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3位教授关于我的案子的法律意见书(ZT)

3位教授关于我的案子的法律意见书(ZT)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阁下


并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阁下:


 


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


我自愿接受年龄和体能上的不公平,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作为一介老村夫,明知体魄不如正处青壮年时代的尔等,却还要
放弃法律途径和其他和平解决方式,转而以一种最原始的血腥方式来与你俩决斗,皆
因不满尔等的借权欺民、野蛮无耻和国家机器对百姓利益的沉睡。


近十年来,我曾一直相信法律,相信打着“人民”旗号的法院,也曾相信尔等所谓法官
的人,但我现在终于发现,任何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在尔等无良
法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法院和无良官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政府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
的官方支持。官欺民,民怨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基于男人的基本血性,愿以一
己之躯,让全国民众看到咱湖南郴州人的悲壮和尔等无良官员的残酷。


1995年5月8日,本人与黄生福及湖南省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三方投资580万元人民
币,设立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在事实、证据
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郴州中院有关审判人员将自己置身前郴州市纪委书
记曾锦春的奴才地位,被纠纷当事人、曾锦春第28个干儿子黄生福买通,颠倒黑
白,枉法裁判,袒护黄生福。此后,身为执行局长亦同为曾锦春干儿子的郑建华执法
犯法,违反宪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偷梁换
柱、雇用社会渣滓强抢民财、贪污执行款,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和我所投资公司
的合法利益。


对郑建华等名为法官实为奴才和社会渣滓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李晓龙尸位素
餐,放纵下属,置我等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申诉和异议于不顾,前后八次亲自批准
郑建华等的违法执行行为,使我所投资的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在过去数年间,我也曾一直寄希望于法院和政府,我为你俩的违法行为和郴州中级法
院的违法判决,先后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控告,我为此足迹遍及郴州、长沙和北
京,我不仅找李晓龙、郑建华等平和沟通过,也找过法院、检察院、纪委、人大、信
访局和无数新闻媒体,我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也曾因此得到了湖南省委常委、纪
委书记许云昭等人义正词严的批示,但这些批示一旦落到了尔等无良酷吏把持下的审
判机构,也无异于泥牛入海。


在近十年天真善良的努力后,我发现我除了获得更多法律知识和对以尔等无良法官为
典型代表的司法黑暗面有更深刻的认识,别无所得。正是尔等无良官员的贪婪、残酷
和愚蠢,使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态度从充分相信到将信将疑终到彻底绝望!


现在想来,尔等的行为,的确具有很强烈的代表性。郑氏建华趋炎附势,将法律当作
维护你贪官干爹曾锦春势力范围的工具,让我看清了你的流氓嘴脸,这也让我明
白,当法律这个所谓神圣的东西一旦落入尔等流氓手中,中国社会就宁可要无法无
天,也不要流氓借法律当道;


尔等明知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完全不能混同,却故意混淆概念,颠倒黑白,侵犯公司
的合法权益,违法执行公司财产,这让我看到了尔等的无赖嘴脸。在尔等无良流氓的
眼里,法律不过是儿戏,不过是尔等仗势欺人的工具;


郑氏建华明知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官不能贪污执行款,还敢于以执
行的名义,长年个人打白条占用我的巨额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这让我看清
了郑的贪婪嘴脸,让我看到了郑的无耻和无知。而李晓龙身为人大选举的院长,却不
学无术,不问法律,不论是非,不听民意,一味放纵下属的违法行为。


所有这些事实让我明白,在这样一个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在这个虚伪的国度,尔等将
这些贪污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是很正常的了。


郑建华,尔的无耻、贪婪和流氓行径,让我损失数千万元;李晓龙,尔罔顾人民的信
任,滥权渎职,将一个本应成为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中级法院变为尔的私家庭院,让
郴州再无正义保障可言;尔等的违法行为虽然只是让我个人和我的公司受损,但我可
以想象,在尔等无良之辈的把持下,偌大的郴州,还将有多少民众被尔借法律之名欺
凌。


为了追求原始的公正,讨一个说法;为了广大郴州人民不再被尔等无良流氓继续欺
凌;为了让那些沉睡的机关能真正醒来;我彭某愿承担年老体弱的风险,与尔等一决
生死。尔等可选择两人齐上阵与我搏斗,亦可选择轮番上阵与我一决高下。


尽管我的体能不如尔等,但我的气势要胜尔等万倍,民众给我的精神支持力量要胜尔
等亿倍。因此,我有百倍的信心在决斗中战胜并杀死尔等两人,以报仇雪恨并为民除
害!


“苟利国家生死矣,岂因祸福避趋之。”温家宝在当上中国总理之后曾经引用林则徐的
这句话表明心迹,在我看来,对于郴州人民而言,尔等流氓法官是祸,除掉尔等则是
人民的福,因此,为了郴州人民的生死,为了郴州大地的祸福,我愿冒着个人生
死,迎祸而上,与尔等决斗。


如果尔等还是有阳具之人,如果尔等体内还有点血的基本温度,就不要回避,接受决
斗。


关于决斗的具体事项,彭某提出如下,供你参考并期待得到尔等的答复:


1 决斗时间,在2008年12月中旬左右,因为这时正是立冬季节,万物肃杀,适合决斗
的氛围;


2 决斗地点,选在郴州市最热闹的广场进行,这样方便千万郴州人民观战;


3 决斗工具,可以徒手格斗或用长刀、匕首;


4 决斗见证人,可以双方各邀约20人左右见证,人数对等;


5 决斗结果,应以决出生死为最终结论,无论生死,双方自愿接受,不受那摆设式的
鸟法律的约束;


6 决斗过后,互不再追究。


 


郴州55老人 彭北京


2008/11/16



网易博友9(广东 东莞):
忍民共和国权利草案
撰稿人:来俊臣,高俅,叶文仲,李莲英
审核:魏忠贤,和坤,刘谨
通过日期:猴年马月


一.   总则



1.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政府任命的官员(村长、村委会主任以上级(含))不受法律管辖,对其违法情节由D来
处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带薪休假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
过免职一年并需承诺可异地任职。


官员近亲属(爹、妈、岳父、岳母、姑、舅、兄弟、姐妹、表亲、姨亲、姻亲、堂亲
等)属法外开恩,其违法情节由法院酌情处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罚金5万元;情节
特别严重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缓刑3年,或罚金10万元。


以上人员致普通公民严重残疾或死亡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有期徒刑5年,或罚金20
万元(农村户口)或40万元(城市户口)。


普通公民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2.为了保障官员的合法权利,理顺党、国家、政府、公务员及其近亲属、利益集
团、富人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适应有XX特色的奢贿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
我国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草案。


3.本草案调整不平等各主体的政府机构、公务员、利益集团、富人和普通公民之间的
关系。


处级(含)及以上其近亲属、公安、检察、司法、城管系统人员其近亲属、及其保护
对象为特权阶级。


公务员其近亲属、垄断企业所属人员、与政府利益相关的企业或人员为利益阶级。与
政府利益相关的企业或人员包括非法采矿企业、房地产公司、大中型私营企业老
板、律师、娱乐经营业者(歌舞厅、桑拿按摩洗脚、赌场等)、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等。


小型私营企业主、农村大规模土地承包者、自由职业者、外企中高级管理人员、教
师、医生、国企高收入者等为有产阶级。


打工者、国企普通工人、农民、因病返贫者为无产及半无产阶级。


4.忍民共和国是官员阶级领导的,以官富联盟为基础的官富专政的奢贿主义国家。


5.忍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特权阶级,忍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不属于忍民。


6.忍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为特权阶级和利益阶级服务的。
二.定义


1.普通公民:除公务员及其近亲属、利益集团和富人之外的所有具本国国籍的人。


2.公务员:在国家机构或国营单位工作的人。


3.官员:在国家机构或国营单位工作拥有行政或执法权的人。


4.利益集团:与官员和公务员勾结骗取国家财富的组织或个人。


5.富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大量财富,但随时可能被官员或公务员剥夺的人。


三.言论、出版和集会权利


1.凡是与四个代表和九荣九耻思想相背的作品都不能出版。


2.未经批准的言论都是谣言,按诽谤论处。


3.不得聚众集会,违则按聚众闹事处理。严重的按暴乱处理并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
任。


4.以短信、网上发贴等形式发表对官员及公务员的批评言论,一律以诽谤罪论处,情
节严重的扭送司法机关。对政府发布的荒缪通告或办法,以沉默抗议的,一律以腹诽
罪论处。


四.居住、迁徙和工作的权利


1.官员实行世袭制。


2.官员及其近亲属、公务员其近亲属、利益集团享有所能有的一切权力,并有权随时
创造新的权力。


3.官员及其近亲属、公务员其近亲属、利益集团可以移居国外。


4.普通公民在居住地享有不完全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如要享有完全的公共服务,需缴
纳以下服务费用。(附件一:公共服务缴费清单一览表)。


5.普通公民在居住地或迁徙地享有购房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不归个人归国家,个人享
有70年的使用权利(暂定,视国情随时予以调整)。国家有权随时对房屋进行征收。


6.普通公民未经批准离开原居住地的,在新居住地不再享有当地居民应享有的一切权
利。


五.教育和医疗权利


1.普通公民在居住地享有不免费的劣质的教育的权利。如要享受优质教育需缴纳赞助
费或择校费。


2.普通公民未经批准离开原居住地的,不再享有不免费的劣质教育的权利,按学校要
求缴纳相关费用的除外。


3.无产及半无产者不享有医疗的权利,除非能证明有缴付全部医疗费用的能力。


六.人身权利


1.官员及其近亲属、公务员其近亲属、利益集团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侵犯。


2.无产及半无产阶级的人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有产阶级的人身权利受有限的法律保护,当与特权阶级和利益阶级发生冲突时,以
保护特权阶级和利益阶级为首要。


七.财富分配的权利


1.忍民共和国的一切财富归特权阶级和利益阶级所有。


2.允许有选择性的让有产阶级参与财富分配。


3.无产及半无产阶级不得参与财富分配。


八.解释
  本草案的解释权,财富分配方面由和坤负责;其它权利方面由魏忠贤、刘谨负
责。对草案有异议者,由来俊臣负责接待。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