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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同一个法律,五年前有罪,五年后无罪,法律岂能是儿戏????

适用同一个法律,五年前有罪,五年后无罪,法律岂能是儿戏????

徐福安系原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因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9月3日被取保候审,12月28日被丹东市
元宝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徐福安在担任东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从1999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8日,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规定,擅自决定挪用刑侦大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取保候审保证金31笔,累计金额1063800元挪用于支付刑
侦大队的各种费用,至2001年4月11日,刑侦大队取保候审保证金帐面上仍体现保证金余额为1063800元,但实际库存金额为零。其中由刑侦大队各种
费用单据顶账811229元,用虚假特情《奖励呈报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审批表》的手段虚报特情奖励费178422元,违法发放福利费
74149.50元。至今尚有201名当事人共计839800元保证金无法返还,从而导致百余名当事人从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不断到东港市公安
局、东港市政府、人大、东港市委、丹东市公安局、丹东市委政法委要求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徐福安同志明明知道国家三令
五申禁止国家机关经商,他还在刑侦大队经商开黄海实业公司,非法集资民警款经商办水库养鱼,共非法集资民警款60余万元,后来经营不善,水库倒闭,民警集
资款无法返还,导致刑侦大队民警多次到东港市公安局、东港市委上访要求返还集资款,后东港市公安局将水库卖掉22万元按照比例返还了部分民警的部分集资
款,现仍有民警40余万的集资款没有返还,民警对此怨声载道。原审判决后,徐福安不服提出上诉,丹东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丹东中院判决后徐福安仍不
服,五年后徐福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由于徐福安在案件发生后找到了有一定背景一定关系的人,竟然操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徐福安的案子事实全
部颠倒,案件事实没有改变,五年前法律认定有罪,五年后法律竟然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对徐福安定罪量刑、适用法律不当,将整个案子翻了过来,撤销了丹东市
元宝区人民法院(2004)原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丹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宣告徐福安无罪。我
们想是在同一个共产党执政下,适用同一个法律,2004年就判有罪,而2009年就宣判无罪,这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果,只能是有人保护犯罪的结果。而且
东港市纪委在徐福安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开除了徐福安的党籍。徐福安被宣判无罪后,东港市纪委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决定恢复了
徐福安的党籍,而且没有任何党政纪处分,把刑侦大队1063800元保证金擅自决定花掉,而且还虚设特情奖励费,非法集资民警投资,竟然能不触犯法律,竟
然能没有任何党政纪处分,这在全东港市引起了轰动,这简直是拿法律当儿戏,说有罪就有罪,说无罪就无罪。这毕竟是共产党执政的天下,怎么能如此视法律为儿
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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