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无法无天是最好的社会fficeffice" />
毛泽东的公式是“马克思加秦始皇”。借马克思之皮,行秦始皇之法,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做皇帝。他把超级法西斯体制理论化和系统化了,成为中国人祸不断的根源。
超级法西斯体制有四个特点:一是执政党位尊宪法之上;二是军权不在政府;三是政权二元化;四是民权虚化。超级法西斯体制是个人野心家篡军、篡党、篡国的杠杆。
1.党在宪法之上
在中共国,官大于法,以权代法。毛泽东在上台前,为了欺骗全国人民替他卖命夺权,在1945年中共7大时就曾说过:‘现在的世界潮流,民主是主流,反民主的反动只是一股逆流……反动的逆流终究不会变为主流。”然而当毛掌握权力成为太祖后,1954年毛在北戴河关于宪法的内部讲话完全撕下了他的假面具,作了一次反宪法的讲话。他说:
“世上本无事,洋人自扰之。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中华五千年,从来没有宪法,也没见什么损失嘛!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快。教训是深刻嘛!可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相信就是迷信吗?可见,毛口中的民主法治是存心的欺骗)。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你可以骗所有人于一时、一次,不可能永久骗人)?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
“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历来不主张制定宪法的,可是,建国后,考虑到洋人国家大都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国知识分子还没有完全成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情况、人民群众还受国民党法治思想毒害的悲惨国情,为了争取时间,改造和教育人民群众,巩固党的领导,还是要制定宪法的嘛。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在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化害为利,最大限度的缩小宪法的约束,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啦,将来如果有一天,条件成熟了,有人提议废除宪法,永远不要制定宪法,我会第一个举手的,不举手的肯定是国民党。公安机关不是汇报说国民党很难抓吗?我看,到了一定时候,他们会自己跳出来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当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如果没有我们党的领导,谁会执行现在这部宪法?有人不是说,敌对势力最尊重宪法吗?敌对势力如果把党赶下台,头一件事肯定就是废除这部宪法,这你们能否认吗?如果党不领导宪法,党就得下台;党下了台,宪法也就完蛋了。同志们,你们说,党不领导宪法能行吗?如果哪个人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那我们也只好说:这个人比工农群众还无知,需要到广阔天地接受工农群众的再教育、再改造!
“我们的党好比诸葛亮,对于宪法这个阿斗是怀有极其复杂的感情啊!不公开承认阿斗的领导地位是不好的,是无法向人民群众交代的;如果不把阿斗当摆设,也是不好的,是无法让党随意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的,也是迟早要被司马懿抓去砍头的。所以,我考虑再三,决定在全国所有学校取消宪法课,开设政治课,让全国人民明白:第一,阿斗还是有的,诸葛亮也受他的领导,不会胡作非为的,放心好啦;第二,诸葛亮是最厉害的,是会呼风唤雨、撒豆成兵的;不听他的话,后果会非常严重的,严重到比地球爆炸还危险!……”
这篇谈话,充满了山大王的霸气。这是毛泽东反宪政民主的自供状。毛如此狂妄不羁,他主政之后,国无宁日,家无宁日,也就不奇怪了。毛念念有词的党的领导,就是毛的个人领导,中共形成的传统是只有他代表党。按宪法办事,毛泽东将失掉绝对权力。在法理上,党不能高于宪法,“伟光正” 的党也不能高于宪法。执政党须在宪法范围内从事国务活动,违宪要受到弹劾。要么不要宪法,实行军事管制,军政府执政,别人说你独裁,你就硬着头皮顶住;你要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承认“权为民所赋”,从民意中找到政权的合法性,制定宪法,就要自觉跳进宪法的笼子,像小布什那样,站在笼子里对民众讲话。尽管这部宪法是你这个党领导起草的,或者是你毛泽东主笔起草的,你毛泽东本人也得服从这部宪法。
毛泽东的公开姿态是要实行宪法的。ffice:smarttags" />
前后两段话,中共高级干部信哪一段呢?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信哪一段呢?信前一段。这一番话在中央领导层影响深远,根深蒂固,成为中共的宪法观,至今起着作用。请注意这话:“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有毛的“最高指示”,整个宪法全是废纸。不把这段话中隐藏的法家权术说破,不把这个个人独裁的护身符揭穿,不把这个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引入绝境的指导思想推倒,中国宪政无望,民主无望。毛泽东这番“玩宪法”的高论,好像一切是为了党的利益,许多高级领导人觉得信服这些话是党性强的表现,这样他们也被“玩”了,被忽悠了。刘少奇当了多年的委员长,后来又当了国家主席,他没有把人大的权威建立起来,没有把国家元首的权威建立起来,红卫兵举着一本《毛主席语录》就能揪斗他,让他低头认罪。他举着《宪法》抗议,但《宪法》输给了小红书。所以,毛泽东这一番话,强化的不是党的权威,是毛泽东个人的权威,是高于《宪法》的皇帝的权威。他不仅践踏了宪法,也践踏了党章,被他玩得不仅差一点亡国,也差一点亡党。
2.军权凌驾于政府之上
毛泽东的党国独裁体制是何时完成、怎样运作的?是在1954年制宪行宪时悄悄地完成的。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国防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1954 年
在中国,党权高于宪法,党主席高于国家主席,是毛长期经营造成的,是个人崇拜的必然。1957年毛泽东在莫斯科对当时各国共产党的头头们说,可以用死掉地球上一半人的代价,跟帝国主义打核大战,以消灭资本主义。因为几十年后,地球又会回复到原有的27亿人。毛的疯狂好战吓坏了当时许多国家的共党领袖。总之,他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倒行逆施,改变历史发展规律。1958 年初,毛泽东提出不做下届国家主席,专做党的主席,一不是真心退隐,二不是出于谦逊,三不是身体不堪繁巨。他的真实动机是要“高升”一步,成为世界共党领袖。至于权力,他不仅不放松一点,而且更多更紧地集中在自己手里。1958年1月,在南宁会议上,毛泽东严厉批评了周恩来主管下的国务院经济部门搞分散主义,并为此编了一个口诀:“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毛泽东特别强调:“集中,只能集中于党委、政治局、书记处、常委,只能有一个核心。”显然,毛泽东的潜台词是:只能以他本人为核心,不能有别的核心。不经过他的许可就擅自行事就是搞分散主义。他强化省以下各级第一书记的权力,弱化政府的权力,强调第一书记说了算。党委的权威是这样逐渐强化起来的。他不在政府任职了,权力中心就转移到了党的系统。刘少奇在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高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9 年国庆各报并列同等尺寸刊登了两个主席的肖像。但刘少奇这个主席和毛泽东那个主席是不一样的,他是个没有军权的国家元首,只是个礼宾官。他要靠对毛泽东的依附,靠继续搞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这个国家主席才能当下去。这是刘少奇贵为元首之后的先天软弱性。毛泽东要仿效斯大林不到车站、机场迎送任何外国客人,不论是总统、国王和皇帝。在国内,国家主席是他的大副。由国家主席到机场迎接外国元首,过两天毛泽东出来接见一下,他的身份就在国家元首之上。党主席至尊至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这么叫起来的。
3.党权凌驾于议会与政府之上
超级法西斯独裁体制的组织上的表现是二元化的政权。二元化政权不是两个平行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强本弱枝的链接体系。我们现在的权力结构,一级权力在党委,从上到下的系统是中共中央、省级(省级市)党委、市级党委、县级党委、乡级党委、村党支部;二级权力在政府,从上到下的系统是国务院、省(省级市)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村委会。政府系统表面上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实际上是党委的派生机构,党委是强本,政府是弱枝。决策机构是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是执行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装饰,摆样子的,党的决议通过人大变成议会的决议,但人大事实上无权否决和修改党的决议。党政分开就是党逐渐摆脱直接执政的局面,恢复和健全政府的职能。
中国的执政党和民主国家的执政党职能是不同的。譬如美国,民主党现在是执政党,因为奥巴马是民主党推举当选的。但把奥巴马推举出来,民主党在本届政府的任务就完成了。党的任务,就是把本党最优秀的人物推举出来执政,如果党主席条件合适,也可以出来竞选执政,但不是带着本党接管整个国家。奥巴马的施政纲领,对内政外交重大问题的决策处理,并不需要报告民主党中央,也不需要请示民主党主席。各个州的州长不是中央政府任命的,是选举产生的,和总统不一定属于同一个党。州一级的民主党组织除地方选举时推举本党的州长候选人之外,对地方事务没有其它发言权,就如同民主党中央除了推举总统候选人之外,对全国事务没有其它发言权一样。奥巴马是以总统兼三军总司令的身份领导国家,而不是以民主党主席的身份领导国家。权力的一元结构是宪政民主,二元结构是独裁双簧体制。
党国独裁体制的内部规则是所谓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从列宁那里搬来的。其最大的弊端是没有纠错的机制。民主的真谛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只强调前一句,取消多数保护少数,把少数当作反党分子,当作阶级敌人打击,是假民主。许多情况下少数是正确的,保护少数就是保留纠错的机制,打击少数必然走向一错到底。以庐山会议为例,彭德怀的意见是正确的,反映了全国的实情,也代表了大多数与会者的意见。但毛泽东利用他的权威操纵了多数,制造了彭黄张周反党集团冤案。如听彭德怀的忠言,立即停止疯狂的大跃进,全国救灾,安排人民的生活,饿死的人会少得多。但毛泽东不听,一错到底。饿死数千万后,又发动文革,整死2千万人!毛泽东祸乱全国,当然有他个人品质上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他创立的这个党国独裁体制——政府迟迟无作为,媒体根本不敢报道,议会从来不讨论。这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国家,没有领袖不行,没有对领袖的监督和制约更不行。那就像一辆高速列车没有制动装置一样,非出大事故不可。民主国家的议会就是这个制动装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本应履行议会的三大职能:防止独裁,防止腐败,防止错误。共党将这种职能阉割了,它成了橡皮图章,不起作用了。如果全国人大能起民主国家议会的作用,不仅能从根本上避免那一场饿死人的滔天大祸,也能制止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更能妥善处理“六四”危机,避免血案发生。
4.民权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35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文30年不兑现,被党政机关制定的“执行”细则所否定。这种原则承认具体否定的假民主,成为世界民主史上的丑闻。仅以言论出版自由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义上“当家做主”63年,但我们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竟不如回归祖国前的香港。回归前的香港是英国殖民地,英国政府任命总督管理这个地方,但港英当局给香港居民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空头的、纸面上的,而是实在的、兑现的。
中共绝对的领导权力是人权的敌人,它本身就是无法无天的,它本身就来源于对公众人权的剥夺。绝对的权力即便对人们有所施舍,那也是为了它自己的需要,甚至可能是卑鄙的阴谋。毛泽东在1946年信誓旦旦地说:“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但是1949年以后却一门心思地做各族人民的导师,以暴力和欺骗的方式强迫数亿人每天背诵他的著作,接受他的思想;毛泽东曾一时心血来潮,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言论政策,但立即又发现这个政策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于是马上翻脸不认人,把放胆放言的几十万文化人关进“牛棚”,随后毛泽东居然无耻地宣称自己是搞“阳谋”,而非阴谋;毛泽东曾鼓励“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但这只是鼓动群众内斗,借刀杀人,目的是为了打到中共党内其他领导人,如果谁胆敢把“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矛头对准他本人,则死无葬身之地。共党高官眼睁睁地看着连续4年饿死了5千万人,媒体根本不报道,议会从来不讨论,政府迟迟无作为。这在民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封建王朝是不允许隐瞒灾情的。大清律规定:总督和巡抚要向朝廷“飞章奏报”灾情,晚报一月官降一级,晚报三月革职。中共的制度甚至不如清朝。隐瞒灾情成了对领袖忠心、党性强的表现。所以,在一党专制的体制下,毛泽东一朝一代饿死的人数是中国历朝历代饿死人的总和的两倍。一党专制是最落后、最反动的体制。
大陆人民的“当家做主”地位实在太窝囊。国家宣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实在太尴尬。岂止普通公民,连共党的中央委员都没有言论出版自由。2010年李锐遇到一件事情:《周小舟纪念文集》在编辑过程中,收进了李锐1981年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纪念周小舟的一篇文章,但出版时被删。周小舟夫人打电话向李锐解释:“北京通知,不能用李锐的文章。”连1981年发表在党报上的旧作也不让收进文集,真是荒唐至极!李锐说:“这算什么样的国家?!我大声疾呼:新闻必须自由!扼杀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完全违法的!”许多评说时政和历史的书籍,要拿到香港出版,这不是中国的荣耀,而是英国的功劳。
世界各国新闻出版法制的发展,走的是由预防制向追惩制过渡的道路。无疑,追惩制比起预防制是一个历史性进步,对推动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起了伟大的作用。所谓预防制,就是出版物在出版以前须经政府机关的审查,批准了你才能出版,不批准出了就是犯法。所谓追惩制,就是出版物不必向政府机关报批,总编辑通过了就开印,出版发行完全自由。出版后如有不良后果和纠纷,政府再介入,根据法律判断是非对错。英国早在1695年即废除了预防检查制。日本于1869年废止预防检查制。我国目前实行的书报审查制度,比英国落后300年,比日本落后140年。
在一党专制体制下,连国家总理的施政演说都受到审查!
5.抛弃独裁的党国体制
毛泽东拥有了绝对的权力,他以为他可以驱使 5亿中国人为他当炮灰或者成为他的奴隶。他以此作为他的政治资本和赌本,他就可以打倒一切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对派,他可以一个小指头就打倒刘少奇,可以打垮赫鲁晓夫成为国际共产党的红老大。结果,一个林彪和一个天安门45运动就把他送到了西天。他死后27天,毛王朝就灰飞烟灭了。
毛死后,中共开始提倡法制,但这个党的流匪性根深蒂固,无法无天的习性不是短期能根除的。在法治国家里,立宪、修宪是非常严肃的事,对重要问题不仅得国会多数通过,还要全民公决。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还是政党领袖,所有的官员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违宪、违法就换人。在我国,大官一句话就可以修宪、改法、立新法,可以因人设事、因人设法,随意违法。82宪法取消了“党领导国家机关、军队”,规定由国家军委领导武装力量,可官方宣传却是“党指挥枪”,这不是违宪吗?为什么这样?因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无产阶级专政是邓小平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支柱!此其一。
其二,法院不独立,本来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事,法官们仍要请示上级党委,党委指示优于法律。以至于搬倒一个下层官员(如“三盲院长”姚晓红),非得中央领导批示。
其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官员可以决定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以“红头文件”限制、违反、对抗法律法规的事例屡见报端。
其四,有的党政官员对《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的态度是:“什么自治不自治,我怎么讲,他就该怎么治”。
其五,有的官员对举报自己的人打击报复、以权压法、出入人罪,将无罪的人投进监狱或劳教所(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迫害郭光允,原河南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迫害吕净一)。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70%的举报者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有的惨遭杀害。
其六,法律规定和领导人讲话都是“有贪必肃”“一查到底”,然而实际操作却大有文章--虽有举报或线索,查不查,由长官决定;查谁不查谁,查到什么程度,由长官说了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由长官意志定夺。
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这是铁律。为什么?因为有了绝对的权力的人有绝对的自由,必定导致他人性中恶性欲望(权、财、色、名、利、寿、争夺、好胜、报仇、泄愤等)的无限膨胀。为了他的欲壑难填和达到目的,他就可以不择手段、无法无天,认为自己无所不能。最终会达到疯狂,而走向毁灭,见到棺材再落泪就悔之晚矣。所以说:“上帝要谁灭亡,必先使他疯狂”。毛始皇最后只能在听“枯树赋”中暗泣。现在的中共高层权贵们,切实执行了毛泽东“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的教导,身体力行邓小平“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指示,学着江核心家族“闷声发大财”,用打手特务黑社会迫使民众“和谐”,所以权力和财富暴涨到“无人能管”、“富堪敌国”的地步。
1997 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且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践和理论早已证明,共产党寿终正寝才是这个目标实现的充分和必要的条件。
只要想一想,毛泽东对已经建立的宪法还在处心积虑要废除它,难道他的徒子徒孙会真心建设法治国家吗?真的只能是一场欺骗。问题是你没看出他在欺骗你;他却看出了你在班门弄斧、在欺骗他。你在给他们讲民主、法治、人权、宪政,说得天花乱坠。他们却扮演红脸、黑脸两种角色与你周旋。一个誓死反对西化,一个空喊普世价值。他们根据的是同一个最高指示:“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所以我劝你趁早不要再欺骗共党了;你是单纯幼稚,他是行骗老手,他不会上你的当。他知道照你的处方吃药,治不了他的病却能要了他的命。对于中共,在软、硬两种实力之外,别的都是废话。
走出党国独裁体制的关键是要把毛泽东“偷”走的军权还给国家,实行军队国家化。要参照1949~1954 建国初期的军事领导体制,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共掌军权,国防部长为军委秘书长主持常务。国家主席为法定军委主席,总理、委员长为法定军委副主席,设委员若干人。举凡对外宣战,对内用兵,重要军事干部(国防部长兼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总装备部部长、大军区司令员和8341部队长等)的任命,军委拿出人选后,人大常委会票决,2/3赞成方能生效,命令下达须主席副主席三人联署,使军队真正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个体制设计的着眼点有三:(一)不设党的军委,以避免在“党指挥枪”的名义下产生毛式独裁。(二)三人共掌军权,不使军权落入一人手中,以避免89年那个屠城事件重演。(三)人大常委会2/3的票决制,将保证军队国家化和人民化。不抛弃独裁体制,以上三种情况出现任何一种,国家都会出现混乱。
第4节 司法党化的高峰
1.司法党化的起源
1926年北伐战争起,次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开始约十年的勉强统一局面。这个时期,司法制度公开地纳入党的领导之下,即所谓司法党化。司法党化的早期倡导者是徐谦,他于1926年8-12月担任广州国民政府的司法总长,他说:旧时司法观念,认为天经地义者,曰“司法独立”,曰“司法官不党”,此皆今日认为违反党义及革命精神之大端也。如司法独立,则司法可与政治方针相背而驰。甚至政治提倡革命,而司法反对革命,势必互相抵触。故司法非受政治统一不可,观苏联之政治组织,立法行政,固属合一,即司法机关,亦非独立,此即打破司法独立之新制也。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的居正在1934年发表一篇文章,认为司法党化的含义有二:一是“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二是“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司法人员方面的党化并非要求所有的司法官员均由党人来充任:“司法党化并不是司法‘党人化’,乃是司法 ‘党义化’。”居正还运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以及美国的唯实法学理论论证“三权绝对区分之旧学说”的荒谬和立法与司法的密不可分,论证司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党义之运用,即所谓“裁判党化”。它要求法官做到:“(1)法律所未规定之处,应当运用党义来补充他;(2)法律规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具体问题时,应当拿党义去充实他的内容,在党义所明定的界限上,装置法律之具体形态;(3)法律已僵化之处,应该拿党义把他活用起来;(4)法律与实际社会生活明显地表现矛盾而又没有别的法律可据用时,可以根据一定之党义而宣布该法律无效。”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设立的“改造司法委员会”通过决议,明确废除法官不得加入政党的禁令,并规定担任司法官员者须为国民党党员,并具有良好声誉和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政府后来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强化党对司法的控制。使得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政治化了,司法几乎成为国民党的党内事务。从当时的状况看,司法党化不过是国民党对整个社会事务全面控制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孙中山首倡的“以党治国”方针的延续。
2.司法一党化在中共统治时期达到顶峰。
举世公认,司法必须独立。无司法独立,即无司法公正。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中国宪法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两个重大缺陷:没有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没有规定法官的任命程序。匈牙利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并只服从于法律”。厄瓜多尔宪法规定,“司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执政党不受法律的约束。1955 年1 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1955 年7 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从刘少奇的上述指示来看,他认为法律是由党领导制定的,明确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上。这种观点与“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理念相距甚远。实行的结果,就是导致在“反右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意破坏法制,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1955 年7 月间,张鼎丞和最高检察署副检察长梁国斌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彭真在座),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他强调说:“必须告诉检察院的同志不准闹自由主义,不能因为你们闭着眼睛盖章,有了错案就说‘这个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负责’。如果有人这样讲,就是泄露了党的机密,就是和党闹独立性。检察院要做党的挡箭牌,在党内可以讲清楚,对外,就要讲这些案子都是经过检察院批的,都由我负责。这样才对。不然,就是违犯了党的纪律,要受党纪的制裁。”刘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在组织上绝对纯洁。”
1957年5月,监察部副部长王翰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于中共领导:“监察机关从属于谁,就不能监察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潜说:“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我们是司法不是司政策”,“审判员只需服从法律,再不必有什么党的领导了。”
毛泽东认为“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观点。1957年7月毛在青岛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写了《1957年夏季的形势》的文章在会上印发。毛指出:“在不违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条件下,地方政法、文教部门受命于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不得违反”(《毛选》第五卷第459页)。195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党组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称:要坚决执行主席的上述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绝对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不仅在方针政策上,而且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人民法院党组必须经常主动地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凡是党委规定审批范围的案件和与兄弟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都应当在审理后宣判前,报请党委审批。后来修改宪法,删去了“独立”的字句。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公安工作会议和检察工作会议的结论是:“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必须绝对依靠党的领导”。这导致了党贵特权的合法存在和日益嚣张。
从
从上述中央领导人的一系列指示和有关文件的表述来看,执政党的领导人一致认为: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检法机关,都是由党直接掌握的用以镇压异己势力的工具,各级政法机关和所有干警,都必须作党的驯服工具。至于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那只是对外宣传用的,“对内和对外的讲法上要分开”。在内部的实际运作,则根本不承认什么审判独立,谁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实行独立审判,谁就是反党。
党的领导人对政法部门负责人一再耳提面命以及在内部会议上的多次讲话,说得非常清楚,由此而形成了由党委审批案件等一系列潜规则,这些潜规则不向社会公布,但却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这便是“以党治国”或曰“党化国家”的典型运作方式。
正是在这样一些观念的指引下,加上一系列潜规则的运行,在反右派运动中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大批同志打成“右派”,开除党籍、撤职降级和给予各种处分,有些被送去劳改、劳教,便是顺理成章之事,以致把整个司法部党组打成“反党集团”也尽在情理之中。
正是在这种“以党治国”的体制下,到了“文化大革命”中,领袖一声令下,当年主持政法工作的彭真、罗瑞卿以及高层领导人刘少奇、邓小平,一个接一个地被打倒也就毫不足奇了。到了此时此刻,刘少奇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围攻他的造反派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不能这样对待我!”但是,打倒刘邓彭罗难道不是“党的决定”?
执行法律就是办一个手续。
无完备的法律更便利。
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1957年6月反右运动中,官方认定独立审判等是“不服从党的领导”、“向党委闹独立性”,给坚持依法办事的人戴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反右运动中,各级政府的监察机构均遭严重打击。有些省的监察厅机关干部竟有20~30%的被打成右派。到1959年,国家监察部、司法部同时被取消。监察部的职能由中共中央监委行使。
根据这一决定,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实行联合办案,合署办公,并且是采取了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合并到公安部的方式,实现了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和彻底的“一元化”。就党内的领导体制来看,明确规定三机关都“由公安部党组统率”,明白无误地把“两高”直接置于公安部的领导之下,成了公安部的附庸。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敏捷、高效——凡是公安部决定了的事项,由“两高”负责去执行,完全取消了法院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从此确立了公安的“老大”地位,对后来三机关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平行机构,统称“一府两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公安部只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它与“两高”并不处于平级的地位。就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职权分工来说,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法院负责审判。按理说,批捕、起诉和审判,都是对侦查工作的检验和把关,如果发现侦查中有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应该判决无罪,其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然而,当时决定将三机关合而为一,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就对“一府两院”体制作了伤筋动骨的改动。采取这样的大动作,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是说不通的。于是文件规定:“对外,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庄严的宪法就这样被任意揉捏,弃如敝屣。这一决定对中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冲击。
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后,上行下效,全国各地一律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建制,改为“政法部”或“政法公安部”,进而提出“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实际上谁还“分家”?完全搞成了“一锅煮”和“一勺烩”。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情景:各级党政领导率领政法部门的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和空白判决书,下乡下厂为“打开局面”而随意捕人;对抓起来的人有的甚至不开庭审判,在空白判决书上填一个名字,加几个罪名就判处了刑罚。
第5节 抓人“大跃进”
这些论断,就是“以党治国”独裁体制的极端表现。毛泽东管治国家“基本上不靠”人大和国务院“那一套”。至于宪法,他“记不得了”,因此不算数了。此后,从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到各级党委及其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政法机关的负责人,都180度的转弯。他们从积极主张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到批判“法治”、反对“法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反右派”结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讲话时,狠批了检察院组织法。说检察干部执行组织法是“动不动拿本本来”。并说:“你这个检察院,你这个第二党,都监督到党的头上了。”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原来都积极提倡法治,自贯彻全国四次司法工作会议和传达中央领导人关于“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讲话以后,一反过去,他们在山东省委主办的《新论语》刊物上(早已停刊),以“提倡人治,反对法治”为题,共同发表文章,批判坚持“法治”是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说“坚持人治,还是坚持法治,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坚持资产阶级专政的分界点,是两条路线斗争的大是大非问题”。
由于从上到下对法制的大批判,初步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被打乱。公检法三部门形成的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被废止。法律规定的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没有实行。“大跃进”期间,在“打破法律框框”的口号下,许多地区,特别是一些县、市政法部门,积极追赶“大跃进”的“浪头”,批判法制,否定法制,否定法定的部门职能,推行公检法合并。合并后的名称有“安全部”、“治安部”;人民公社成立后,有的称“政法公社”等等。公检法三家合并后,办案“吃大锅饭”,倡导“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代三长:公检法任何一长都可代替三长办案。一员代三员:公检法任何一员都可代替三家任何一员行事。所谓回来再分家,只是在法律文书上分别盖上公检法的印章。在这个口号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党、政领导,三家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走到哪里捕到那里;想逮捕谁,就逮捕谁;所谓回来再分家,也根本不分家。由于公、检、法三家变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有的地方捕人太多,法院审判员少,于是事先将判决书印好,判人的时候不开庭,不和被告人见面,不审问,只在印好的判决书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在捕人、判刑上,某些地区的政法部门也有“新创造”,所谓“四就一马”就是“新创造”的事例之一。四就:对犯罪嫌疑人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判刑。一马:马上送劳改队。这种简单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办案方法,曾一度在一些政法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政法部门流行。山东省委政法部发现这一错误的办案方法后,曾开会制止。但许多县、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认为这是“新事物”,省人力,省时间,符合“大跃进”“多、快、好、省”的要求。这种错误的做法,在较长的时间内未停下来,个别县、市持续到1962年。
一些县、市政法部门,在政法干部的鼓励下,提出不但要紧跟大跃进的形势,而且政法也要“大跃进”。1958年2月贵州省公安厅率先提出在全省开展“无火灾、无积案、无土匪、无盗窃、无骚乱、无烟毒流行、无赌博活动”的“七无”运动。公安部立即发文,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贵州省的做法。于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在“七无”的基础上,有些省开展“十无”、“几十无”、“百无”运动。有些地方感到这些“无”都不能反映公安工作“大跃进”的现实,于是提出了“玻璃板”、“水晶石”的设想,就是把整个社会搞得像玻璃板、水晶石那样干净、明亮,没有一丝尘埃,不要说没有任何犯罪,就是夫妻吵架、婆媳拌嘴都不会有。这些提法受到了当时中央主管政法工作领导的赞扬。
为此,一些政法部门提出了一些脱离实际的计划,喊出了许多离奇的口号。提出:“从杀人、放火,到小偷小摸、封建迷信等三十多种犯罪全消灭”,把本地区的治安整顿得像“玻璃板、水晶石那样透明”。还有的提出:“苦战七昼夜,实现安全县。为了实现安全县,宁愿少活二十年,豁上身体掉二十斤肉。”类似口号在一些县、市政法部门层出不穷。
如何实现公安“大跃进”呢?办法就是动用专政工具,把社会上那些被认为是坏人和可能成为坏人的人,有可能犯罪、潜在犯罪的人,统统抓起来,关进看守所、拘留所、收容审查所、集训队、监狱,让他们没有办法搞破坏活动。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制订捕人计划,下达捕人指标。“大跃进”嘛!下级层层加码,捕人指标越来越大,所以从1958年到1960年,很多地方捕人数超过1949-1957年的总和。
安徽省1957年逮捕犯罪嫌疑人8000多人,而1958年中央下达的捕人指标是4.5万人,结果安徽省超额完成任务,全年逮捕了10.1万多人;到1960年,3年共逮捕17.3万多人。被逮捕的人中,大多数是无辜的劳动群众,他们或因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大炼钢铁、公共食堂、刮共产风不满,说说牢骚话;或因为饥饿,为了活命而偷青吃青;或为了避免饿死,私分、偷盗生产队的粮食;或哄抢生产队、生产大队仓库粮食;或为了活命外流被当作流窜犯拘捕。被拘捕的人中约有1/3左右死在关押场所,造成了巨大的人间惨案。
甘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规定对21种人可以逮捕,而且“对已捕获的俘虏一个也不能释放,未捕获的应想尽一切办法追捕归案”。该州在两年内将藏人总人口8.6%关进监狱。甘南部分地区分配的抓人指标甚至超过了当地成年人的总数。青海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解放前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大家可能看不懂这莫须有的罪名,更看不懂这判决书是怎么回事。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男人)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可是从文字上看,似乎这183人每人都强奸了607个人,包括11个妇女,也犯了强奸、鸡奸罪。这张判决书,是省委工作组到捕人比例最高的玉树州检查时发现的。在地广人稀的青藏高原上,藏人必须依赖其历史上形成的部落和寺庙体系,才能互相帮助,抵御灾荒。那里和汉地不同,城镇遥远,交通不便,没有地方可乞讨要饭。“平叛”战争和滥捕滥抓,使得藏人家庭和部落在后期的大饥荒期间失去了抵御灾荒的能力,大量人口死于大饥荒。1959年5月青海省海南平叛指挥部的报告中说,“双龙沟拉毛德打柴时,遇到6个叛匪问:投降杀不杀?她答:‘回来没吃的,不杀掉也要饿死’。该乡1958年11月至1959年初已病死319人,占全乡总人口的24.7%,群众反映是饿死的”。
民和县是青海省的东大门,自然条件较好,适合种植小麦、青稞、土豆和多种水果,湟水流经该县,经兰州入黄河,两岸景色秀丽,是青海省的粮仓和水果大县。王昭到青海主政后,派省委工作组深入调查发现,由于人祸而非天灾,该县1958年至1960年饿死20984人,外出逃荒而死在外面的5721人,外流下落不明的(实际死在外面)7925人,全县净减少人口25%。死亡最严重的古鄯公社李家山生产大队,原有1318人,饿死601人,占总人口46%。全县死绝的有492户、1623人,被收容的孤儿867名。就是这个县,发生人吃人案件33起,被吃46人。其中煮吃尸体38具;杀死自己或别人小孩而煮食者8人,被害小孩5人。就在人民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该县领导不顾人民死活,搞“大跃进”,反右倾机会主义,反瞒产私分,用专政手段残酷对待稍有微词的人民群众。三年间逮捕2680人,管制1091人,劳教、集训1915人,被判刑罚的2966人。被关押的人,受到刑讯逼供和饥饿的威胁,造成大量死亡,而当政者却无动于衷。3年中死在这个县看守所、拘留所的就有729人。1960年8月,接替罗瑞卿担任公安部长已经一年的谢富治,到该县公安局视察,亲眼目睹干警从看守所将死人往外抬,经询问,知道看守所天天都有死人,他对公安局长说:“看守所天天死人,你也不采取措施制止,不怕夜里鬼来找你麻烦吗?!”在公安工作上竭力执行左倾路线的谢富治忽然良心发现,说明问题有多严重!他对陪同视察的公安厅长杨树芳说:今年青海省计划捕人指标要和去年(1959年)大体持平,不得超过。然后他到新疆视察,回北京路过兰州,又把杨树芳叫去,对他说,今年青海省捕人指标一定要控制在中央下达的5000人之内,要超过,必须报中央批准。杨树芳立即向省委书记高峰汇报谢富治的意见,高峰主持省委常委会,讨论捕人指标,并在会上说:“今年是誓死保卫大跃进,坚决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关键年,捕人不能少。”于是省委向中央报告,全年捕人指标15000人。报告上去后,中央和谢富治都没有表态,实际是同意省委意见,结果全年逮捕了18000多人。
青海省委1981年给中央的报告中透露,大跃进期间,该省共捕办52922人,其中44556被“错捕错判”,占被捕人数84%。狱中有23260人死亡,另有173人被“错杀”,死亡率高达52.6%,其中3300人死在“集训班”。
第6节 1983年邓小平发动“严打”
1980年代初在《刑事诉讼法》已颁布施行的情况下,
法院系统内部还将死刑判决权下放到基层法院。1983年通过的还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原定1983年底就收回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权,被彻底下放到地方。这一放,就是24年,直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才予以收回。形势转变,政策下来,法律就要靠边站,将法律视如儿戏。
1983年邓小平发动的“严打”,各地公安部门就雷厉风行大抓特抓起来,首先是布置大中城市的指标数字,北京、上海两市各抓4万人。为了“从重从快”,公、检、法三个衙门合署办公,被告不许请律师,大多数连开庭也免了,判死刑犯本有10天的上诉期,严打期间压缩为3天,等于取消了死刑犯最后上诉的权利,照邓大人的“组织几个战役”的用语,判死刑同样采取军事术语,叫做“速战速决”。遂使市民奔走相告:“红色恐怖来了!”仅仅统计连续两次拉网战役,全国就逮捕了200万人,牢狱关不下,甚至关在仓库或闲置的街道工厂里。中共称1983年“严打”只杀了数万人,判刑百万人。据大赦国际提供的资料显示,1983年邓小平以严打为名,大开杀戒,拘捕近200万人,有96万惨遭杀害。
流氓犯、教唆犯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根据被杀被判重刑的若干案例分析,许多根本算不得犯罪,大都是男女性关系上出了问题,以共产主义道德的高标准横加罪名。南市人民路一家街道工厂的运输工陈某,刑满释放不到一年,老老实实在厂里做苦力,只因天热,他与一名妇女一前一后拉一辆胶轮车,在停车时,空车的车杠有一头往上翘,刚巧撩起女工单薄的上衣,很快吸引了好事之徒围观,陈赶过去压下翘起的车把,据说观众中有人取笑陈吃妇女的豆腐,陈还回骂了几句,就是这样平凡的事件,法院竟将他判为死罪,还登了报说他当街猥亵妇女。很多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人都遭杀害。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在一路上和同伴打赌敢亲女孩嘴吗?结果真亲了过路的一女孩。被抓后,被判死刑毙了。过了好多年,当局给家属赔偿200元了事。内蒙在第一次严打的时,有一个人被执行死刑了,拉到火葬场火化,在往炉子里边填的时候,他摇摇晃晃地坐起来了,哎呀!把大家吓得够呛,连忙请示最高法院该怎么办,最高法院说:“重新执行死刑”。这种人干脆让他活下来得了,这是上帝都不让死的人啊!可当局却不把上帝放在眼里。
“严打”拉网还把上海一位作家的女儿也抓了去,因她找爱人中换了3个人,其中一人是街道妇女主任的儿子,失恋后废寝忘食,妇联主任向派出所指控女方是“拉三”(沪语:羞辱爱情上不正派的女子的贬语),抓走以后,不到一个星期便判刑6年。
西安的“严打”是一场疯狂的虐杀:一件案子就捕捉了300余青少年,为首的是一个中年妇女马燕秦,她家曾聚集了一群青少年,有时举行联欢会或舞会,在82年公安派出所就寻过她,她向公安人员坦白了与几个青年发生性关系。事情已成过去,过了一年该市公安局便把此案当做“大案要案”,把所有参与舞会的300多人都作为流氓犯判刑,马燕秦、亢三虎、五条龙判处死刑(亢三虎还不足法定年龄,枪毙时加大年龄到18岁)。跟刘青关在一个牢房的,有三人判“死缓”,有两名判无期。刘青还介绍了一位不足18岁的少年要求入团,曾向团组织坦白,他在十四岁那年曾和两名幼女有过性行为,为了凑足上级的数字吧,结果就根据他坦白的材料,在83年将他处以死刑。邓小平为什么作出“严打”的“杀人如草不闻声”的决定?香港一家期刊曾有《邓小平×××遇险》的报导,讲起邓从北戴河度假回京,乘车路过一个山口,遇上一伙强人拦劫,幸由警卫车上的军人鸣枪解围。邓在车子里大发雷霆,回到北京,即指示彭真和政法委员部署严打战役。
“严打”前的1980、1981和1982年的立案数量分别为75万、89万和74万多起。1983年8月份开始“严打”之后,在短期内立案数量确实开始下滑,1983年到1985年的立案数量分别为61万、51万和54万起。但是仅仅在短短三年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这一上升势头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严打的1996年。1996年的“严打”和李沛瑶被害有很大关系、而2001年的“严打”和当年的石家庄爆炸案等案件直接相关。
第7节 从刘晓庆案看司法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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