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专门的法律:
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根据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宗教场所内正常的宗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
这就是警察执法的依据,很多行为都不能用“公民享有自由权利”来解释和逃避法律限制。任何法律都是必须被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