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王慧文是病死在审讯室吗?
作者:刘晓原
8月18日《法制日报》报道,8月16日,甘肃省白银市市政法委、白银市公安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教师王慧文猝死审讯室”一案,经法医鉴定系因病死亡,办案人员没有使用暴力殴打王慧文。
今年7月17日,甘肃会宁县乡村教师王慧文乘着暑假期到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期间,因涉嫌偷盗被白银公司公安处刑拘审讯。7月23日凌晨3时许,王慧文猝死于公安处审讯室。
通报称,经调查证实:王慧文是患有肺、心疾病的特殊体质人员,系肺管纤维化伴广泛性纤维性粘连,左肺多发性空洞形成,心包广泛性纤维粘连伴窦房结构细胞变性及纤维化而死亡。8月3日,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肃省法医学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对王慧文死亡原因作出上述法医鉴定。
同时还证实,2005年8月4日,王慧文到会宁县中医院就诊时查出两肺结核,左侧胸膜增厚粘连。2006年1月13日,王慧文再次到会宁县中医院就诊,检查出两肺空洞型结核。2008年5月24日,王慧文又到会宁县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出陈旧性肺结核。2005年2月2日至8月4日,王慧文曾在会宁县疾控中心诊疗为肺结核。
通报说,白银有色集团公司公安处办案人员在侦查审讯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殴打王慧文。
通报同时指出,王慧文涉嫌盗窃犯罪。但办案期间个别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另案处理,其它善后工作仍在进行。
王慧文猝死审讯室消息,案发后媒体即予以了曝光。当时我就看了相关报道,但没有去关注。
今日看了《法制日报》的报道,我觉得有必要予以关注,也有必要把自己的疑问说出来。
疑问一,王慧文既然已涉嫌盗窃犯罪了,公安处将其拘留审讯,没有使用暴力殴打,为何又存在“办案期间个别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呢?他们到底实施了什么违法违规行为?
疑问二,白银公司公安处办理刑事案件,有什么法律依据?
白银公司设有公安处,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使我感到十分地吃惊。
这到底是一家什么公司?于是,我在网上搜索到了白银公司相关资料。
白银公司全名为甘肃省白银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它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建设的大型铜硫联合企业,先后被国家列入"一五"和"七五"、"八五"重点建设项目。
在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前,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设有公安机构。白银公司属于大型企业,自然也就设立了公安处。
1994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全国企事业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全面开始。
2001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如逾期不能完成,无论是应撤销未撤销、还是应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而未按批准方案落实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公安机构被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2001年11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抓紧做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重申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明确要求撤销企业事业公安机构。
2007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设立公安机构没有依据。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白银市是一个设区市,按条例规定可以设立公安分局,如果白银市公安局认为,白银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需要在那里设立公安机构,也只能设立公安分局,而不是公安处。所设立的公安机构,隶属于市公安局,而不能由企业管理。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白银公司公安处,仍然属于改制前所设立。在体制改革后,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实行后,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
白银公司保留这个公安机构,允许公安处办理刑事案件,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白银公司公安处作为企业的内保机构,其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内保机构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应当送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理。用“公安”作为内保机构名称,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属于白银集团公司管理,这可能是公司公安处敢自己办案的主要原因。
由此,我又产生了一个疑问,国务院三申五令要求企事业公安机构改制或者予以撤销,为何白银公司公安处还存在?这到底是谁在失职?
我还不明白的是,白银市市政法委、白银市公安局等九个部门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为何回避了白银公司公安处合法性问题?
疑问三,王慧文的颈部、双耳下部出现的紫红色是尸斑吗?
7月30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发了一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王慧文死亡一案调查处理》消息。文中提到:
此案发生后,白银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先后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和复制了白银公司公安处形成的案件材料,询问了办案民警,对公安处的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调查,并聘请省公安厅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专家对王慧文的尸体依法进行解剖。据法医称:尸表手足腕部伤痕淤血为带铐所致,颈部、双耳下部、后背部分位置紫红色系尸斑。因需要对提取的检材进行病理分析,法医鉴定结论将在四周后做出。
王慧文死于2008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不知法医是什么时候进行的尸体检验?
从医学常识中可知,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
死在审讯室里的王慧文,生前身体患有疾病。在排除了自杀后,死亡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遭到暴力殴打致死,另一种是死于自身疾病。有关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王慧文生前没有遭到殴打。那么,他死于疾病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些年来,发生过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或看守所死亡的案件。事件出来后,有关部门都把死者说成是“自杀”,或者说成是“猝死”。如果不是家属坚持讨说法,也许真相永远就被掩盖下了。
最有影响的案件有,2007年3月24日,广西平乐县法院黎朝阳法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院带走后,死在了看守所。尽管死者身上有明显伤痕,但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却是身体原因引起“猝死”。
2007年5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县供电局前副局长梁继平,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院带走后,6月1日死在看守所。有关部门认定梁继平是身体原因引起“猝死”。
2002年11月9日,广东省化州市黄维清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警察抓获,在审讯中被逼供致死。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有关人员集体串供作假,统一口径说黄维清是头撞茶几自杀。
2004年9月,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
以上四个案件,除了广西法院之死的责任人,还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外,其他三个案件的责任人都被判刑。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