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紙包不住火了,瞧马鞍山市委书记的作秀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机关干部任免程序,旅游局长的任免必须由同级人大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他任何个人(当然包括书记)和组织(党委常委会)都无权决定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旅游局长)的职务的任免,之所以在实际中,党委的权力要远大于人大,是因为党委掌握了实际决定干部命运的“提名权”(注意不是决定权!)。
    上面所说的书记要求“就地免职”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职实际上都违反了相关的干部任免规定。这也反映出目前决定干部命运的仍然是人,而非制度。制度不变,“人治”现象也永远不可能改变。

TOP

(在四楼发言之后,觉得不过瘾,于是整理后再次发表)


丁丁时评: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机关干部任免程序,包括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旅游局长等在内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任免必须1、由本级党委向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一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名”,2、再由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级党委的“提名”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3、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进行讨论,讨论后再正式“决定任免”。 


        对于外行人来说,以上程序读起来实在有点象绕口令,因而,我特意用123标明了顺序。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政府组成部门的一把手(包括但不限于市长、院长、旅游局长在内的各类“长”)的任免程序都必须按前面说到的123程序进行,缺一不可!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个人(当然包括书记)和组织(党委常委会)都无权决定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旅游局长)职务的任免。之所以在实际中,党委的权力牢不可撼,是因为是党委(或者说是书记)而非其他“驴民”之类的人掌握了实际决定干部命运的“提名权”(注意不是决定权!)。 上面所说的书记要求“就地免职”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职的做法实际上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干部任免规定。这反映出D在必要时连其自己制订出来的用以掩人耳目的形式也不想要了!是“ 我是老大我说怎样就怎样”心态的极端表现。说白了,“就地免职”现象只是为了迎合愚民们的口味而已(君不见已有网民为书记的作秀喝彩?),不论从合法程度和长远效果看,它都是一种弊大于利操作方式。这也反映出目前决定干部命运的仍然是人,而非制度。体制不变,“人治”现象也永远不可能改变。


       孤行文一向喜欢用长句,且常见括弧,这既体现了本人文风朴素、作风严谨、事无巨细、徇徇教导的良好工作作风;也是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养成的良好习惯,正所谓“跪久了,一下子站不起来也”。读起来可能有点费劲,请驴友们自觉予以谅解!



[ 本帖最后由 凯比丁 于 2010-6-15 19:55 编辑 ]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