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种族加上宗教的混合冲突在现今任何制度下都是无解。
民主制度的原则是多数的意愿体现但又必须保障少数的权利,这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一个悖论。最终在实质操作性的制度层面就会像个跷跷板,总是难以保证绝对的公平合理。但相对合理的调节机制也能调和出相对合理的微妙平衡来,不过这种状态持续也是相对的,例如美国与中国某些民族政策类似但又饱受诟病的少数族裔法案。所以相对合理的调节机制是无法得到鱼与熊掌兼得的最佳状态的,但相对合理的调节修正机制能变相出此一时彼一时的不断变化时段内的不同社会大背景下的不同微妙平衡来。
民主体制的中国,乌鲁木齐事件照样发生发展。因为理性认知和合理修正总是滞后于事件的发生发展的,只是合理的调节修正体制能通过尽可能的方式选项范围内的选择来保障事件的今后不向更坏的趋势发展。
民主体制的中国,在野政党借助事端抨击执政党政府,蛊惑多数谋取政治利益是注定要发生的,制度保障了这种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是合理的。政府是无人格化的政权结构,抨击政府是责任与义务的体现,就因为政府是无人格化的政权结构,所以抨击政府使得社会族群骚动时整个社会能在的检讨修正的尖锐过程中无法显性的煽动起明确的族群决裂与对立,正因为政府的无具体人格面目,才使得政府成为社会各阶层和族群骚动时的缓冲,而无法具体到阶层和族群的本身。再有,蛊惑煽动多数族裔产生全社会的族群对立与抨击政府有本质的不同,对任何政党来说,如此显性的政治博弈方式必然会引发与民主体制建立基础即全社会的基本制度共识规则和价值原则发生冲突,这就已经不是什么现有社会运行规则内的单纯政治利益博弈了,而是革命了!对任何政党来说,这样的策略行为导致的得失比必然超出其在规则内的掌控能力,而最终博弈的得失也很可能是任何政党无法承受的,所以极端的博弈策略总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方式。问题是只要民主体制这种跷跷板式傻瓜机制的底线原则不被突破,可能会出现很多傻子但极难出现疯子。纳粹德国是个特例,但纳粹遵循的发展线是,在特定的时代大背景下通过极端的蛊惑和煽动由民主制度下掌权,再解构民主体制的程序规则和价值基础发展为民族社会主义体制而最终到专制集权,它最终的博弈下场就不用多说了!所以民主体制的程序规则和价值基础只要不被突破解构,那么即使选出一个疯子,它也很难为祸全社会而造成长久的创伤。并且那种时代背景不可复制和今日明晰前车之鉴的意识观很难在为这种现象的发生提供广泛的生殖土壤了。而民主体制这种跷跷板式傻瓜检讨修正积累预防机制的底线只要存在,它就能保证任何极端的被最终修正,不过它也真没法保证绝对的正确。民主体制的特色就是容错与修正的机制相对公平规范及公正合理。所以对民主体制下生活的不同认识个体来说民主体制的程序规则和价值基础底线的共识坚守,社会的任何矛盾都有可能被调和出微妙的平衡来而趋于缓和,在此认识的坚守之上可以任由政党们在社会运行的民主体制规则内去折腾!
老大不要忽略民主体制的程序规则和价值基础的最高共识原则及准绳即联邦宪法,中国联省自治各施其政不难,难的是各地如何建立起统一的最高共识原则及准绳。所以偶可以有限认同老大蓝图设计,但无法那般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