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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运钞车一起贪污的贪官

连运钞车一起贪污的贪官






连运钞车一起贪污的贪官

余杰
中国最盛产贪官。中国的贪官什么都贪,从土地到房屋,从黄金到美金,从书画到古玩,从情妇到绿卡……在一次次官方举办的贪官查抄物品的展览中,物品之丰富超越了人们的想象力。原本是起教育和警示作用的展览,却激发了人们的愤怒和羡慕,于是,展览迅速收场了。近期,中国官场上还出现了一个连运钞车一起贪污的贪官,其大胆行径亦可载入“新官场现形记”了。

据河北《燕赵晚报》报道,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上午,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河北省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公开宣判,李友灿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宁的请托,利用其掌管河北省汽车进口配额审批分配的职权,先后将一千两百四十九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李友灿先后五次接受丁宁给予的现金四千七百二十三万元人民币。

“机电办主任”这个似乎不显山不露水的官职,其实拥有巨大的、无人监管的权力。据了解,国外进口车要进入中国市场,需经过两道门槛:一是关税,二是配额管制。因国家允许进口的汽车数量有限,供不应求,所以每拿到一个汽车进口配额,就意味着取得一笔丰厚的利润。按照正常程序,国家每年分两次将汽车配额下达到各省机电办,再由企业向省机电办申报汽车配额。由机电办负责人审批后再由省外贸厅审查,然后报国家外经贸部。每次汽车配额下来,河北省机电办开会确定分配方案时,李友灿总是首先在会上发言并提出意见,其同事表示,“每次李友灿提出意见后,大家就不再说什么了”。

李友灿案显示了这样一个事实:长期以来,中国进口汽车价格畸高,并不完全是关税方面的原因,而是一种制度性的缺陷——由于进口汽车配额制的存在,广大消费者的血汗钱,大都落到了类似于李友灿之流的贪官污吏口袋中,而没有真正纳入国家税收体系里。可以说,进口汽车配额制度与中国各大城市出租车行业公式化垄断相似——出租车司机被迫将大部分的收入作为“份钱”缴纳给公司,公司实际上并不承担司机基本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也没有尽到什么“管理”义务。出租车公司之于司机来说,就是一群贪婪的血吸虫。本来完全可以改革此制度,让出租车司机独立经营、独立纳税。然而,尽管批评的声音汹涌澎湃,旧制度依然岿然不动。仅在北京一地,政府每年因此就丧失数十亿税收。

同样道理,进口汽车配额制度是对经营此业务的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双重剥削——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荒谬的制度,那些公司还用得着如此巴结李友灿吗?他们又怎么会向其贿赂千万巨款呢?由此可见,虽然中国早已加入世贸组织,但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在诸多领域遗留下来的行业垄断状态仍然未得到根本改变。这套漏洞百出的制度,刺激了若干像李友灿这样的贪官的想像力。在贪污的旅途上,是没有终点的——如果不是被捕,李友灿这种简单容易的敛财方式还会继续下去,即使积攒到了一亿财富,他也不会满足的。有媒体评论说,李友灿受贿的数字之大,已破“全国纪录”。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河北第一秘”李真等人的受贿数字,都就被李友灿轻而易举地甩在了身后。因此,称李友灿为“河北第一贪”,可谓名副其实;称其为“全国第一贪”似乎也有道理。

当然,还有更多的比李友灿这个粗鄙的贪官更加厉害的贪官,仍然躲藏在幕后。但是,说李友灿是“最有想像力的贪官”则相当中肯:在贪污的过程中,李友灿对现金“情有独钟”,为了便于搬运现金,他甚至向有求于他的商人直接索取运送钞票的轿车。二零零二年四月,李友灿找到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以“经常去北京,带司机不方便”为名,索要一辆银灰色高尔夫轿车。从此,李友灿拥有了一辆专门的、独家的“运钞车”。他不仅专门索取现金,而且连运钞车也一起索取,这堪称当代中国贪污史上的一大创举。李友灿心机颇深:本来他完全可以索要更加高级的轿车,如宝马、奥迪之类的,对方一定会满足他的要求。但是,他只要一辆售价仅十多万元的高尔夫轿车。因为“运钞车”绝对不能过于张扬——实际得到的钞票比座驾的“回头率”更让李友灿心花怒放。

且看李友灿是如何来使用这辆“运钞车”的:二零零二年四月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丁宁接到李友灿的电话,让他准备一千零一十八万元现金。由于是周末,丁宁只准备出了八百五十二万。该公司专门为贿赂李友灿准备了一种装巨款的旅行包,旅行包长约六十厘米、高约二十厘米、宽约二十厘米。每个旅行包可装人民币约一百一十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左右。这次的巨款分别装到八个旅行包中。约四点多钟,李友灿驾着高尔夫“运钞车”来到其公司楼下,将六个旅行包放到了后备箱,另两个旅行包放到了驾驶室后排座位上。第二天下午,李友灿又开着这辆“运钞车”将剩余的现金运走。二零零三年四月,丁宁一次送给李友灿现金一千六百四十万元。据丁宁回忆说,李友灿开着那辆银灰色高尔夫“运钞车”,分三次才将整整十六袋现金提走。李友灿专门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五十多万的普通住宅,将这套不起眼的住宅用来存放巨额现金。

李友灿一案表明,贪官的贪污行径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法无天的地步,亦表明中共的各种反贪、监察、纪检制度形同虚设,对贪官毫无威慑力。为什么李友灿一直贪污到如此地步才偶然被发现呢?究竟是谁在放纵他呢?没有三权分立,没有新闻自由,即便中共在党政系统内部设置更多的反贪、监察、纪检机构,亦无济于事。正如球员不能同时担任裁判一样,官僚也无法完成对自我的监督。只要是一党独裁的国家,便是腐败横行的“盗贼国家”。美国学者苏姗•罗斯•艾克曼在《腐败与政府》一书中提出了“盗贼统治的国家”的概念,她论述说:“盗贼统治者把产业管制制度视为个人财富的源泉。他们不需要有任何正当理由就可以颁布法规并推行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只不过是为了人为制造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行贿来避免的‘瓶颈’。”中国就是这样一个盗贼国家,一个政府便是最大的盗贼的国家。而李友灿正是此制度的受益者之一,他不必费尽心机为行贿者办事,只需要把一批许可证通过变通的办法转让一番,巨款就到手了。这样高明的盗贼,实在是让那些“窃钩者”们望尘莫及。

我们不必惊叹于李友灿的想象力,以及欲望之膨胀;我们更应当思索制度的缺陷与变革。李友灿的想像力建构在一套有缺陷的制度上,如果这样的制度不从根本上加以改变,仅仅处死一两个李友灿,不足以威慑无数的效仿者,所谓“杀了李友灿,还有后来人”也。李友灿的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当这样的惊天大案被披露出来的时候,公众除了感叹于其想像力和贪婪心之外,更会对社会公正产生深刻的质疑。正像艾克曼所认为的那样,腐败在公共资源和成本的分配过程中引入了低效和不公。它表明国家政治系统在运行时几乎毫不顾及公众的利益。同时,腐败还表明政府体制不能有效地引导私人利益。如果政府容许某些人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赚取超量的收益,那么政府的合法性就会遭到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杀一两个贪官易如反掌,但要根除产生腐败的制度环境则难于上青天。千里之行的第一步,也许是权力的透明化和舆论监督,如艾克曼所说:“现存的任何一种政府体制都能够进行严肃的反腐改革。如果政府对公民发表独立的批评意见设置障碍的话,那么想让人民相信政府会认真提高自身的公正和透明程度将会难上加难。”我认为,这才是决策者应当从李友灿一案中汲取的经验教训。


——二零零四年十月初稿

二零零八年六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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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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