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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习水嫖宿幼女案
eyang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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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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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习水嫖宿幼女案
检察院定的调一直都是“嫖宿幼女罪”,但是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 奸罪定罪处罚。而陈检察长的解释义正词严、掷地有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我怎么感觉是在包庇呢?这个案子明显应该是两个罪都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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