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不代表洒家的意见,别拍洒家。不过是突然想到周和秦桧有什么相同之处的命题,而在网上找的,观点有创意,论据不是很有说服力,转过来与诸位一阅。
历史吧中奇文——周恩来与秦桧作个比较。
俺在这里暂且不论首长们所宣扬的;与中/共宣传部门一惯表现出的“可靠”性相当的;周恩来的种种所谓感人事迹,到底有多少可信性。因为,俺毕竟没能力去调查那比古代皇宫更加封闭,诡秘的中南海里的内幕。一切还不都是“组织”怎么说,俺们就得怎么听。
俺在这里,只想将包括中/共在内,多数人都公认的,周恩来在文革前后的行为,与宋朝名相,俺们那敬爱的“秦桧”大大的做为,作个比较。
俺想,现在只要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不会相信,是秦桧自己做主干掉岳飞的。
须知,在当时,岳家军有十万兵马,占全国兵力的四分之一强。而且,这支军队的战斗力极强,民间声望极高。敌人说:撼山易,撼岳家军难。
如果秦大人,真的具备随意杀掉,或制裁,如此重要的军事将领的权力的话,那在封建社会的,那种“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环境里。他居然没有篡位登基,把赵构赶下台,自己做皇帝,到是一件奇事。
事实上,秦桧不但不是杀岳的主谋,甚至,秦桧还想救岳云一命,他曾以刑部大理寺的名义上书,主张保全岳云性命。“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云私罪徒(徒就是流放)。”,“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但结果是全杀。
在宋朝就是皇帝杀普通的臣子都是少见的,更何况像岳飞这样的朝野重臣。若没有皇帝的许可,秦桧是没有能力杀岳飞的。
甚至可以说,如果不是皇帝的命令,秦桧根本没资格与能力给岳飞任何制裁。
而岳飞被处死一事,非但在当时没有人愿意给他说情,甚至满朝文官都一致叫好。据宋史权威考证,各地地方官僚都在岳飞死后落井下石,可见岳飞在当时因为“好战”的名声而臭名昭著之一斑。当然这个所谓的“臭名昭著”。只是在官场中的“臭名”罢了。
因为,岳飞的理想虽然对国家有利,但却妨害了那些,总是以国家代言人自居的,满口叫嚷“爱国”、“爱党”、“大局为重”之口号的,宋朝高干的利益。
试想,如果总打仗的话,那些大宋的首长们,怎么才能“稳定”的环境下,来享受“暖风熏的游人醉,直把杭州做卞州”的“繁荣安定”的大好局面啊。
事实上,第二次绍兴和议(1141年),是以宋高宗处死反对和平的岳飞,架空韩世忠兵权为代价,换取和平。这次和平持续了二十年。南宋在宋高宗默认秦桧独相的政体下,经济大幅度恢复,国力得到空前提高。秦桧于和平的第十五年死去,被当时的政府授予极高的荣誉(封 爵)。
秦桧在岳飞事件中,只不过是个贯彻领导意图的执行者罢了。
当然,俺这不是说秦桧是好人。毕竟他参与杀害民族英雄的罪恶行经,是永远无法否认的。他必将被永远的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但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秦桧作了这种事,就要被唾骂万世。而中共的周恩来做了类似的事,却可以被封为神灵呢?
大家不会忘记吧,无论是批斗那位,给了“尾大猫”所率领的残破、疲惫不堪红一方面军落脚之地的。从而事实上成了“尾大猫”的救命恩人的高岗同志;
还是批斗劳苦功高,为民请命的彭德怀元帅;
或者是无情打击那个,愿意让人民吃饱饭的,刘少奇。
在迫害这些人的时候,周恩来好象都是“尾大猫”的忠实打手哦。
甚至就连“吴晗”这么一个单纯的学者,书呆子都不放过。
当然,周恩来与秦桧还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秦桧在赵构的领导下,迫害的人比较少。不如周恩来在“尾大猫”的指挥下,迫害人时,那么气魄宏大,数量众多。
其次,秦桧在赵构的领导下,迫害岳飞时,有抵触情绪。而不象周恩来那样坚决、彻底的贯彻领导指示。
此言非虚,俺想,大家都知道秦桧的一句明言“莫须有”。就是可能有的意思。可笑的是这句话,居然被演绎成了秦桧罪行的证据。在此,俺想问:秦桧是什么人?状元之才啊!自成一派的书法家。他难道连“野心家”、“内奸”、“工贼”、“叛徒”、“反革命”、“右派”、“反动派”、“里通外国”之类的罪名都编不出来?这句牢骚话,已经在事实上非常明显的表达了,秦桧在岳飞事件上的无奈。
反观,周恩来可有此“革命立场不够坚定”的表示吗?呵呵,好象每一个被批倒斗臭的“反动派”都可以在周恩来那里,得到异常明确,而又万分恐怖的罪名吧。
第三、秦桧在赵构的领导下。使南宋人民安享了近20年的太平与繁华。而周恩来在“尾大猫”的指挥下,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什么样的惨痛记忆,不需要俺多说。
俺不懂,是否出于,“杀一人是贼,杀万人则为圣”的伟大原则。中共才会一面骂秦桧是鬼,一面封周恩来为神的。
俺不懂,为什么秦桧为了维护“组织”的团结,而不太坚决的杀了岳飞,就是罪大恶极。
而周恩来为了维护“组织”的团结,而坚定的干掉无数无辜,却成了党眼里的万世师表。
俺不懂,让人民吃饱的秦桧是罪人,而让人民饿死活该的周恩来,却成了圣人。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越穷越革命,越穷越光荣。
俺们是否应该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秦桧与周恩来的是非功过呢?
希望那位爱党愤青给啥都不懂的俺解释一下,谢谢
作者: 拣尽寒枝 2006-4-7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