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毒奶粉大陆专家与香港专家的不同解释

一个是以全社会的和谐为最高指导思想,因而要继续用太极推手,个别死于非命的、不明真相的、铤而走险继续服毒的,都只能是为了和谐大局而自负后果。对于结果的逻辑推理:某些企业保住、某些官员得以免予责难;再者,当事企业的人员免予下岗,他们的家人也免予受到牵连;同时,某些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与赔偿,某些人还不了解其对健康的危害,而进一步受伤害,但情况无论如何会有所好转。。。

一个是以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因而在这方面宁愿错杀一万企业,不能让任何个人在这个方面再受潜在伤害。逻辑推理:某些企业因经不起折腾而倒闭,人员失业波及他们个人及家人的生计;同时,至少在很长的时间内,不会再有人会喝到毒奶。。。

这是面对同样的事情,拥有不同价值观的两个社会所作的迥异手法。至于各大看官心目中认为哪个更好,同样也只是在于你们各自的价值观!
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毋躁急以速其忿;
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顽,

TOP

引用:
原帖由 qsuo 于 2008-9-20 01:56 PM 发表
香港奥运之前怎么没有检测三聚?


“由于目前学术界并无相关数据,因此很难评估,但由于三聚氰胺不应出现在人类的食品内,因此大家应暂停饮用或食用伊利牌的奶类产品”


 


在没有出事的时候,谁能想到这东西会出现在人类的食品中?任何监督都只能做到防止最可能有的危害,而检测其是否含有此种危害成分。就像人不会无端端的检测大米是否含有鈈239一样,除非明知道大米产自核辐射污染区。

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毋躁急以速其忿;
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顽,

TOP

引用:
原帖由 qsuo 于 2008-9-20 03:29 PM 发表

这些说是否会为质检开脱些责任呢?



对于质检部门,本人已经进行了具体阐述“任何监督都只能做到防止最可能有的危害,而检测其是否含有此种危害成分”

也就是说,当在明知道某种有害物质存在的可能性已经很大的前提下,而不作为,视为渎职。这应该是对一个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也是切合实际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事前对三聚氰胺存在于奶粉是毫不知情的,相应监管部门的确可以开脱大部分责任。如果监管部门在对三聚氰胺已知或者有怀疑,而没有加入相应检测环节,这就是渎职罪。

稍微扯远一点,这就是“监管制度”与“审批制度”的最大区别。从理论上说,“监管部门”对应的是事后监管责任;而“审批部门”承担的必须是无限责任。这也是国内很多机关单位,包括证监会等号称“高智商”的地方,在一方面拥有“审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同时,并不履行(也无法履行)其无限责任的理论依据。
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毋躁急以速其忿;
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顽,

TOP

引用:
原帖由 navybug 于 2008-9-20 05:54 PM 发表

问题是从去年出口美国的宠物饲料事件上, 国家质检部门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却被忽视了, 这足以表明国家质检部门有渎职问题, 因此不能以楼上的说法为质检部门开脱


完全同意!中国的质检部门在此次事件犯有严重渎职罪。但香港相关部门的罪责要轻很多。
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毋躁急以速其忿;
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顽,

TOP

回复 #12 qsuo 的帖子

本来的确是不在检查范围,就算三鹿生产的全部奶粉都用于检测,都不会检查出问题。就像你突发奇想希望知道你碗中的米饭是否含有某种特定物质,估计没有一个质检部门能够给你明确答复。

美国在去年进口中国的猫狗粮因为含有三聚氰胺而致宠物死亡,从法理上,的确附有一定的责任。后来几近绝望之际,得到一“汉奸”的提示而豁然开朗,依然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物质。起初还以为是包装或运输过程受污染。谁曾想到,这原来是为了骗过凯氏检测法而“提高”蛋白质?

LS说的好,感谢三鹿为全世界质检部门增添了一项检查范围!不知道下次还会有什么更有创意的添加物呢?
事有急之不白者,宽之或自明,毋躁急以速其忿;
人有切之不从者,纵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顽,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