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大学老师教的,不知是不是真的?
1.我在大学时(8年前),正式承认共产党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只有17个,其余50多个的国家都只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ONLY ONE CHINA), 还有20多个国家不承认,而是承认国民党的中华民国是一个国家,其中许多西方国家使用一些模糊词语来表述中国,并不指明是PRC还是PC,而PRC的立场是只有承认一个中国的立场即可以建立外交关系。
2.关于刑法中“受贿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讨论稿(该老师参与立法讨论)中本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要条件的,后来加上了此要件,是为广大受贿的干部留条后路,也就是说,干部收了别人的钱财,不算受贿,还得帮别人办事,办了事,还不算受贿,还得办成了才行。
这是当年大学老师说的,不知是真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