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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子办得够操蛋

我们看到的是几十年未听闻过的新名词:什么“临时性强奸”、“激情杀人”、“通奸幼女”。。。。。
NND,好象加上个限定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记得好象是“凡是跟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不问缘由,一律按强奸罪论”,又好象“防卫过当”也判死刑。现在社会进步了,杀人也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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