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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宣佈 外籍教師來台工作許可依專業人士規定辦理
張貼時間:2007/7/24 下午 02:15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據報載「諾貝爾獎得主來台講學不能視同外勞」乙節,勞委會表示,為提昇國內學術研究發展,對於大專校院聘請國外知名之學術人才來台講學,政府一向持歡迎、支持之立場,且為方便渠等入境工作,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亦非常簡化與便捷。
參照各先進國家(如美、日、德等),對於外國人入境工作均須事先申請工作許可,而外籍教師入境講學亦不例外,我國目前就外國人來台工作,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的作法,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一致。
93年以前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係由各部會許可,有關外籍教師來台講學則必須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行政院為簡便行政作業,統一事權,自93年1月15日指定勞委會為單一窗口辦理外籍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之核發,訂定之法規係整合各相關部會之相關規定,而有關外籍教師部分,均承續教育部原來規定辦理,並進一步檢討更寬鬆、簡捷之作業程序,以方便外籍教師入境工作。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但因大專校院非屬前述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機構之範疇,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等均有聘請國外知名學者、專家來台進行短期之學術演講之需求,為方便此等人員能儘速入境,勞委會已於95年7月放寬該等人員入國停留期間在14日以下者,其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無須再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另有關大專校院教師申請工作需檢附體檢一事,勞委會單一窗口成立之初,即有部分學校反映此問題,故勞委會已於93年7月協調衛生署檢討取消該規定,目前大專校院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已無須再檢附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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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來台工作期限 放寬至4個月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經建會所提「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之友善措施」,公司延攬外籍專業人士支付相關費用,不列入個人課稅項目,並放寬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期限為4個月,創造台灣吸引國際人才的有利環境,積極招攬國際人才。
歐洲商會於Euroview今年3月號社論中指出,台灣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達40%,影響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居住及工作意願,不利台灣吸引國際人才。
為打造具競爭力的國際化環境,與其他國家競逐國際人才,經建會認為,有必要檢討現行相關規定,改善外籍人士課稅制度、居留規定及居住品質,建立吸引外籍專才來台工作的具體誘因。
在租稅作法方面,經建會表示,針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即居住未滿183天者),各項所得扣繳稅率標準予以簡化。
此外,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即居住滿183天者),營利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將列為營利事業費用,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在非租稅作法方面,主要措施包括放寬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期限為4個月、放寬外籍專業人士大陸配偶來台限制、解決外籍專業人士子女來台就學問題、放寬外國人得依其居留證申辦信用卡的資格、放寬外籍學生來台實習限制等。
經建會表示,將協助外僑學校發展,提供外人子女就學機會,包括協助台北美國學校擴建校舍、調降台北歐洲學校土地租金等。並擬放寬大陸配偶居留、探親與外籍專業人士離境等規定。
經建會指出,透過上述作法,將可改善台灣攬才進用的環境,增加國際人才來台服務的誘因、提高來台意願,有助於國內企業延攬優秀國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