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克劳斯科(George Klosko)在1987年发表的《推定利益、公平与政治义务》(Presumptive Benefit, Fair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一文中对公平游戏原则作出了更为精致的辩护。其核心论证立足于“推定利益”这一概念:所谓“推定有益的”利益,即指类似于罗尔斯之“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东西;“这些利益对一个群体所有成员可接受的生活来说是必需的。”克劳斯科认为,如果群体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满足下述条件,即“(1)值得受益者为提供他们而努力;(2)而且是推定有益的”,受益者就负担了相应的义务。这种说法试图通过对可有可无的利益与必不可少的利益这两者的区分来抓住我们关于政治义务的道德直觉。
正是为了回应这一驳论,克劳斯科才致力区分上面所提到的两种利益。克氏认为,诺齐克的论断只对那些无足轻重的情形有效,却不适用于推定利益的状况。的确,应该承认,有一些由群体合作而产出的利益——如基本的安全环境——是如此地根本、如此地重要,以至于任何具有最起码的理智的个人也会需求它们。但这一点是否蕴含着道德义务,还尚待分析:如果一个人并未主动地、有意识地要求或接受这些利益,同时却又确实不可避免地享受到了它,那么在不存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此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让我们假设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地球上可供呼吸的空气完全由一家公司生产,而为此它将花费大量的成本;再假设在一个闭塞的地区,居住着一些对此情况一无所知的人。显然,这些人对空气这一推定利益的获取完全是被动的、无意识的。问题即是,这些人是否负担为空气付费的义务?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正如前文所说,这些人与空气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交易关系。当然,如果他们某一天获知了空气生产的事实,那么拒绝为此付费就显然是错误的。约翰·西蒙斯(John Simmons)在《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一书中举出了另一个值得讨论的事例:一个社区的水井出现了问题,需要人们自己去维修。在居民会议中,大多数人同意付出相应的劳力或费用,但少数人坚决拒绝。幸运的是,在这多数人的努力下,水井依然恢复了运作。这时出现了新的情况:有一位先前的拒绝者由于心生嫉妒而开始每晚从水井偷水。毫无疑问,即使井中的水不会因此而减少,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偷窃者必须为自己所主动获得的利益付费。我们看到,这一情况恰好构成了上面空气之例的反题。这从正反两方面说明,政治义务的部分前提是对利益之主动地、有意识地要求或接受,亦即存在自愿因素。公平游戏原则的支持者试图忽略这一条件而证成政治义务,这没有获得成功。
但是,自现代民主国家兴起之后,同意理论又获得了生命力。由于民主制度的根本特征是选举程序,许多理论家便据此认为,参与选举——投下选票——似乎是明示同意的又一个典型例示。约翰·普拉门纳茨(John Plamenatz)在一本名为《同意、自由与政治义务》(Consent, Freedom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的早期著作中提出了下述论断:“如果对于一种职位有一套既定的选举程序,那么只要选举是自由的,任何参与该程序的人就同意了当选者(无论是谁当选)的权威。”更进一步说,只要人们主动参与了政制所给定的程序,就应被视为对政治社会的同意。这一结论似乎有一定说服力,但其中仍然存在着关键性的跳跃。个人投下选票(如果不是弃权票的话)可能仅仅意味着他更乐意让某个人当选,这并不蕴含着对此人、对任何当选者乃至对政制的权威的认肯。单纯的选择,或者精确地说,单纯地作出类似于选择那样的行为,这完全不意味着服从的意思表示。当然,无论是投票还是参与其他形式的政制程序,在一些人看来确实包含了自己的认可之意,但我们绝不能说,只要是参与,就都必定意味着同意,都必定意味着承诺服从政治社会的统治。即使不考虑弃权票与投票率的因素,参与也不能被视为对一种普遍义务的证成。
另外,我们能够在上文中注意到,罗尔斯(以及许多理论家)在支持政治义务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来自功利主义的理由:比如,他们声称,群体合作能够给参与者带来巨大利益,因此服从国家就至少是一项可欲的选择。实际上,这样的表述是非常可疑的:它暗中传递了这样的因果关系,即如果不服从乃至退出国家,个人就必定陷入可怕的境况之中。这一点混淆了国家与自由的经济关系:事实上,在现实世界中就存在着一些“私人国家”,它们有力地驳斥了政治义务之功利的神话。位于澳大利亚西部,已有四十余年历史的赫特河公国(Principality of Hutt River)正是其中一个典型范例:它立基于私人所有的农场上,并在多项事务上违反澳大利亚的法律(如提供公司注册)。这种退出国家并进行自我统治的举动并未引起功利上负面的后果——相反,该国家已从各项业务(如农业与旅游观光)中获得了大量利益。在这样的事例中,我们发现,支持政治义务的功利理由很难站住脚;而且,将服从国家统治的要求解释为群体合作之必需,这一点亦从根本上偏离了政治义务论题所真正应涉及的领域。个人与国家的道德关系的瓦解并不意味着个人将不得不疏离于社会或者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更不意味着会引起功利上的必然变化。这一点从一个角度证明,政治义务或许并没有一些理论家所想象的那种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