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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中国早已进入民主国家范畴

狗屁逻辑

 


引用:
当一国领导人并非通过世袭上台,而又因任期限制而下台,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不仅仅是共和制的,而且进入了民主体制的范畴。因为只有在民主体制下,领导人才会因为任期到期而离任。民主的最低标志,是领导人下台的方式。


 


《环球屎报》的民主体制标准居然如此“领导人下台的方式


 


屁民没有选票,就尼玛“XX大”和“两会”一堆鸟人瞎JB折腾


然后给个任期,到期之后,再换一个就算是TMD民主体制了吗?


 


引用:


民主主义的利刃——美国的民主传统


              
论英美的民主精神


 


昨前两天有两件新闻一定会引起我们中国人民的兴趣和重视,也值得我们借镜和研究。一件是昨天见报的王云五先生①访英回国后关于《实施宪政先决条件》的演讲中对英国实施宪政的先决条件,加以阐扬;一件是读见报的美国国务卿赫尔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声明,他驳复了纽约州长杜威百分之百的误解之后,郑重表示“有生以来,不仅倡导言论自由,而且为着这个目标而斗争。”王云五先生说,英国宪政基础的巩固,原因有三,一是地方有自治权力,“英国的城市自治远在实施宪政前,在撒克逊时代,伦敦已具有一种独立的地位,迄于今日”。这说明了民主国家的民主基础是自下而上的,是由人民有权参与      
(①王云五(1888—1979)生于上海。曾任商务印书馆总经理,1949年赴台湾。编著有《万有文库》、《四角号码检字法》、《王云五大辞典》等。)政事然后巩固起来的。因此可知,离开人民的民权,不从下做起,是不能造出巩固的宪政基础的;若反其道而行之,至多也不过是造些空中楼阁而已。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是他讲的第二第三两点。这两点把民主政治的两大基本要素——自由与平等的含义说得很明白。关于“平等”,他说:“一则武断的权力绝对不允许存在。换言之,即人民非依法定手续、经普通法院的审判后,不得受罚。二则……人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政府官吏,无论以私人资格或执行公务之资格,苟有违法越权的行为,将一律与人民受同样的普通法院之管辖,与同样的普通法律所制裁。”关于“自由”,王云五先生说:“人民的基本自由极受尊重。英国人的普遍见解,以为民治的宪政能否达到目的,在乎人民之是否有权选举其欲选举之人以组织政府,并得以和平手段变更其所反对的政府。然欲达上述之目的,则人民须能自由批评其政府,自由集会讨论政治,并能避免政府的非法逮捕与拘禁。因此他们视言论、集会、身体的自由为宪政上人民必要的基本自由。没有这些自由,民治的宪政是不能成功的。”英国人民把言论、集会、身体等自由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而加以如比重视,从美国方面也同样表现出来。上引赫尔国务卿自称一生为这目标奋斗力争的正是这个东西。“平等”与“自由”为什么被民主国家这样重视,重视到认为没有这就无从谈民主政治呢?这是很简单的。国父孙中山先生曾经说:“提倡人民权利,便是公天下的道理。公天下和家天下的道理是相反的;天下为公,人人的权利都是很平的;到了家天下,人人的权利便有不平,……所以对外族打不平,便要提倡民族主义。对于国内打不平,便要提倡民权主义”(《救国救民之责任在革命军》演讲)。英美民主政治所重视的平等,正是这一含义,我们从国父孙中山先生的话中可以更清楚了解,如果英美人人在法律之前没有平等,若是与王云五先生所说英国人民的见解相反,假如至今英美仍不准人民有平等的权利,那末怎样能够谈得到民主、怎样能够实现民治呢?说到“自由”也是一样,如果连人民言论、集会、身体的自由都不允许,则民治从何谈起?德国和日本两个法西斯国家的人民缺乏了平等和自由权利,所以永远不能成为民主国家。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英国人民有平等有自由,所以虽没有宪法也是民主国家。由此看来,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是人民有自由平等的权利。除掉德日等法西斯国家的反民主的侵略者之外,我们想今天整个世界的人们对英美民主政治这两大精华——人民的平等和自由权利,是不会仇视的,是要赞扬的!这是人类共同的宝贝。若从世界正义人类的地位来说,我们所求的只有希望这些平等自由更加充实些、更加宽广些,应该决没有一个人会把这些精华连根毁损而加以唾弃的。民主的潮流正在汹涌,现在是民权的时代,人民应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身体的自由是真理,实现民主政治是真理,真理是要胜利的,所以高举民主的大旗奋斗着的世界和中国人民是一定要胜利的。 


     
——《新华日报》1944年3月30日     



 


引用:


论 选 举 权      


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民主国家,主权在民;人民是主人翁,官吏是公仆,代议士是人民的代表,好象是监督和管理仆役的管家。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了。本来,人民只享有一个选举权,还不能够算是彻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权。象中山先生所说:“从前没有充分民权的时候,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间接民权就是代议政体,要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所谓四个民权,就是在选举权之外,更加上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三个权。人民同时享有这四个权,才能算是彻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权。但是,假使人民连选举权都不能享有,那就根本谈不到民主、民治,而和中山先生的理想,更不知相去几千万里了。所以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只要是这个国家的人民,那就除却“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人们外,一达到成年,都应享有选举权,不能加以任何性别、种族、信仰、资产、教育程度、社会出身乃至居住年限等限制条件,另一方面,每一个人民也只应享有一个选举权,不能依据任何性别、种族、信仰、资产、教育程度、社会出身及至居住条件等优越条件,而取得一个以上的选举权。这就是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而“实行”的“普通”、“平等”的“普选制”。固然,在过去,甚至现在,有些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并不是普选制,而是限制选举制。但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潮流所趋,很明显地,是不可阻遏地走向普选制了。特别在我们中国,中山先生老早就已主张普选制。在理论上,一切人民都将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应该是没有疑问的。然而问题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事实上。如果,事实上人民不能够享有同等的选举权:有的人有选举权,有的人没有选举权;少数人享有的选举权多,多数人享有的选举权少,则普选制虽在理论上被承认、在法律上被规定,结果,还不是一句空话!我们所要问的,是人民现在是不是已经都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将来,是不是真都能享有这种选举权,如果现在还没有、将来也未必能,那我们就必须努力促使它有、争取它能。自然,这里所谓“人民”,决不包括汉奸在内。因为这些东西,是全国人民的敌人,它本身已经不是“人民”。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曾说:“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国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和权利”。很明显,能否享有民权,只看他是反对敌人、还是效忠敌人,而不是问他属于哪个党派、哪个集团。那么,现在,应该被剥夺选举权的,也就只是汉奸,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民。另一方面,只要是汉奸,便应该剥夺他的选举权,使他不能潜伏在“民国”之内,公开、秘密做“反对民国”、“破坏民国”的勾当。假使我们对汉奸给予选举权,而对人民,则剥夺选举权,那就犯了天大的错误!人民有了选举权,不仅是可以选举代议士,而且是可以选举政府官吏;不仅是可以选举地方官吏,而且是可以选举中央官吏。象中山先生所说:“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免之权;而对于一国之政治,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这就是说,人民所享有的民权,不能不是愈到下层,愈广泛,直接。但选举权则虽对于中央,也是可以无限制地运用的。特别是代表人民的所谓代表机关,不论是国会也好,国民大会也好,必须由人民自己选举代表组成,否则这种机关,便不是民意机关。选举权是不是能够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运用,与被选举权有无不合理的限制与剥夺,具有着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本来,广义地说,选举权就包括被选举权在内。有选举权的运用,就必有被选举的对象。因而有选举权存在,就同时,有被选举权存在。如果被选举权受了限制,则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了限制。具体地说,假使某些人民被剥夺了被选举权,则有选举权的人就不能去选举他们,因而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除了“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人们,以及汉奸外,任何人的被选举权都不应该被限制、被剥夺。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优劣、知识多少为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而也就只有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最后,应该说及的,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社论1944年2月2日
    



 


引用:


民主的正轨:毫无保留条件地还政于民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什么是主权在民?依照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是人民对政府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政制法律有创制和复决之权。只有人民真正得到了这四种权,才算具备了民主国的基本条件;如果这种权不在人民手中,也就是说这个条件若不存在,就不算完成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建设因此,建设一个国家的民主,第一个标志,第一个步骤,就是把上述四权交给人民,不作一丝一毫的保留;政府的负责官员,由人民来选举,从人民中间产生;政府的大政方针、政令法律,由人民来决定,由人民来创制;政府官员的失职或政策法律行不通,是违反人民的利益的,人民就可以罢免他或撤废它。一个国家是不是实现了民主,执政当局是不是有诚意实现民主,就看他是不是把人民应有的权利,毫不保留地交给人民;并且对于人民实行这几种权利,是不是毫无保留地加以尊重。根据这种标准来衡量我们当前的政治局势,就可以知道,我们要完成民主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还政于民,就是把人民应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真正交还给人民。如果离开这四种人民权利,甚至任何人民应有权利都不交给人民,而高唱实施民主宪政,还政于民,那就未免是空谈了。实现民主,完成民主建设,在一切主权还不在人民手中的地区,问题是立刻使人民有权,立刻把人民的权利交还给人民,而且是毫无保留条件的实行还政于民,产生民选的政府,建立民主的体制,颁布人民决定的政令法律。


…… …… ……


民主的正轨是人民有权选举政府,有权决定法律。合于这正轨的就是民主,不合于这正轨的就是不民主前者应该得到发扬光大,而后者应该立即改途易撤,真正还政于民,这不是显而易见的事么?然而有些不愿意中国实现民主的人,不愿意中国从落后进展到民主进步的人,他们空谈实现民主,却不把任何一点自由交给人民;不但如此,对于人民已经得到自由权利的地方,他们还要加以取消,说是取消了这些民主,才能够实现民主。这样一来,倒好象政府不由民选,法令不由民立,才叫做民主;而人民选举的政府,人民决定的法令,反而是不民主了。言论出版集会和人身自由是民主的起码条件,但他们认为要求这些条件,是阻挠民主。没有党派的合法地位,没有取消一切限制人民的法律和组织,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但他们认为提出这些要求,就是反对还政于民。在他们的世界里,简直一切都是颠倒的了。民主的正轨是人民有权,人民作主,这是全国人民无不知晓的事。抗战八年来,人民的要求就是要得到应得的权利。边区和解放区一万万以上的人民已经得到的民主权利应该保持,不能保持就是取消民主;大后方和敌占区人民是没有得到民主的,现在应该得到,如果不让他们得到,就是阻挠民主。世界是民主的世界,中国也应该是民主的中国;在民主的中国,取消民主和阻挠民主的做法是不能成功的。如何实现民主呢?请走上民主的正轨: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新华日报》1945年9月27日社论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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