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願以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
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
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
利益,對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願,
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杰;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
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 ,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