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杨佳不是疯子




杨佳不是疯子但它作出了比疯子更牛的行为,这就是人们维权的渠道有两条,一条是法内的,另一条是法外的。当法内渠道不畅通的时候,人们只得诉诸法外渠道。
以说明一些问题了。民怨不可怕,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会出现对政府对国家不满的现象,可怕的是民怨聚集,更可怕的是聚集的民怨长期得不到舒解。
可见当今政府某些地方及部门是如此的腐败!村官变卖土地——镇府横加捞腻——县级互相包庇——市级置之不理——省级没有阶梯上去——中央到这有段距离。请看看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观音阁镇南坑村的实际情况吧。这了就是缺少象杨佳这样的英雄。

TOP

杨佳不是疯子

杨佳不是疯子


杨佳不是疯子但它作出了比疯子更牛的行为,这就是人们维权的渠道有两条,一条是法内的,另一条是法外的。当法内渠道不畅通的时候,人们只得诉诸法外渠道。
以说明一些问题了。民怨不可怕,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会出现对政府对国家不满的现象,可怕的是民怨聚集,更可怕的是聚集的民怨长期得不到舒解。
可见当今政府某些地方及部门是如此的腐败!村官变卖土地——镇府横加捞腻——县级互相包庇——市级置之不理——省级没有阶梯上去——中央到这有段距离。请看看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观音阁镇南坑村的实际情况吧。这了就是缺少象杨佳这样的英雄。


我们是广东省博罗县观阁南坑村村民,我们这里有着粮田千顷秀山数万亩,解放到如今特别是现在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南坑村民的生产、生活本应都有所提高和改善,但作为革命老区之一的南坑村今日却是到处一片贫穷潦倒的迹象。为什么会导致今日的南坑呢?fficeffice" />


这是南坑村委领导的无视党纪国法所造成。2007年南坑村民多次以《诉求解决书》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村镇委干部都视而不见,不给予处理,2008928日上访到博罗县信访办及博罗县林业局。然而博罗县林业局彭日红局长、黄金安和镇委干部曾文华、李新华却只听信现南坑村委会书记邓财明、主任张云屿及原村委书记兼主任张浪宏的片面之词,并没有真正到基层民众中了解实情。更没有听取各方的意愿。并视村委的种种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所以『(博林(200819号)』回复函也严重脱离事实,没有从根本解决全体南坑村民的心愿。


一、        关于1995年统山的实情是:


村委提出所谓的壮大集体经济、解决当时村委眼前经济困境为由,强行“借”用各村小组及村民自留山、地的使用权(实有刘备借荆州之嫌)。且没有说明借用期限和借用范围。更不可思议的是,在2002年原村委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浪宏以林改须办理新证为由收回各小组已有的《林权证》,在没有经过村民小组及村民同意,隐瞒着全体村民,私自向县林业局将各小组的林权证取消并“成功”申请办理了“编号B4400046126博林字证(2002001168号、编号B4400046127博林字证(2002001169号、编号B4400045372博林字证(200200460号的《林权证》,以此“名正言顺”地强占了各小组集体及个人自留山的产权(其中包括有部分村民已经承包小组的部分山林在内的山林使用权)见合同公正号:1988博证经字第1219号)


南坑村各农户的自留山是有依可查、有证可凭,地点明确、细节分明的。虽然自留山证没有完善,但过错不在农户,这是村委的有意隐瞒和欺骗群众。每家每户都能明确自己的自留山,并管理和使用了二十多年之久,这是无法否定的事实。这对村民的权力、权益是否公平、公开、公正?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南坑村委却总是用“包办”的做法处理村里有关的事务。(集体资源这并不是某些干部个人的资产啊!! 所以这样的权证能否有效?这样是合情、合理、合法吗?


现村民强烈要求对该证进行否决,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一个目标、两个确保、三个稳定、四个落实、五个原则”的精神,从根本上化解南坑村涉林矛盾纠纷,进而实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并给南坑村各小组及各农户的自留山办理林权使用证。


二、         20023月村委会未经村民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定的7760亩经济林承包合同、面积、范围。”被人故意添加流转,和非法变更。实际情况是:


12002年初当时村委使用的是到会签名的形式在召开党员和各小组组长会议时提议过这份承包合同;会议提议同意的是水流外(即属于村委管辖范围)的那一部分山地给予转包,而不是水流内(即各小组管辖)及村民自留山。且当时会议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日后更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会议表决此份合同,而张浪宏书记兼主任却私自带南坑村委的印章到外地,视村民的利益而不顾签订了极其廉价的合同和以后的流转合同。然而当承包商开发时村民才发现水流内外的山林及部分自留山都归其所有了,在当时村民就提出要鉴定合同。在村委会议上各组代表多次提出要求公示合同,而村委干部都不予理会,更不给予公示。强行吞并了村民的知情权,更封杀了村民的监督权。并强占了各小组及村民的自留山使用权。严重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指示。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的意见和精神;和严重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村委干部都不予理会,


2、村委干部擅自将部分村民所承包的林地(1988博证经字第1219号)转包给他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村委干部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难道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这样的事又是合情、合理、合法吗?


三、        关于2007年镇、村委领导干部签定山地流转合同给东江旅游公司,其所谓70%户代签名的实情:


20078月村、镇两委干部开车到南坑村,在路上拦截村民,用是否同意引进东江旅游公司为诱饵,欺骗老人、妇女及文化较低的村民或以某些老干部的退休金作要挟或是于低保作为条件骗取一部分群众签名。并且是在没有让群众了解任何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这所谓的70%的户代表决书是在不统一联体的前提下进行签名的。就这份合同村民代表多次提出要以村民会议的形式表决,要其对该合同给以公示。村、镇两委还是不给予理睬。为什么一直以来所有的山林土地在出租问题上都不为村民所知?所谓的旅游项目怎么就那么凑巧的和水坝建设的时间撞在一起呢?而且作为旅游公司的一个开发项目,真正有必要征用到南坑所有的山林和土地吗?他们的规模究竟有多大?耗资有多少?有真正的规划蓝图和上级的批文吗?南坑村民无人知晓,或许是某些人有其它的意图吧!说白了会不会是某些人在乘建水坝之机来一个“圈地运动”呢?多年来我们的村委真正为村民做过了多少的实事呢?为什么村委干部不敢召开村民大会来表决承包山林?而是逐户去动员群众签名呢?里面又有没有什么猫腻呢?南坑村委干部欺骗各小组组长私做南坑各小组《博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户基本登记表》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干部单方面将这私做表决权人名名单张榜公布,村民为之强烈不满。违背了南坑村民的意愿。更甚的是这次林权改革中村委再次故伎重演用一张内容是空白的所谓《林权改革会议签到表》想再次欺骗村民签名于求达到某种目的。试问这种不按政策、不按常规手续所签下的合同也视为合情、合理、合法吗?


四、        南坑村委容许其它地方人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殡葬法》在此大兴土木、乱建坟地,而村民们无法进行有效的制止。并在民众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山地“划”到邻村的名下村民的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置使村民的生活贫困潦倒,迫使很多村民背井离乡。


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林业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复函中提到合情、合理之事;南坑有着近两万亩的山林和数千亩的土地但人口不足千人,然而依照以上合同的条款村民们每年所得收益却为一百多元(50元的春节“慰问金”),这样的条件能很好改善这毫无技能的村民脱贫致富吗?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中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强调要依法保障。报告还把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然而南坑村委却至村民的日后生活的保障而不顾,私自将95以上世代依赖为生的山林以廉价的方式出租,签订了对村民日后没有任何好处的合同。他们往后的生活又将是怎样?难道这也是合乎情理?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央对新农村发展的支持,村集体经济壮大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部分村官在任职期间集权力于一身,以自我为中心,随心所欲,挥霍村集体财产,买卖土地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南坑村官欺上瞒下,欺压群众现象更是司空见惯,以土皇帝自居! 他们不仅造成了村集体财产大量流失,也不仅激化干群矛盾,更有利用权力低价出租山林土地以从中收受利益之嫌。山在南坑村委统一后,十几年来,村委对我们原属的山地没有管理好,出现许多严重的问题:置使各小组的山、地权属混乱;致使各组或个人在山地使用权及林木权的纠纷不断,山火、鱼塘投毒和耕牛被盗等事件时有发生,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南坑村一方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离间了党群关系,直接破坏了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严重破坏社会稳定。村官诸多腐败现象,到底谁该为他们的腐败行为埋单? 这样的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


直中央责令林改春风,所以我们恳切希望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对此加以重视,让人民真正得到实惠,现南坑各村民强烈要求村委返还各小组的山林土地,办理好有关权证和办理好未完善的自留山使用权证。给村民们感觉到自己是社会主义的主人,能感受到社会主义给农民带来的希望,使南坑人民还能觉得头上还有一片青天,脚下还有一片净土。并要求追查当年责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TOP

发新话题
最近访问的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