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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学法的狼友帮下我

回复 #1 kclhp 的帖子

1、市政动迁比商业动迁补偿价格低。
2、动迁补偿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即动迁安置对象,再由动迁安置对象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3、房东对承租人的补偿,有合同依合同约定,没合同的可以遵循公平原则按装潢评估价值或协商价值(扣除已使用年限)结合剩余租赁期认定补偿金额。
4、如协商不成,建议起诉房东,但必须保留好装潢费用、照片等证据。
5、如租赁合同中约定过遇到动迁无条件终止合同等条款,则对你们很不利。
6、这件事情个人认为你们埋怨政府好像不在路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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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kk44ee 的帖子

我觉得有个概念要明确一下: 1、租赁房屋,指我们通常的公房; 2、被拆迁人指房屋产权人; 3、公房的产权人是国家或单位,国家的公房托管人是房管所; 4、本案涉及的被拆迁人应指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第一贴内容很 明确地表明:其是转租的房子,所以其并非被拆迁人,其与房东之间按租赁合同结合剩余租赁年限依公平原则处理,与拆迁人无涉。5、前者系行政法律关系,后者系民事法律关系。



[ 本帖最后由 daojianghu2005 于 2008-10-24 10:53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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