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杭州,偷井盖可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4年后杭州,闹市区间飚车,更应该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5年5月,胡华因盗窃井盖,在杭州,虽未造成后果,
杭州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半。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2005)江刑初字第27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华目无国法,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使过往不特定行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华虽系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盗窃窨井盖,但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予以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已实际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状态存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胡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该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华关于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