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搜集帖: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
1.人权的概念
人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人,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在民主政体中,权利是核心价值。
(1)权利。权利[right]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有三个属性:
1)天赋性,指权利出于神赋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会赋予。权利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既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分离、不可剥夺的。任何人只要被认定为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就享有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这些权利写进了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安乐死、恐怖主义分子例外]。
3)正义性,即正当性,指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4)个体性,权利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标志,是每一个人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依据和体现。如果没有了权利,或者说,如果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自己就不复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运就要接受别人的摆布,生命就会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惧,随时会面临灭顶之灾。
(2)人权。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只要是人,就有资格享有人权,别无其它附加条件。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条件”。以“人”的名义而享有某项权利,并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这项权利,人权是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间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一相同标志。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人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国家的道德基础。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可称为“天赋人权”。人权是其它权利的基础,从人权派生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最早提出了人权概念。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的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1625年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首次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ieu,1689~1775)和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都阐述了人权概念。
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制度。近代以来,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
2.人权的内容
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人生而带来的人权有: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基本人权对于人是不可缺乏、不可替代、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也属于绝对人权,这些人权绝不能被侵犯的。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参政权;这些人权不具有绝对性,是可以转让的,但这种转让必须以自我同意为前提。
这里主要阐述生命尊严权,其它权利在后面的章节中叙述。
什么是人权?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用最简单的话语表述道:“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是人类的衣、食、住、行乃至人格尊严所衍生出来的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方励之说:“人类尊严的价值标准是共同的,这就是人权,就是不分肤色、不分种族、不分语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适用的人权”。人权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综合反映。
人一出生就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源自人类原初的道德情感的自然正义。任何人的生命权不可剥夺,除非他侵犯了别人同样的权利,否则便违反了基本正义。一个人的生命包括他的身体、他的健康、他的人身自由状态不受任何强力的侵害。生命权不仅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且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表现为: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生命权也指人的生命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权利,即人权本身。
生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它价值和规则压倒。上帝说:“不许杀人”,因此,不被杀害是生命权的绝对要求,这体现了生命神圣的原则,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的尊严是生命的最起码要求,也是人区别于野兽的根本标志。
在浩瀚的宇宙,在广袤的世间,天大地大,什么东西能够大过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的生命是绝对绝对重要的!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人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圣不可侵犯”表现为人权。
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人的生命永远摆在第一位!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生命高于一切”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要求我们把他人的生命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所以,机组人员原则上不得跟持枪劫机犯搏斗以免危及乘客的生命,但警察不得以珍惜自己的生命为由拒绝擒拿歹徒。“生命高于一切”不是要我们做缩头乌龟的。一个富有道德正义感的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士可杀不可辱”,宁折不弯不是弱智,更不是耻辱,而是人性光辉的体现——尽管同时我们对于被迫的“弯”,应持同情的理解。
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是有重大的区别的。人是会说话会思想的动物,是追求尊严、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动物。因此,人的生命权必须体现出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属性。
尊严是人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尊严是一个人的自尊意识、自主意识、个人价值至上的意识。“自尊”与自由人格有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无霸气,无奴性,无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视。“自主”与主人翁意识有关,包含自我选择的权利、自我实践的能力和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个人价值至上”指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地无分东南西北,人无分男女老幼,都该享有人所为人应享有的自由与尊严。个人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或者说一切人权都只是个人尊严的表现形式。尊严权指人在社会资格上的权利,失去了它,人将不当人。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
1981年,教皇约翰.保罗2世在《工作》通谕中,呼吁尊重工人的权利,声称工作是人性的需要,工作是为了人,而非人为了工作,所以,工作必须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