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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历史上又一黑暗时刻
flymonkey
驴民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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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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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可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监视、拘留。
亲们,自求多福吧。不要以为不惹事就不会有事,也不要以为跟自己没关系,看清楚了,只是“涉嫌”而已,这个口袋罪,能把谁都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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