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低估美日同盟对美国的重要性
尼伯龙根·蜗藤
南海局势还正在发酵,东海上的钓鱼岛纷争再起。中国周边海域笼罩在一片战争阴影之中。
在南海基本上没有与中国等量的对手,勉强可以与中国一战的只有越南一国。如果没有美国的干预,仅仅就战争而言,中国应该胜券在握。在南海与美国有同盟条约的只有菲律宾一国,而黄岩岛和菲占南沙诸岛都不在旧的菲律宾国境线之内。美菲同盟对于这两个海域的效力还没有得到美国方面的背书。越南以前与美国是死敌,至少在现阶段,越南也不能指望美国在中越爆发战争的时候能够为越南出头。美国在南海问题上所起的作用只是外交和舆论上的。中国完全有可能在美国做出反应之前在南海实现军事行动。中国在半月礁(Half Moon Shoal,原为无人控制的礁石)的“军舰搁浅”事件正好说明的中国在南海问题军事行动的试探。
但是东海钓鱼岛军事外交问题对中国的严峻性却远远不是南海问题可以比拟的。钓鱼岛的主权有争议(尽管中日两国都不承认这一点),但在1972年之后却一直在日本的行政管理和军事控制之下,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把钓鱼岛交给日本治理是源于美国与日本在1971年的《归还冲绳协定》。美国虽然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持中立态度,但是这不意味着美国对武力改变钓鱼岛现状的行为沉默。在1960年签订的《美日安保条约》(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960)中第五条规定,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对任何一方的军事攻击,将被视为对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英文本见文章最后)。尽管在签订时候,冲绳群岛还在美国的统治之下,但是在后来冲绳群岛的地位以附件的形式加入到条约中。注意在条文中说的是“管制”(administration)而不是主权。钓鱼岛符合这个定义。美国政府也在历史上多次反复强调钓鱼岛在《美日安保条约》的范围之内。
《美日安保条约》是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最重要的一条军事协定。可以说是西太平洋地区稳定的基石。这个作用可以从两方面看。第一,《美日安保条约》是制约日本军事化的必要条件。日本在二战后受制于《和平宪法》,不能拥有军队,其安全的保障就是《美日安保条约》。万一《美日安保条约》遭受破坏,日本修改《和平宪法》就势在必行。这将会使日本重新走上军事化的道路。第二,《美日安保条约》保障了日本的安全。《美日安保条约》规定美国在日本可以拥有军事基地,其军事覆盖面可以覆盖东亚主要地区。在历史上它阻止了共产主义的扩张,在当今,它也是东亚地区和平的保障。
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有一系列的军事同盟,美日、美韩、美菲、美澳新等。日本是美国在东亚地区最大和最重要的盟国,其地理位置也决定了它在西太平洋整个战略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美日同盟一旦受到破坏,将影响到美国在整个西太平洋地区的战略布局。尤其重要的是,军事实力与军事同盟是美国在世界范围内长期保持主导地位的基石之一。美日同盟一旦遭受到破坏,也就意味着美国无法为自己的盟国提供安全保障。这将导致美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信心危机。这更加是美国无法容忍的。因此,美国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对日本的军事承诺。
中国一些舆论总是对美国不参与钓鱼岛军事冲突感到乐观。这是毫无道理的。中美关系虽然重要,但是并不比美日关系对美国来说更加重要。钓鱼岛万一发生军事冲突,只能局限在常规战争,而且多半只会局限在钓鱼岛和附近海域,对于美国可以接受。美军在日本拥有众多的基地和足够实力的军事存在,完全有能力对钓鱼岛的军事冲突快速反应。中国空军和海军对日本自卫队可能有一定的胜算,但是对美日同盟则完全处于下风。钓鱼岛万一发生军事冲突,将会是美国最熟悉的登岛海战,中国在这方面几乎毫无胜算。
2001年的南海撞机事件之后,中美双方在军事上一直有沟通和成熟的危机处理机制。因此我并不相信中国真的会走到以武力解决钓鱼岛的一步。加上中国国内局势不稳,南海问题上已经树敌众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钓鱼岛问题在短期内还不会出现真正的军事冲突。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钓鱼岛问题是最为世人所期待的方式。
《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英文原文:
“Each Party recognizes that an armed attack against either Party 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 would be dangerous to its own peace and safety and declares that it would act to meet the common danger in accordance with it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nd processes. Any such armed attack and all measures taken as a result thereof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 of the Charter. Such measures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the measures necessary to restore and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