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马将死黑鳖壳
今天,那个曾经藏在黑鳖壳里连撞五车,挂上4条人命的醉汉,终于被拎了出来,领到了一张《招魂通知书》。许多人,被马路上的疯狂大飚客撩拨得怒不可遏的弱势群体,似乎可以舒一口恶气,额手称庆下。
中国第一个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的肇事司机,鳖壳孙似乎在以一个年轻的生命发表宣言:“成名何须待来年,敢以颈血荐轩辕。”我们是很应该感谢一下鳖壳孙这个“第一人”的,原因早在110年前“谭哥子”就说清楚了:“在中国,想弄点子事,不交几个脑壳滴学费,是办不好滴;戊戌那档事么弄好,主要还是脑壳的学费没交到位……”
因此,鳖壳孙交出第一个脑壳,教育后来的司机们一定要“淡定”:要以平等博爱的心态热爱有幸共挤一条马路的大爷太婆。这种拿脑壳换来地河蟹感情,来之不易呀。
当然,这一个脑壳的学费能管几天,效力很难说,因为咱们国家用的是啥子“大陆法体系”。就是啥子事情都要按条条框框来,以前判的东西以后不一定作数。
案子怎么判?用哪条法判?判多重?主要取决于法官当天的“情商”还有“心情”!这个拿无数条怨死者的命换来的判决,基本没希望形成通例,影响后面对马路杀手的裁决。
就在鳖壳孙很不幸地领到《招魂通知书》的前几天,那个在杭州街头特别拉风地把人撞起5米高、几十米远的骑士胡则拿到了一张《戴孝3年通知书》,当然做下工作,可能还会有后面的《保外就医通知书》等。
对于这张《戴孝3年通知书》,身为XX委员的胡他妈仿佛还很不情愿,“当众洒下了晶莹的泪珠”……是啊,人家据说已经交了上百万的买命钱,你们几个学生娃娃咋还在苕皮哦?
要知道,100万,都可以买到10条命了——在交通肇事中撞死一个中国农民,也就赔10年当地农村的人均收入,平均一条命还不到10万。
要是谁还记得当年那个开宝马指名道姓收人命的苏秀文的判决结果——判二缓三,骑士胡他妈确实也有理由喊冤。
说白了,既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相关案例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而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前提,那我确实弄不清在菜场指名道姓轧人,事后却说成是操作失误的宝马苏;在闹市区中心驾驶改装车大肆表演“七十码空中飞人”绝技,事后却被描绘为抗震救灾勇于募捐好少年的骑士胡;在喝酒喝高追尾后手忙脚乱肇事逃逸,事后被描述为经常酒后无证驾车的无业游民的鳖壳孙,谁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再看看这三个典型案例的相关背景:宝马苏据说是XXX的儿媳,属于典型的三公世家级别;骑士胡他妈是XX委员,据说还是个红顶商人,按理也可归入列侯级别;鳖壳孙很不幸,孙本人是个“穿穿”(普通话叫掮客),他老爸据说也只是个修铁路的炊事员,放在哪一朝代似乎都只能列在充军者这一级里。
三公者,有权嚎叫着“无意”杀人;列侯者,可以清醒着“无意”杀人;充军者,只好酒醉到不晓得到底是不是“被故意”着杀人。
“主观故意”,这个仅仅由个人说了算的模糊定义,正因为其模糊与两可,在以奉行以法官为中心的干涉主义判决下,就成了黄金铸成的秤砣……
一句话:法官说你故意,无意也可以“被故意”;法官说你无意,故意也可以“疑似无意”。到底有意还是无意,主要看你私底下的“诚意”。
我不禁想靠了:这个在法律上根本无法量化的“主观故意”,究竟是哪个白痴法学家搞出来的。
我很奇怪,一个长期人治>法制的国家,一个从来不事思辨的国家,一个长期强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国家,不老老实实编列下判例法,非要去仿效启蒙运动诞生地的法国、社会主义诞生地的德国,想搞个什么大陆法体系,结果弄成了八股治国!
找几个衙门豢养的、有可能还是抄袭论文抄出来的“砖家”,东拼西凑一些别家的法律条款,再故意把一些要害地方意思“河蟹”一下,就成了我们的“法律”;然后再把这些语意含混的“法律”,找几个组织上钦点的“XX代表”举手表决一下,一套套一筐筐的“立国法典”就烹制出炉了,何其可笑!
我们的法官们,就拿着这种法典,把那语意含混处缀上“孔方兄”,居然也可以弄成像模像样,怎么说都能说通的判决!有才呀有财!
最后,咱们不妨在这三个判例之间编列一个等式——
宝马苏= 副省级的儿媳 =判二缓三;
骑士胡= 100万+XX委员 =判三年
鳖壳孙= 5千元+平民 =死刑
结果仿佛得到一个“权力资本售价表”
副省级>(100万+XX委员)>(5千+平民+赔命)
看清楚了,谁说咱们的法律不平等,
在《人权宣言》笼罩下的法国,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市场经济光耀下的中国,我们强调的是“法律面前钱权平等”!
人权哪有财权来得实在?法国人,你OUT了!
注:《刑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以什么为准绳?公平正义乎?货币乎?敬请关注“成都疯狂悍马”案的最后结果,答案也许就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