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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GCD死活不敢簽的公約

就是签了ZGzF也可以保留某些条款,所以起不到真正保障人权的作用

截至2002年2月,在参加公约的149个国家中,有57个国家曾提出了保留或发表了解释性声明。“美国加入时提出10多项保留,有的国家甚至提出100多项保留。”

  “这样做,有利于中国尽早加入。”刘楠来认为,中国会把保留的效果限制在较小范围内。

  为给国家决策提供依据,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公约批约问题与实施机制研究”课题组,预计耗时3 年,系统研究中国在批约问题上的主要障碍,并提出解决办法;另外,课题组还将提出中国的保留条款建议报告。

  在公约批准后,国内能否落实呢?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告诉本报记者,我国宪法对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一直未做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公约仍然难以在中国的法院直接适用。

  杨宇冠教授认为,这一问题已引起高层的关注,因为中国加入国际公约,“并不仅仅是政治愿望,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公民权益,实施比加入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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