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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改称“薄谷开来” 定有玄机

回复 10# es112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es112 于 2012-4-11 10:07 发表 楼主多学习一下中国文化.... 中国古代,对已嫁女子以夫家姓氏相称的习俗,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究其原因,估计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逐渐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 ...


按照大陆的说法(引自《中国妇女解放运动》)


引用:




独立的姓名权是中国妇女获得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旧中国男性姓氏是家族传宗接代的标志,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则随父姓。新中国,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旧习俗也有了变化。在中国城市,子女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


婚姻法释义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条完全一致。
  1.姓名权。
  姓名是体现每个公民个人的亲属团体从属和本身个性的一种符号,其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表明公民的家族血缘团体;名字则是公民本身的特定符号和标记,二者的组合,构成姓名的完整内容。可见,姓名表示着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内涵。在法律上,姓名使某公民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从而便于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具体而言,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行使此权利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等代理行使。实际生活中,公民的名字一般都是出生时由父母等确定的,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命名权,恰恰是行使命名权的一种表现,是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命名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其二,成年后,公民可亲自行使命名权。他既可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给自己确定本名以外的别名、笔名、艺名等。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公民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在民事活动中,任何公民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使用别名、笔名、艺名、化名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也是公民的一种专有权利,某公民使用某姓名,原则上排斥其他公民使用该姓名,但重名不在其内.
  (3)姓名变更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变更姓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2.夫妻的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姓名权在我国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法律确认的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其含义如下:
  (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  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
  该条规定既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  神,也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夫妻关系的基本原  则。姓氏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往往与身份乃至财产关系紧密相  连,也往往受男女社会地位的制约。不同社会制度下,男女社会  地位不同,往往决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不同的家庭地位,也就  必然会影响夫妻双方姓氏的变更问题。古代社会的父系家长制下,“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姓氏的变更,表现为在妻的本姓前“冠以夫姓”,它标志着已婚妇女归属于夫的亲族,且被置于夫权之下。同时,为了维护父系血缘关系,子女亦随父姓也作为准则。只有在男子“入赘”的情况下,丈夫才从妻之姓,子女亦随之,这主要是无子之家为传宗接代而采取的变通办法,数量很少。在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对夫妻姓氏问题持不同态度,有的坚持夫妻同姓的原则,有的虽逐渐修改为夫妻姓氏独立,但仍相当缓慢,难以取得根本性的进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确立了男女两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夫妻平等的家庭地位,为夫妻平等的姓名权奠定了基础。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我国就废除了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规定,代之以夫妻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新《婚姻法》又继续沿用。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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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我爱蓝色的天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我爱蓝色的天 于 2012-4-11 14:12 发表 跟楼上说的几点没关系  一直追蹤薄家動態的姜維平說,就他所知,谷開來至少有香港的身份證和新加坡的綠卡。   他說:“她原先的名字叫谷開來,她在外交場合,尤其是在出國的時候,她都是以薄谷開來這個名字 ...


我的意思是说,大陆以前有这规矩,但早已于49年中共建政之后废除


按照所谓《婚姻法》的要求,大陆公民压根就没神马“妻子姓名前面加夫姓”的说法——更何况,堂堂中央首长


除非他们的国籍或护照或绿卡,早都不是大陆人了——官方也是故意向公众暗示这点,“大裸官”的帽子扣上了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2-4-11 14: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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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我爱蓝色的天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我爱蓝色的天 于 2012-4-11 14:25 发表 我觉得没有这样的暗示, 薄谷开来只是拿到了香港身份证和新加坡绿卡而已。 新加坡绿卡仅仅获得居留权而已 ,不是新加坡公民。 她拿到了香港身份证就是香港公民,但是香港已经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所以她还是中国公 ...


半只脚迈出去,也算是“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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