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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 (中华民国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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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 中华民国政治人物

性别 男
政党  中国国民党
籍贯 湖北省崇阳县
出生 1891年3月10日

逝世 1981年4月21日 (90岁)

在校学历
天津北洋大学采矿冶金科肄业
(1911年)
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系毕业
(1917年)
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1920年)

经历
“现代评论”周刊创办人
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
(1919年4月11日-)
(国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1927年)
(国民政府)湖北省政府委员
(1927年12月-1928年)
(国民政府)湖北省政府教育厅厅长
(1927年12月-1928年)
(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1927年6月17日-1928年10月31日)
海牙公断院公断员
(1928年)
(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
(1928年11月7日-)
(国民政府)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1928年5月28日-1928年12月13日)
国立武汉大学校长
(1929年5月-)
(国民政府)国难会议会员
(1932年1月-)
(国民政府)湖北省政府委员
(1932年3月-)
(国民政府)政治部指导委员
(国民政府)湖北省政府教育厅厅长
(1932年3月-)
(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
(1933年)
(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
(1933年4月21日-1938年1月1日)
海牙公断院公断员
(1934年)
(国民政府)整理内外债委员会委员
(1934年11月-1936年)
伦敦中国艺术国际展览会筹备委员
(1934年1月)
伦敦中国艺术国际展览会主任委员
(1934年1月)
中央研究院(第一届至第十届)评议员
(1935年6月-1981年4月21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
(1938年)
(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秘书长
(1938年6月-1943年9月)
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
(1939年11月-1942年)
(国民政府)外汇管理委员会委员
(1941年)
(国民政府)中央设计局秘书长
(1941年-1943年9月)
中国访英团团长
(1943年11月)
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监察会(第一届)监察
(1943年4月)
(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主席团(第三届)主席
(1943年9月-1945年7月)
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
(1944年11月-)
(国民政府)监察院(第六届)监察委员
(1945年5月)
(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主席团(第四届)主席
(1945年7月-)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1945年7月30日-1948年5月31日)
(国民政府)制宪国民大会代表
(1946年-1947年)
出席巴黎和会代表团团长
(1946年7月)
(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委员
(1947年4月18日-1948年)
(国民政府)行政院政务委员
(1947年4月23日-1948年5月31日)
国民大会(第一届)代表
(1948年-1981年4月21日)
中央研究院(第一届至)院士
(1948年3月-1981年4月21日)
外交部部长
(1948年5月31日-1948年12月22日)
行政院政务委员
(1948年5月31日-1948年12月22日)
国民大会主席团(第一届)主席
(1948年9月)
总统府秘书长
(1950年3月20日-1953年11月17日)
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候补监察委员
中国国民党(第七届)中央评议委员
(1952年1月-1957年1月)
中国国民党(第八届)中央评议委员
(1957年1月-)
行政院政务委员
(1958年7月14日-1962年5月19日)
国家长期发展科学委员会委员
(1962年12月31日-1968年)
中央研究院(第四任)院长
(1962年4月28日-1970年4月15日)
中美科学合作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主任委员
(1964年4月-1978年12月)
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常务委员
(1967年-)
中国国民党(第十届)中央评议委员
(1969年4月-1976年11月)
总统府资政
(1970年4月15日-1981年4月21日)
中国国民党(第十一届)中央评议委员
(1976年11月-1981年4月)
中国国民党(第十二届)中央评议委员
(1981年4月-1981年4月21日)

中央研究院院士(人文及社会科学组,1948年第1届)

著作
《比较宪法》
《宪法原理》
《移民问题》
《代议政治》
《故宫书画录》
《现代政治思潮》
《中国奴婢政治》
《故宫名画三百种》
《艺苑遗珍》


王世杰(1891年3月10日-1981年4月21日),字雪艇,湖北崇阳人。巴黎大学法学博士。民国政府官员,宪法学家、教育家。历任国立北京大学宪法学等科教授、国立中央大学比较宪法学教授、国立武汉大学首任校长、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以及中华民国政府播迁来台后的总统府秘书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等要职。曾被蒋介石委托统筹推广简体字方案。1953年以“蒙混舞弊,不尽职守”之由被蒋介石免职。1962年任中华民国中央研究院院长以及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等职。著有《比较宪法》(与钱端升合撰)等书,用比较方法介绍西方各国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宪法理论。王世杰一生最受争议的是,迫于战后中国之疲弱,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身分代表中华民国于1945年在莫斯科签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致使蒙古的大部分地区在法律上独立成为蒙古人民共和国,实际上变成苏联的附庸。

[编辑] 学术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凡是道德思想载于经义但未列入法典或者法典有规定但与经义不符合的,经义的效力往往等于或高于法律;法律与习惯的界线不清,法律符合习惯的很多,法律未规定的钱债、田土、户婚等大都适用习惯;司法官权限大,一方面可按法律以外的经义判案,另一方面又可比照律文科罪(科比);同时,律外有例,例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文,律文的规定,即使在当时也往往并不都是现行法。因此,他从民主与法制角度出发,认为非引进西方的法律不可。

[ 本帖最后由 es112 于 2010-5-31 23: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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