执行庭彭诚手里,请求延期执行后,执行庭仍在2009年2月20日中午14:00点左右,由胡克莉、彭诚、李浩三位庭长带领近百名武装齐备的防暴警察进行超范围强拆我2400㎡。将厂内的所有维修器械,设备设施、办公设备、以及当事人全家和厂内住宿职工的所有生活用品、财物等均进行强制执行。把李瑞兰全家及在厂职工全部赶出,并把李瑞兰的两个儿子和媳妇拘捕。
  
   判决疑云:
  
   二审判决书在最后写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虽有不清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何来正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结果,二审法院在承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既没有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又没有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竟然是“维持原判”!
  
   按照“地随房走”的通行惯例,我认为,李瑞兰购买原五金厂的厂房以后,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到对方,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李瑞兰一方明确列明了宪法修正案以及1998年12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二审法院却在没有援引具体条文的情况下,推定协议中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二审判决原文:“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来看,应当认定上述协议签订之时我国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尚不得自由转让。”
  
   律师小论:
  
   我个人到现在也在质疑二审判决中“涉案协议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约定无效”的认定,李瑞兰一家持续不断的缴纳了20多年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年来曾未有人对协议的有效性提出疑义,就在涉案房屋涉及拆迁补偿的时候,突然间整个买卖协议就无效了?!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无效,也不妨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据此推导出涉案协议全盘无效,并贸然强制执行无疑是极不恰当的,它加剧了民众和法院之间的矛盾,也从根本上背离了中央倡导和谐的精义。
  
   因为我没在事发的现场,我无法对整个事件做一个100%的定论,但是,站在一个律师的角度,我认为媒体在事实未清时的片面报道有失职业水准,传恶甚广、甚重!
  
  
  
  P.S:
  
  殷切期望我们的媒体能坚守住公允的职业底线,
  
  殷切期望我们的人民法院始终以公平、公正为最高准则,
  
  这是我们的愿景。

[ 本帖最后由 masterprc 于 2009-5-11 09:06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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