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讼”这一词语出现的频率日高,在福建,它甚至成为法院工作的目标。福建高院为什么要这么不遗余力的提倡“无讼”?
儒家“无讼”思想在中国深入人心
“无讼”是孔子两千多年前提出的一种社会理想,《论语•颜渊》中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名“无讼”论。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和”的思想,影响着中国几千年来的诉讼意识。受这种意识的影响,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里,形成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的理念。于是,从古至今,打官司都是中国老百姓遇事儿时又爱又怕的一个点。[详细]
最高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福建又向前迈了一步
在传统理念之外,现实因素对“无讼”其实有着更深的影响。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强调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两年多以来,最高院相继出台文件,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并要求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法院的全部工作。
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最明显的感受是,立案时法院会要求你填一个表格,接受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当事人休息室,关于调解的好处的标语随处可见;各地的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星火燎原。而福建的政策无疑是在这种大环境下有迈了一步,法官直接被派驻社区,连案都不用立了,所有矛盾都被压在社区。[详细]
“维稳”需要让“无讼”成了香饽饽
耐心说服,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被认为是调解的好处。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涉及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比如婚姻、邻里纠纷;交通事故、合伙协议等,应该先行调解。然而众多业内人士指出,相当多的棘手案件采取调解结案,是因为法官难以下判。
北京一位法官则更为肯定调解的作用:“法院要帮政府‘收尾’,调解肯定是比判决更好的手段。”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认为,法官更倾向于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案件,与司法功能行政化有密切关系。这几年中国对司法功能的重新定位,使“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成为司法的首要目标。[详细]


《论语•颜渊》中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名“无讼”论,影响着中国几千年来的诉讼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