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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什么无耻--最高院今日的三公论与当年的公正论

最高法院为什么无耻--最高院今日的三公论与当年的公正论

    


     五年前,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随后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同样是这位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佳佳案被告知媒体谢绝入内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作了题为《从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看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的发言。他提出,必须正确认识“人民性”与“权威性”的关系。人民大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同时也能提升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只有通过人民大众听得懂的语言、理解得了的判决和看得见的方式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人大对审判机关的集体监督走上依法有序的轨道,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人民大众和人大代表对审判机关的看法和意见,更有利于审判机关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效率,公正司法。


      


今日又见此公之言论,不禁想起高一飞同志的一篇老文章:


   


                     最高法院为什么无耻


    错误成了公正,失败成了成绩,这样的“公正论”将成为司法史上的著名笑话。其荒唐的逻辑已经被媒体的评论批驳得体无完肤。最近连续这么多冤假错案暴光,不感到耻辱,不去总结教训,而来奢谈什么“体现了司法公正”,这不是无耻又是什么。 官员谈成绩,民众谈问题,这本是普遍规律,但荒唐到无耻的程度自然有其深刻的背景。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法院系统没有放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没有放下官老爷的架子,没有把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自由无价,生命无价,只注重这个因被害人“复活”而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把人民的痛苦当做成功经验和邀功请赏的砝码,这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更可笑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欣然接受了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也是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一个合理的制度应当通过制度本身的内在体系,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少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这虽然与立法有关,但是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柜架之下有所作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制定祥细、公正的实施规则如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重刑案件应当由合议庭一致裁决的规则等。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对于实体出了问题的可能会予以追究,但对于各级法院程序违法行为就少有追究,不重视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因而在实践中存在各种违背程序的现象:法院配合运动式的严打;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未审先定;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游街示众、对案件久拖不决,这些成了法院和社会都看得很清楚了的潜规则。


 


    第二是对司法组织体制的弊端习以为常。当今中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有目共睹。当然有规则之外的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制度之恶。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一定的成绩无法否认,但另一方面,让我们来看看其懈怠和消极的一面吧:在司法统一考试的法律已经出台即将生效的间隙,最高法院匆忙由自己组织针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所谓法官资格考试,降低标准对这批人员授予法官资格;下级法院广东省法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司法解释封杀记者的文件不久前出台,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制止;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文件仍然规定法院院长不一定从法官中选拔,导致不懂法的法盲可以担任法院院长,以至于出现了“三盲院长”、“四假院长的现象。至于具体操作中,司法体制上的法外不正常现象更是触目惊心: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敢顶住压力;管理不严,以至于湖南省高级法院一个法院一年出现 19名违法的法官(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这些问题有些也许需要时间逐步解决,但有些显然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应当对于司法腐败的人进行严肃的处分,对于法院中不懂法的院长、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清除,特别是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的问题可以立即解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决心和行动。


 


    第三是对于民意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回应。现在的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到底怎么样呢。我们先不去看底层群众的真实反映,就来看看本来就不怎么善于投反对票的人大代表们怎么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得票率为79.4%2004年的的各种人大会议报告中,得票率最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分别得到71.89% 今年的票数我没有能够看到最高法院和媒体的公布。这么高比例的反对票,我们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说明和检讨。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去问一下,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大代表投反对票,人民为什么不满意,有哪些地方不满意呢?上访村成了中国特有的名词,积案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现在已经暴光的很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初也曾告到过最高法院,当时你们都干了些什么呢?最高法院现在就应当要求对所有的申诉问题依法进行全面的清理。


 


    最高法院的无耻,归根结底是法院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的结果。司法权力作为社会正义和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体现司法为公,司法为民,这是法院的本份和责任,可我们的法院以人民主人而不是公仆的身分去对待司法这样生杀予夺的大事,这已经成了习惯,所以一旦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平反,不是感到对人民愧疚,及时进行赔偿,而是有一种当了包青天的得意和成就感,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最高法院只有顺应民意,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赢利人民的满意和信任。







 



[ 本帖最后由 legend_teng 于 2008-8-30 11:59 AM 编辑 ]
错误的经济思想使人看不清自己的利益归属。因此,与利益相比,更危险的其实是思想。 —— 凯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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