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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有没有人把陪审员投的“无罪”票理解成他们认为那个男孩是无罪的,我的理解是他们的“无罪”投票表述的是他们不确定那个男孩有罪,不确定的事物当然不能就下结论,这是他们国度里作为普通人对待法律的态度。
这让我想起前几天在广州发生的那起开车撞死劫匪的案子,这件案子最后被定性为“见义勇为”,当事人不光无罪开释,且还成为楷模,我觉得是大大的不妥、不对,这就是法律在草菅人命,当然在天朝就对了,要不就不叫天朝了,呵呵。
流氓并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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