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老文新品》朱大可:五四的天真叙事和政治美德 [打印本页]
作者: hollo 时间: 2012-5-6 23:45 标题: 《老文新品》朱大可:五四的天真叙事和政治美德
朱大可:五四的天真叙事和政治美德
作者:朱大可
“五四运动”90周年纪念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纪元,向我们宣叙该事件的宏大意义——中国现代青年大步登上民族舞台,不仅如此,五四还是一种革命运动的“元叙事”,决定了中国此后百年的政治范式。它是激进运动的不朽样板。但只要重新反思五四遗产就能发现,在行使正当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学生们露出了自身的双重弱点:暴力诉求和政治天真。这两种互相关联的症状,构成了早期“愤怒的青年”的精神特征。
鲁迅发表于1918年《狂人日记》,出现过下列戏剧性文字:“今天晚上,很好的月光。我不见他,已是三十多年;今天见了,精神分外爽快。才知道以前的三十多年,全是发昏;然而须十分小心。不然,那赵家的狗,何以看我两眼呢?”
这种关于乡绅“赵家”与“狗”的狂人叙事,犹如诡异的谶言,暗示了次年五月四日发生于北京“赵家楼”的“政治动乱”。段祺瑞内阁交通总长曹汝霖的住宅,被突然推入公众的视界。“愤怒的青年”从和平示威突然转向暴力攻击,抄了曹的卧室,践踏“银耳”之类的珍贵药物,继而痛打“赵家的狗”(化装成日人的驻日公使章宗祥、日本记者以及曹的仆人),纵火焚烧了整所楼房。据说章被送至日本医院,身上受伤达56处,差点被“革”掉了“狗命”。按今天的刑律,殴打者或可判刑数年。而赵家楼的火焰,就此成为“五四精神”的伟大标记。
“五四叙事”的关键词是:游行示威、赵家楼、火烧、痛打、游行示威、青年大学生和爱国主义(民族主义)。这些语词部件被逻辑地组装起来,成为支配20世纪中国政治叙事的“元语法”。爱国主义无疑是中国民族现代性的伟大起源之一。梁漱溟先生早就犀利地指出,这是几千年来的专制养成的恶习,国民的这个毛病一日不改正,将一日不能运用民主的政治制度。
愤怒的五四青年,不仅受到肾上腺素的热情支配,而且在外交上也露出稚气的表情。他们采取“拥美反日”策略,指望在美国支持下抵抗日本人的对华扩张野心。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如此形容说:“世界上可能没任何地方像中国这样,对美国在巴黎的领导抱着如此大的希望。”学生们在大街上高喊“大美国万岁”和“威大总统万岁”的口号,而其抗议书更是充满对美国人的天真愿望——
“贵国为维持正义人道及世界永久和平而战,煌煌宣言,及威尔逊总统几次演说,吾人对之表无上之亲爱与同情,吾国与贵国抱同一主义而战,帮不得不望贵国之援助。吾人念贵我两国素敦睦谊,为此直率陈词,请求贵公使转达此意于贵国政府,于和平会议,予吾中国以同情之援助。”
与中国学生的“天真叙事”形成讽刺性对比的是,为了在国联问题上获取日本支持,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亚得里亚宣言”,表面上谴责出卖中国利益的英日秘密条约,背地却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它把山东秘密出让给日本。前袁世凯政治顾问莫里循洞察了美国人的阴谋,在其日记里痛切地写道:“威尔逊总统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捉弄了中国人,无情地愚弄了他们。”是的,在五四运动时期,天真的学生(民众)和政府一同遭到了愚弄。而这场火烧事件最终成了可悲的历史诅咒。
五四运动之所以变得如此伟大,就在于它提供了来自两端的重要经验:在实践正当的政治权利诉求时,“愤怒的青年”(民众)应学会控制“文化肾上腺素”,放弃话语和肢体暴力,改善易于被愚弄的精神弱点,成为具有政治理性和对话智慧的责任主体。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7 07:40
其实大可不必苛责前人,正如鲁迅说过的:“既便是个天才,呱呱坠地的婴儿的第一声啼哭也绝不会是一首好诗”。
作者: hollo 时间: 2012-5-7 12:13
作者: hollo 时间: 2012-5-7 12:14 标题: 回复 2# 黄河水 的帖子
我同意兄之观点,其实我认为这个贴是我来论坛发的自己最喜欢的一个贴。有很多人否定五四,反而我觉得今日之局势就是第二次五四,像一个轮回,当年也有五毛党保皇党改良派带路党美分.....他们共同构成了五四的大潮。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这是一次民主的试炼,其本身就是伟大的。给我们很多纪念和借鉴,就如文中所说,成为具有政治理性和对话智慧的责任主体。
作者: 金色笔记 时间: 2012-5-8 10:38
最主要的,五四给了后代一个面对社会问题的行动方式,这种样板一直影响到64,但是,时代变了,方式却没变,我们需要新的行动方式,尽管我们的选项比较有限。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0:57
五四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但是,有些人会把好坏搞反。
五四苛责政府,甚至打人放火,这都不是什么大问题。首先北洋政府让人不顺眼的地方太多,被随便找个茬儿问罪,那也怨不得别人;打人放火本身固然不好,但是难免。
要知道,无论是五四也好,还是埃及人的茉莉花革命也好,都有不少暴力活动。但是官方也都未以此为借口予以彻底镇压。因为官方也很清楚:这是难免的;只要官方不想镇压,那么当然就不会镇压。反之,如果官方想镇压,那你秩序越好,它镇压起来就越从容,越稳当。
(如果天下大乱,急急忙忙调动军队镇压,对政府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军人也是人,人心惶惶的话,指不定会想什么、干什么;但当秩序良好的情况下,按部就班地调动军队,安排好以后再出手镇压,考虑到军人一贯所受到的服从命令的教育,对政府而言的风险就小多了。)
五四的主要问题,是其激进派的反传统逻辑。
很多人以宽容之心来予以解释: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传统势力确实大有问题,所以学生们过激,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话当然也有道理。
但是,在这种过激思路一路发展下来,直至文化大革命等奇灾大祸以后,历史背景就完全不同了。这些人在体谅完了”反传统“以后,是不是打算按照同样逻辑,体谅一下”反反传统“呢?
如果不体谅,那就都别体谅。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5-8 10:58 编辑 ]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1:14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0:57 发表 
五四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但是,有些人会把好坏搞反。
五四苛责政府,甚至打人放火,这都不是什么大问题。首先北洋政府让人不顺眼的地方太多,被随便找个茬儿问罪,那也怨不得别人;打人放火本身固然不好, ...
五四标志着中国民主力量的觉醒,中共意识到了这一点,将其引导到了极端的左倾主义轨道上,这就是教训。迄今为止,中国的最大威胁依然是极左,然后是极右,极右将是在极左彻底破产之后中共极有可能实施的下一步棋,极左的破产标志就是彻底否定老毛和共产主义,极右的威胁就是继续坚持一党专政。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4:56 标题: 回复 7# 黄河水 的帖子
我认为,从名词意义上讲,独裁既不等于极左,也不等于极右。无论极左极右,都是有朝气,敢折腾的政府。当今中国政府奉行稳定压倒一切,是暮气沉沉的政府,既不可能极左也可能极右。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5:26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4:56 发表 
我认为,从名词意义上讲,独裁既不等于极左,也不等于极右。无论极左极右,都是有朝气,敢折腾的政府。当今中国政府奉行稳定压倒一切,是暮气沉沉的政府,既不可能极左也可能极右。
【无论极左极右,都是有朝气,敢折腾的政府】
所谓朝气就是敢折腾,无论极左极右都敢折腾,但问题是保持不住。希特勒是极右,斯大林是极左,保持不住,终于暮气归,呜呼哀哉。因为敢瞎鸡巴折腾,所以死得快,任何独裁者,极左也好,极右也罢,终究不得人心,所以维稳是他们的共同宿命。
因为暮气归,就说明他们不是极左极右了?很可笑。
民主政府木有朝气?世界上最富朝气,不断进取的恰恰是民主政府,四年一换马,是保持朝气的秘诀。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摆脱极左的挣扎过程中,尚未取得决定性成功,而转向极右的威胁也切实存在。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5:30 标题: 回复 9# 黄河水 的帖子
问题是:你相信中共还敢折腾?
反正我不信。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5:36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4:56 发表 
我认为,从名词意义上讲,独裁既不等于极左,也不等于极右。无论极左极右,都是有朝气,敢折腾的政府。当今中国政府奉行稳定压倒一切,是暮气沉沉的政府,既不可能极左也可能极右。
【从名词意义上讲,独裁既不等于极左,也不等于极右。】
俺说过,极左就是打倒私有制的极权独裁体制,例如苏联中国;极右就是承认私有制的极权独裁体制,例如希特勒德国和日本军阀;共同点就是极权独裁,践踏人权,不同点就是所有制。
个人认为,极左比极右更坏。因为极右尚且容忍私有制,容忍信仰,极左政府则彻底破坏私有制,铲除一切信仰,是世界上最坏的极权政府。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5:37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5:30 发表 
问题是:你相信中共还敢折腾?
反正我不信。
你看不懂?暮气归啊。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5:38
再说了,啥叫敢折腾?折腾老百姓算不算折腾啊?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5:43
我以为:无论极左极右,都必须有某种号召力。
一般的独裁政府,例如清末的中国政府,埃及穆巴拉克政府,都谈不上极左极右。
中共过去以共产共妻为号召搞极左,现在却没办法搞极右。一般而言,极右政府都是民族主义和反共为号召的。中共当然不能反共,实际上也不敢搞民族主义。连菲佣都怕的政府,怎么搞极右?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5:49
是否反共,不重要,只要承认私有制,并且继续实行极权独裁统治,极右就成立。而且,事实上只要承认了私有制,也就彻底否定了共产主义。
中国是否可能承认私有制?是否可能否定共产主义?我看是可能的,这个党是充满了变化的妖怪党,唯一不变的就是独裁。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5:54
【极右政府都是民族主义和反共为号召的】
反不反共,并不重要,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则是极右的招牌菜。共匪早就已经是轻车熟路了,从极左摇身极右,共匪可以毫无困难的完成。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6:25
胡适关于极权专制独裁主义的20个特征:
1. 把狭义的国家主义情绪提高到宗教狂的程度。 2. 由一个军队般严格约束的政党来执掌国家政权。 3. 严厉取缔一切反对政府的意见。 4. 把超然的宗教信仰降低到国家主义的宗教之下。 5. 神化“领袖”,把领袖当作一般信仰的中心。 6. 提倡反理智反知识,谄媚和欺骗无知的民众,严惩诚实的思想。 7. 毁灭书籍,曲解历史及科学上的真理。 8. 废除纯粹寻求真理的科学与学问。 9. 以武断代替辩论,由政党控制新闻。 10. 使人民陷入文化和信息的孤立,对外界的真实情况无从知晓。 11. 由政党统制一切艺术文化。 12. 破坏政治信义,使用虚伪和伪善的手段蒙蔽人民。 13. 政府有计划地实施罪恶行为。 14. 鼓励人民陷害和虐待所谓的“人民公敌”。 15. 恢复野蛮的家族连坐法对待所谓的“人民公敌”。 16. 准备永久的战争把人民军事化。 17. 不择手段地鼓励人口增加。 18. 把劳工阶级对资本主义的革命到处滥用。 19. 禁止工人的罢工和抗议,摧毁一切劳工运动。 20. 工农商各行各业皆受执政党领袖统制。
---以上言论是1941年7月,胡适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发表《民主与极权的冲突》的英文演说。他在演说中概括了美国政治家马科斯?伊斯特曼(Max Eastman)对极权主义二十个特征,并认为不管哪个政权只要具备这二十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便具有二十分之一的极权主义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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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6:33
极权独裁体制是怎样建立巩固的?
2010-10-12 22:26:48| 分类: 民主与法制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希特勒、斯大林、波尔布特、萨达姆等民贼独夫建立的极权独裁体制虽然已经消亡,但这种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反文明体制并没有成为历史。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甚至只有一步之遥。
通向极权独裁体制的道路虽然五花八门,但建立巩固独裁体制的手段却有很多共同之处。
一、暴力维权。
所有的极权独裁体制都是垄断权力。独裁者的夺权途径也许是和平的,如希特勒就是通过选举走上权力巅峰;但独裁者长期独占权力的主要手段则是通过暴力打击排斥异己,抗拒民主法治精神,防堵体制外的政治挑战力量,无一例外。
二、谎言教育。
独裁者为了强调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和先进性,都刻意把自己美化成伟大正确能力杰出的超人,人民的大救星和守护神。他所建立的政权是世界上最先进美好且长命百岁的。为了让多数国民接受他们的伟光正形象,独裁者就要制造一个巨大的谎言工程来讴歌美化自己的“光辉历程”,宣称他的政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古今中外无与伦比的科学进步典范,只有他们才能代表国家人民走上富强光明之路;同时极力丑化那些文明进步的现代化强国。为了让谎言深入人心,独裁者把精心编织的谎言课程渗入中小学教科书,让国民从摇篮到坟墓都接受谎言的强制性洗脑,让多数国民成为唯命是从的奴才和缺乏最基本逻辑思维能力的脑残者。
三、制造一个贱民阶层。
当独裁集团垄断权力高高在上为所欲为时,被排斥在权力之外自身权利每天都在受到侵害的多数国民自然有时会感觉很不爽。为了平衡人们的不满情绪,独裁集团就要刻意制造一个“贱命阶层”供多数人侮辱虐待。这些“制度贱民”并非像印度种姓制度下的“首驼罗”那样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侮辱欺凌一个乞丐或一无所有者是不可能让人们找到优越感的;而是昔日那些财产、知识或技能曾经高于普通平民的“上等人”。如希特勒政府的贱民阶层犹太人就拥有高于普通德国民众的财产知识;毛中国的贱民阶级“五类分子”也曾拥有高于普通工农兵群体的社会地位。让普通平民大众去欺负凌辱这些昔日的“体面人”,能部分补偿他们在权利面前的失落感和挫败感,同时让自身的卑劣品性得到释放。
四、群体性口号。
几乎所有的极权独裁政权都倾向于扼杀民众的独立思维能力,喊口号则是消灭理性声音的最有效方式。所以独裁政权都热衷于用口号来煽动民众的盲从与武断。在群体性口号声中,所有理性的声音都没有任何立足之地。和一个正在高呼口号的个体或群体讲道理,效果等于是去和墙壁顽石论是非,就算是一加一等于二那样简单的常识也不会得到对方的认同。
五、垄断话语权。
独裁政权既然靠谎言支撑,掩盖真相就成为第一要务,可单靠谎言教育并不能完全做到掩盖真相。掩盖真相的第一要件就是垄断话语权,也就是民众只能听到独裁集团编织的“一面之辞”,而绝对听不到与“一面这辞”不一致的任何言论。如毛中国向“人民”宣传的美国面貌是“美国人民吃不饱、穿不暖、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挣扎在死亡线上,我们一定要解放他们!”美国的真实面貌自然与宣传的大相径庭,但毛集团垄断了话语权,所有关于美国真相的消息全部被封杀,人民只能听得见他们的一面之辞。一面之辞重复三次就是真理,于是最荒谬的谎言也有广阔的市场。
六、秘密警察。
就算独裁者用谎言教育、群体性口号和一面之辞欺骗愚弄民众,但在一个庞大群体中总还是有那么几个喜欢思考的智慧人士不容易被愚弄。当这些智慧人士对国家民族有强烈责任心又不肯牺牲良知时,就会不甘心独裁集团毁灭掉自己挚爱的国家民族,于是就会勇敢站出来向民众揭示真相,成为独裁者档案中的“异见人士”。在此情况下独裁者就会给异见人士栽赃莫须有的罪名,同时煽动被洗脑的群体对其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当群体运动的打击效果不能令独裁者满意时,就会动用秘密警察绕过任何司法程序,对异见人士进行秘密逮捕、审迅、监禁甚至肉体消灭,让其莫明其妙地失踪。秘密警察除了用于对付异见人士外,还用于对付体制内部残酷权力斗争中的失败者。将曾经是独裁集团内部的大红人秘密处死然后再开追悼会,自然会省去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解释,同时又能避免民众知晓体制内部的残酷斗争黑幕,对外保持专制集团精诚团结高度一致的假像。
七、毁灭智慧良知。
极权独裁者都希望民众紧跟他们走,和他们的思想言行保持高度一致,就算明摆着是在从事伤天害理的罪行民众也会惟命是从。要做到这点,就得尽可能毁灭民众的智慧和良知,否则就难以让民众成为无条件跟着他们指挥棒转的冷酷行动机器。当希特勒把屠刀对准了犹太妇女儿童时;当四个壮汉受命去割断张志新女士喉管时;当医务工作者被命令对钟海源女士实施活体取肾时;当刽子手奉命枪杀北大才女林昭又上门向其父母索要五分钱子弹费时……稍微有点智慧良知的人都知道那是禽兽不如的暴行。就算犹太人真个是“贱民”也不能连无辜的妇女儿童都不放过?就算张志新、钟海源、林昭真个是现行反革命也不能在临刑前对几个弱女子施以惨无人道的酷刑?否则执行命令者自己和禽兽又有什么分别?如果不系统消灭民众的智慧和良知,独裁集团的很多伤天害理暴行就根本无法执行。
八、选择劣等参照系。
为了在民众面前展示自己的无可比拟成就,独裁者多选择那些政治野蛮文明落后的国家作为自己的盟友,乐意充当蛮族老大哥。当民众看到同一个战壕里的友邦们都不如自己时,当他们还能在这些国家看到更为黑暗的景象时,夜郎自大的优越感就会油然而生,并因此对压迫愚弄他们的独裁政权充满敬仰之情。
…………
当极权独裁者开始实施伤害国家民众的专制工程时,无一例外都会贴上“国家”和“人民”的标签。民众的第一印象不是他们来掠夺自己;而是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感受独裁者完全是站在他们那一边,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和守护神。越是言不由衷的谎言越是美妙动听,那些落入流氓混混手中的花季少女对此感受深刻。现代文明教育的第一功能就是擦亮国民的眼睛,培养国民独立思维能力是擦亮眼睛的最有效途径。
对于政治强人来说极权独裁是一个难以抗拒的权力诱惑;但几乎所有的极权独裁人物包括他们的家族最终都难逃天谴!所以拥有智慧远见和家国责任心的政治强人都会选择在极权独裁门前止步。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6:46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8 15:54 发表 
【极右政府都是民族主义和反共为号召的】
反不反共,并不重要,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则是极右的招牌菜。共匪早就已经是轻车熟路了,从极左摇身极右,共匪可以毫无困难的完成。
连菲佣都不敢打,连少数民族都要“二少一宽”。共匪轻车熟路的,是卖国吧?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7:06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6:46 发表 
连菲佣都不敢打,连少数民族都要“二少一宽”。共匪轻车熟路的,是卖国吧?
现在还是极左呢,你急啥?撅起了,才能极右,现在木有资格极右,穷光蛋基本上都是极左,先杀富豪。
两少一宽,仅仅是胡耀邦的政策,不代表极左极右。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7:10 标题: 回复 20# 黄河水 的帖子
拭目以待。
不过,二少一宽,可不仅仅是胡乱邦的政策,而是一直执行到现在。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7:13
两少一宽比两多一严好。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7:14 标题: 回复 22# 黄河水 的帖子
严厉打击少数民族,可以算极右。二少一宽,是典型的犹太-布尔什维克主义思路,源于马克思的少数民族血统。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7:18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7:14 发表 
严厉打击少数民族,可以算极右。二少一宽,是典型的犹太-布尔什维克主义思路,源于马克思的少数民族血统。
极权政府不分民族一律镇压,你的逻辑有问题。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7:20
希特勒迫害犹太人和共匪迫害地主资产阶级的性质完全一样,就是制造恐怖,就是极权,木有本质区别。
说过了,极左极右的重要区别就是所有制。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7:24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8 17:18 发表 
极权政府不分民族一律镇压,你的逻辑有问题。
一律镇压,也不等于说就该二少一宽吧?
归根到底,共产党搞这一套,是因为他们的思路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犹太思路。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7:28
两少一宽就比两多一严强,有神马问题?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7:37 标题: 回复 27# 黄河水 的帖子
二少一宽就比没有二少一宽差。二少一宽就是犹太思路。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7:43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7:37 发表 
二少一宽就比没有二少一宽差。二少一宽就是犹太思路。
胡耀邦的二少一宽政策比没有二少一宽之前的政策差?何以证明?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7:47 标题: 回复 29# 黄河水 的帖子
就不该有这个政策,这有什么可证明的?
这怎么证明?
社会发生了那么大变化,又没有“没有这个政策,但是其它方面类似的国家”作参照。怎么能证明这个政策的效果好坏?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18:13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8 17:47 发表 
就不该有这个政策,这有什么可证明的?
这怎么证明?
社会发生了那么大变化,又没有“没有这个政策,但是其它方面类似的国家”作参照。怎么能证明这个政策的效果好坏?
所以,不需要证明你就断定胡耀邦的两少一宽政策还不如以前没有两少一宽时期的政策。
所谓对比,就是和中国政府之前的政策比,一个政府的政策是否进步,当然是和自己之前的政策对比,和其他国家有神马关系?难道你和美国比?
例如,改革开放的政策就比老毛的闭关锁国政策进步,为什么无法证明?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8 18:46 标题: 回复 31# 黄河水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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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一宽就比两多一严强,有神马问题?
>>>>>>
你这个能证明么?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8 21:50
非常简单。
“两少一宽”,即1984年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你认为不对?应该怎么搞?是不是应该“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多捕多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严”?
俺理解,“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就是能够不抓捕的就不要抓捕,要少捕人;能够不杀的就不杀,要少杀人;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就从宽,尽量不要从严处理。很人性化的政策,符合世界潮流。世界潮流现在干脆已经趋于免除死刑了,无论你犯神马罪。
两少一宽,就是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的政策,就是不让你继续多捕人、多杀人,不让你处理从严,为什么不对?
对于共匪来说,尤其应该如此,共匪就是经常滥捕滥杀,动辄从重从严从快。对于少数民族更加残忍,一有反抗就以暴乱的名义当做恐怖分子论处。
当然,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
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就是范例,宁可错放,绝不错杀。对于少数民族也是如此,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非常正确,你居然反对?
绝不能把共匪失败的民族政策归罪于两少一宽,共匪的民族政策问题就是失信于少数民族,法律已经明确自治,为什么依然是党治?不乱才见鬼呢。
作者: hollo 时间: 2012-5-9 01:19 标题: 回复 6# nkpoper 的帖子
呵呵,你的每个评论都很用心啊,
。 政府和民众之间都是互相害怕的,大家都害怕,无一幸免。人民来说他们一直不知道是谁在威胁他们、这种威胁有多大的能量、能坏到什么程度。而政府也在怕,怕的理由一样。大家互相防范,拒不退让,当恐惧和激情积累时,大家就互不原谅了。就像今天这种状况,您在基地里可以明确的感受到,大家对共党的不原谅已经达到了极致(比如有带路党、有希望美国解放中国、希望国民党光复大陆,当然这是政治观点的不同我们尊重且不去评论)共党对民主主义者的不原谅也达到了极致(比如过度敏感,过度维稳、过度抹黑)。我坚信一点——这种不原谅来自于恐惧和恐惧中的无所畏惧,以达极致。极左极右,不死就生。 其实现实点讲:道德的带个人情绪情感的去看政治与历史是不妥的。不管心里有多大的意见与怒火,当谈论国家事务时不爱不恨,排排坐分果果才是成熟的态度。五四和六四以后在这点上应该要进步了。
作者: hollo 时间: 2012-5-9 01:32 标题: 回复 33# 黄河水 的帖子
哈哈哈哈,嗯哼,很同意,其实我一直认为共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很大一部分是沿用中国历朝的智慧。从历朝的自治变党治也是对的,这是个很自然的变化,万岁爷们是没赶上好时候,派官管着少数民族没好处,去喝酥油茶啊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6:05
中国的人权状况是非常差的,少数民族也一样深受其害,就是滥捕滥杀,经常搞神马从重从快从严之类的运动,搞扩大化,搞红色恐怖,对于民众实施高压政策成为常态,配合以神马扫黄打非之类的经常性活动,还有神马劳动改造,还有神马上访民众的扣押,整个社会处于监狱人满为患的状态。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面胡耀邦提出两少一宽,要求少捕少杀从宽处理,非常正确,别说是少抓了,就是把已经抓的统统都放了也不过分。过去皇上经常大赦天下,共匪上台从来木有大赦过老百姓,就大赦过一次日本甲级战犯。现在搞一下两少一宽你就不干了,神马心态?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6:11
两少一宽就是犹太思路?
大赦天下泥?神马思路?
两多一严泥,神马思路?
少抓几个老百姓,少杀几个老百姓,从宽处理老百姓,怎么就不可以泥?
皇上都可以大赦天下嘛,日本甲级战犯都可以无罪释放嘛。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6:24
(2008-11-6 16:35: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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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挂牌游街、警笛长鸣,一夜之间,罪犯纷纷落网,如同一场战役;而一些太早尝试前卫生活方式的人,也在风暴中付出沉重代价

1985年,广州火车站广场的公审公判大会,会后将死刑犯游街示众押赴刑场。这次“严打”没有1983年那么大规模,但延续了“从重从快”的风格。
1983年,曾任某法制报纸记者的李勇当时还是湖南邵阳某乡镇的一名中学生。一天,父亲回到家,神色凝重,把李勇兄弟几个集中起来,严肃地告诫孩子们:好好呆着,不要乱说乱动,因为“一场新的‘运动’又要来了,叫做‘严打’”。
那一年,人们看到公安部门如同戏剧和电影中一样,在全国城乡各处张贴悬赏缉凶的布告:提供线索就可以奖励1000元,查实的奖励2000元。
严打,1983年8月25日,中央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拉开序幕。9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前者规定对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后者则规定在程序上,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
从1983年8月至1987年初,全国开展了持续三年、分三个战役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从1983年开始,中央发动的严打进行了3次———分别启动于1983、1996、2001年。1983年严打的模式,对后两次产生深远影响。
这一次“严打”,政治和军事色彩浓厚。这一年,数十万共军内卫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匆匆进行特种训练。运动强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军等有关部门齐动手,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的法院,同级的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
法学学者汪明亮认为,我党长期以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经验,是发动“严打”的组织条件。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在1979年制定刑法典之前的30
年,控制犯罪,按毛泽东的话来说,“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依靠群众运动也是其主要做法,如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开会定政策、定处死比例,用军事化、全民皆兵的组织手法,都影响了后来数次、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
从那年开始,“严打”事实上延续了二十年。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立法化。但在其后的二十多年,“从重从快”的“严打”,却成为刑事政策的主调。 |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6:29
俺的一个邻居,中学生,因为调皮,在夜里躲在暗处拉了一根铁丝将一位骑车的女工绊倒就立即判了死刑,立即执行,老妈哭的死去活来。还有一位男生在电影院和女孩接吻被判流氓罪入狱,都是俺亲历之事,至今历历在目。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6:32
驴民代表   
| 28#大中小发表于 2012-5-8 17: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黄河水 的帖子二少一宽就比没有二少一宽差。二少一宽就是犹太思路。 |
二少一宽就比没有二少一宽差。二少一宽就是犹太思路。
俺只能说你是缺心眼子。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7:30
电影明星迟志强,是严打的受害者之一。1982年在南京拍戏期间,他与一帮人跳“贴面舞”,看小电影,发生自愿的“一夜情”
关系。“严打”展开后,被邻居举报。他的事件中没有受害者,被判刑4年,他的事业在如日中天之际陨落。
迟志强在看守所遇见两个“难友”,一个偷看女厕所,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强行搂抱了一个女青年,猥亵罪,判了4年。
贩售邓丽君磁带的周世凤夫妇不仅被拘留半个月,还被检察院起诉,以“翻录、贩卖淫秽黄色磁带”的罪名,分别被判徒刑七年,并被处罚金一百元。仅几个月之后,《中国青年报》刊登了记者对邓丽君的越洋电话采访———这表明官方对邓的态度,已经发生改变。
西安的马燕秦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开放。1983年“严打”开始,公安部门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300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陕西日报》以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道案情。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而另外几名被指控而不承认与她有性关系的人,以及晚会的乐队指挥,则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而在今天看来,这些被惩处的人犯下的“罪行”,都没有受害者。
1983年“严打”,讲究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加以重典。这里“政”“法”一体,“政”甚至大于“法
”,政策处置多于依法治理。法学家指出,1983年“严打”的另一个遗产,就是重刑的过度使用,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为酿成错案的重要根源,“
严打”有损法治的进步,难以形成良性的内在机制。
这些就是胡耀邦提出两少一宽政策的中国社会背景。两少一宽就是少抓捕,少杀人,从宽处理,非常正确,和犹太人思维有神马关系?

2001年,沈阳严打公捕大会,这是自1983年“严打”以来该市规模最大的一次公开逮捕行动
告别运动式治理
正如经历过1983年“严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所描述的,当年的“严打”,有着它特有的“艺术表现”:公判大会,挂牌游街、群众检举、群众扭送、几十辆警车一起出动,警笛长鸣,一夜之间,罪犯纷纷落网,确实如同一场战役。
形式化执法的影响,今天仍然不绝如缕。直到21世纪,“严打”仍然有着强大的群众基础。汪明亮在2002年做的问卷调查表明,尽管公众已经了解“严打”中出现不少有重大影响的冤案,绝大多数人仍然一边倒地支持“严打”刑事政策。
然而,“严打”并非如人们感性认识中那般有效。统计数据表明,在1983年到1987年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是,在
“严打”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三年的“严打”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长效目标。与第一次“严打
”斗争如出一辙,第二次“严打”时期的1997年,刑事立案数基本与1996年持平。但是,1998年即增至198万起,1999年为224万起,2000年为363万起,2001年为445万多起,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2001年到2002年第三次“严打”后的2003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约为2063780件,这三年的平均数约为687927件,远远高于1998年至2002年的平均数566000件;并且从
2003年到2005年增长速度有加快的趋势。最初“严打”时,打的是流氓犯罪集团,多是一帮年轻人无是生非,侮辱妇女,聚众斗殴;而20年后,恶性、有组织犯罪不断增加。在预防犯罪,铲除犯罪的社会基础方面,“严打”的效果是不理想的。
连“两少一宽”这样最起码的反思政策都遭受诟病,可见中国走向“以法治国”的法治社会仍然任重道远。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7:44
1983年“严打”,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加以重典。这里“政”“法”一体,“政”甚至大于“法”,政策处置多于依法治理。法学家指出,1983年“严打”的另一个遗产,就是重刑的过度使用,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为酿成错案的重要根源,“
严打”有损法治的进步,难以形成良性的内在机制。
再看今天薄熙来的”打黑“运动,和当年的严打如出一辙。
胡耀邦显然是反对严打的,所以针锋相对提出两少一宽。
对于反对严打的胡耀邦,NK 的评价是胡乱邦,攻击” 二少一宽就比没有二少一宽差。二少一宽就是犹太思路。“
对于薄熙来的“打黑”,NK的评价极高:”治安好转,人民高兴。“
所以俺深度质疑你的立场。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08:18
从重从快!何时了?
2009年10月10日...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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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 ·本帖位置: 法治论坛 ·本帖由网友上传,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转帖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如相关单位或相关个人发现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传真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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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 生意社05月09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从重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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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 『经济论坛 点击:101 回复:2 今天看了一个新闻,内容好象是公安机关打掉了一个什么犯罪团伙,我印象深刻的是那句熟悉的话“XX法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对该团伙进行了...
www.tianya.cn/...content/develop/1/18892.shtml - 2003-8-31 -
快照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9 21:42 标题: 回复 33# 黄河水 的帖子
二少一宽,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政策。
仅此一条,它就不该存在。
你讲那么多针对汉人的例子有什么用?
因为汉人被严打不对,所有要对少数民族进行二少一宽?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22:18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9 21:42 发表 
二少一宽,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政策。
仅此一条,它就不该存在。
你讲那么多针对汉人的例子有什么用?
因为汉人被严打不对,所有要对少数民族进行二少一宽?
俺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
【两少一宽,就是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的政策,就是不让你继续多捕人、多杀人,不让你处理从严,为什么不对?
对于共匪来说,尤其应该如此,共匪就是经常滥捕滥杀,动辄从重从严从快。对于少数民族更加残忍,一有反抗就以暴乱的名义当做恐怖分子论处。】(见33楼)
难道你认为共匪的残暴统治,仅仅是对汉族?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9 22:22 标题: 回复 45# 黄河水 的帖子
二少一宽就是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22:23
【二少一宽,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政策。
仅此一条,它就不该存在。】
即使仅仅是对少数民族实行两少一宽也是一个进步,为什么不应该存在?
少数民族本来就和汉族有区别,需要区别对待,否则为什么要承诺他们自治?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9 22:24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9 22:22 发表 
二少一宽就是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
从残暴统治到网开一面就是进步,有神马不对?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9 22:26 标题: 回复 47# 黄河水 的帖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更何况有些地方(例如新疆)本来是省,共匪硬给改成了自治区,有何道理可言?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9 22:27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9 22:24 发表 
从残暴统治到网开一面就是进步,有神马不对?
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就是犹太思路。我非少数民族,没有获益,我凭什么认为对?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7:21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9 22:26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更何况有些地方(例如新疆)本来是省,共匪硬给改成了自治区,有何道理可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
和自治没有关系?你装傻吧,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就不一样。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执行不同的法律有神马不可以。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7:39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9 22:27 发表 
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就是犹太思路。我非少数民族,没有获益,我凭什么认为对?
【对少数民族网开一面,就是犹太思路。我非少数民族,没有获益,我凭什么认为对?】
本来对少数民族是残暴统治,现在胡耀邦网开一面,你就反对?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共匪绑架了100个人质,现在胡耀邦说网开一面,先把少数民族的童鞋给放了,你就反对?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共匪在全国实行残暴统治,全国监狱人满为患,胡耀邦说网开一面,先把少数民族的犯人统统放了,你就反对?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假如大赦天下,是不是对以前的犯人不平等啊?是不是又该反对泥?
放方励之出国,是不是对其他被捕的六四民运人士不公平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你也反对吧。
乌坎村民可以赶走村支书,自己重新选举自己的村委会,是不是对其他农村不公平啊,你也反对吧。
陈光诚维权就可以去美国,是不是对其他被捕的维权人士不公平啊,你是不是也反对啊。
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正确的述求应该是:既然少数民族可以两少一宽,汉族也应该可以,坚决反对从重从快从严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把少抓捕,少杀人,处理从宽推广到全国。
而不是相反,要求统统不准两少一宽,必须一起死。
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7:51
胡耀邦给囚笼开了个口子放生,你坚决反对,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要死一起死。你不是弱智就是天良泯灭。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8: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第七章 附则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从理论上而言,“平等本身是一种哲学或价值观念,其实质是对政治、文化、宗教、风俗、自然条件相适应的人权以及人权内含的规定和尊重。因此,在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平等观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程度”。
简要阐述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
钱贵
少数民族犯罪司法控制是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的重要环节。 “严打”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与反思民族地区的少数民
族犯罪具有特殊性,更多地受到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否更进一步地影响到严打的效果?如何在民族地区执行严打,如何在两少一宽与严打之间实现平衡,都需要进行探讨。
根据笔者对民族地区的严打斗争的观察,严打政策把握失当的问题,总结起来包括:其一,严打的对象的界定失当。中央提出的“严打”的对象都是非常明确和具有针对性的。但是,这种限定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部分地区在严打过程中,对因文化习俗不同引发的犯罪也进行严打,从而拓宽了严打的对象范围。其二,严打与“两少一宽”的协调问题。“两少一宽”作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经过数十年的检验,发挥了维护民族地区治安稳定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功效。应当说,它是一条成功的并且相对于适用于全国的其他刑事政策,是一条考虑到犯罪地理学和犯罪人类学的特殊的刑事政策。“两少一宽”与严打在民族地区应当同时适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两少一宽”作为特殊的刑事政策还应当优先使用。但严打期间不考虑两少一宽的做法,是置民族刑事政策于不顾,是极端错误的。
1.民族地区严打对象需要重新界定
从我们已经展开的三次严打整治斗争来看,都指向严重的刑事犯罪。从1983年和1990年的严打斗争来看,圈定的对象都是当时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下的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和方式,但当时为了稳定治安局势,没有照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2001年展开的严打斗争对象指向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但这次中央的部署中要求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瞄实际,明确打击重点。正如张穹同志指出:“严打”刑事政策在始终不渝地严厉打击重大自然犯的同时,针对各个时期的社会现实,有针对性地打击法定犯。①这种趋势需要注意。因为民族地区地域偏僻、经济落后、文化不发达,自然犯的范围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对于抢亲案件中的“强奸”行为,不能一律按照严打来加以处理;又如,对于因民族封建迷信而发生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如果对此类犯罪采取严打,会使法律与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推行受到阻挠。此外,越来越多的法定犯进入“严打”的视野,更会导致严打的全国性刑事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脱节。比如,部分民族地区农牧并举,国家法律允许制售和持有猎枪。对于民族地区的涉枪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部分牧民以制售枪支并出售给邻舍为业,不能“从重从快”地给予处理。针对国家统一部署的严打整治斗争,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考虑适应本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在统一限定的严打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严打的对象,以更好地维护民族地区的治安稳定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协调两少一宽与严打的关系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从政策精神和总体趋向上讲是一致的。民族自治地区,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政策的指导精神上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稳定问题,总体趋向上是趋向于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而,在适用两项政策处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中严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不应当搞例外。但是,两少一宽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当按照“一般之例外适用例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根据犯罪类型加以判断,是否对严格地执行严打政策。严打的依据是犯罪的轻重,而犯罪的轻重是群体对犯罪的感受程度。民族地区因风俗习惯而产生的犯罪,一般能够得到本民族公民的谅解和宽容。考虑到这种因素:对于少数民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般不做从宽处理,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这里不包括因风俗习惯而发生的案件),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因破坏婚姻自由或争山林坟地等发生集体械斗的类似的民族地区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即使在严打范围内,应当略作调整,按“两少一宽”政策处理。
第三,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的处理相比较,应当有所区别。前述按照犯罪类型鉴别是否严打可以说是一个原则,比如对涉及与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理。但对于属于严打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犯罪,处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比如,对于采取有组织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实施严打,也必须讲究政策,略为从宽。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颠覆破坏活动加剧,达赖集团、民运分子、台独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处理此类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必须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出发,一方面给予严厉的惩治,另一方面体现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的从宽精神。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见33楼)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10
“两少一宽” 所谓“两少一宽”,中 央 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在司法上从宽的面较广,只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该从宽都要从宽。
“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
一、静态存在的民族刑法
现行刑法是一部兼重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双重机能的刑法。静态存在的民族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关于少数民族之变通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少数民族的若干规定。
从总则来看,关于刑法之变通规定存在两处:一是总则规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上,少数民族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部分地不适用刑法规定。即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条规定,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利益或外国利益,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属于我国领域内,应无例外地适用我国刑法。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民族文化的差异、民族传统的不同、民族习惯的遵循),通行于全国的刑法部分条款不能适用于民族地区,宜采变通规定。换言之,刑法在效力范围上要求将民族地区特别刑法视为“有特别法律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刑法》第90条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即刑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很不一致。由此,凸现对少数民族人权之保障。
从分则来看,存在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罪群,即罪名体系。中国刑法分则规定专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与利益的单独罪刑条款,包括第249条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于这四种犯罪,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一个罪群加以研究。共同客体是少数民族的民主自由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平等权,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平等权与民族尊严,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体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从条文规定的罪状看,4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规定方式,即要求“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考虑到此类犯罪行为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刑法将情节一般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并规定较为轻缓的刑罚。这四个罪名构成均较为简单,但它们为少数民族的宪法性权利即基本人权提供了充分而坚实的后盾性保证。
二、动态运行的民族刑法
动态运行的民族刑法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指导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二是补充刑法适用的民族刑事习惯法。
(一)“两少一宽”刑事政策
“两少从宽”刑事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的特殊刑事政策。基本要求是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应当“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一政策意旨在: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
基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到目前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教育、文化上,同汉族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事实上的差异状态,反映在犯罪产生的条件方面,则是抑制犯罪的“社会化”因素较弱,而诱发犯罪产生的消极因素较强。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反映群婚制残余的落后婚姻形态的原始方式往往导致流氓、强奸、重婚犯罪产生。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两少从宽”的政策,就是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变通处理。
关于“处理从宽”,是定罪从宽还是量刑从宽,是实体从宽还是程序从宽,是立法从宽还是司法从宽,存在不同的认识。我认为,“从宽”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要求,既包括定罪从宽,也包括量刑从宽;既涵盖实体从宽,也涵盖程序从宽;既要求立法从宽,也要求司法从宽。从宽是一个政策性的情节。理论界有学者建议通过刑事政策的形式对之加以规定,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两少一宽不是绝对从宽,也非无限制从宽。它存在一定的适用条件或者说适用范围。必须从危害行为的起因上把握行为与其民族特点有无直接联系,比如因科学文化知识贫乏而导致、因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导致,与宗教信仰相关联、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生产方式相关联。究竟“两少一宽”政策在什么地区对哪些少数民族犯罪人适用,我认为,该政策的适用应以民族自治地方为主,其他地方少数民族公民的特殊问题也可适用,对散居少数民族是否适用要具体分析。
回顾“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其制定从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出发,其实施针对少数民族的特点适用,其发展自然需要因应民族关系之发展。如何发展与完善这一政策,推进政策理念的成熟和实践中的执行,一要积极引导,逐步向统一执法过渡,即既要承认少数民族在文明程度上的差别,采取有区别的政策;也要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以逐步向统一执法过渡。二要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纳入变通立法。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纳入变通立法,是我们一贯的经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为少数民族地区适用刑法提供指导。
(二)民族刑事习惯法
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习惯法资源。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的“活的法”,是一种普遍的存在。民族刑事习惯法是各民族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基于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积淀而成的,是一个民族原生的刑法文化的规范基础。它对于国家刑事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具有补充作用。一个民族的刑法文化无论在多么强大的外力的推动下,都会被原生刑法文化打下深深的烙印。民族刑事习惯法作为原生刑法的一种相对稳定而活跃的重要载体,是一种“准法律规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族刑事习惯法已经形成一定的犯罪种类体系,包括: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危害集体安全罪、危害集体内部秩序罪等。民族习惯法针对严重程度不同的危害行为发展了不同的刑罚,包括罚款、逐除、囚禁、肉刑、抄家、死刑等。
针对民族刑事习惯法存在的质疑。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认为习惯法不是刑事法的渊源,禁止援引习惯法。但是,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作为刑事法的重要补充,发挥着裁判、调整、规范、教育等重要功能,应当传承创新而非废止。即使在今天,仍存在赔命价、赔血价等制度。比如,某些少数民族公民相互殴斗导致死伤的,如果没有通过双方“长老”的协调并约定殴伤的损害赔偿,即使经过刑法介入定罪量刑,不能平息争议,仍会引起连续的“报复性”殴打。近年来在很多民族地区,已经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在一定意义上恢复了习惯法。同时也应当承认,民族刑事习惯法存在消极的因素,比如血亲复仇、神判等做法。从价值判断上讲,民族刑事习惯法只要不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便应该继承和发展。在继承和创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必须坚持:(1)以科学、理智的态度尊重民族刑事习惯法;(2)以现代化的行为准则检验民族刑事习惯法;(3)以国家法律引导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演变和发展。
动态中的民族刑法关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关注民族刑事习惯法。其出发点都是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
三、民族刑法是什么,如何构建
民族法是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法。民族刑法是刑法与民族法相交叉形成的子集,即以调整民族关系为对象,具有调整民族关系机能的含有刑事法律内容的法律。构建民族刑法,需要从理念、原则、制度上同时进行。
民族刑法理念上,重在强调刑法的民族性。民族刑法应当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这为宪法所规定,具有合宪性。相对于普遍适用的广义刑法而言,民族地区因民族特色形成的是特别刑法。其形式如何,在以民族为单位还是以地域为单位上存在争议。究竟是一个少数民族制定一部特别刑法还是一个民族地区制定一部特别刑法?在考量这些问题时必须立足于目前的行政建制和司法体制,而不能脱离实际地空谈,一个民族制定一个特别刑法的设想不符合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难具操作性,而一个民族地区制定一个特别刑法则比较妥当。
民族刑法原则上,同样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平等原则。但特别刑法的基本精神是考虑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予以从宽,这种从宽的刑事责任是否违反罪刑平等原则?需要将罪刑平等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察应当根据行为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时间、地点、条件发生变化之后,原来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变成没有社会危害性,原来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变成有社会危害性”。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看,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弱,且实施刑罚没有效果,应当尊重民族习惯和民族传统而不予以处罚。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遭到少数民族抵制,从而“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 。例如,对流行“抢婚制”地区的抢婚等,不能入罪;又如,某些民族的习俗是若婚后多年无子女或无儿子,丈夫可以纳妾形成“一夫多妻”现象,即构成刑法的重婚罪,对这种情况需要作“出罪”处理。因此,民族刑法应当增加刑事责任从宽作为重要原则,这具有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根据。
民族刑法制度上,刑法变通规定的制定必须提上日程。尽管宪法、立法法和各部门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因民族特色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是至今为止,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仍未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法仍在制定之中。民族地方的变通规定集中在民事法上,尤其是婚姻法方面。关于各民族自治地方之刑事变通规定到今天仍应付阙如。对于何种犯罪宜在何地作何种变通规定,需要根据民族特色具体分析,必须强调对各民族地方民情民俗进行详尽的实证调查分析之后进行。具体变通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文明程度、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因素。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并形象地概括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们研究民族问题,探讨民族政策的历史背景。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⑿ 这是我们研究民族刑法以及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基本背景。2004(甲申)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2004文化高峰论坛”上,许嘉璐、季羡林、任继愈、杨振宁、王蒙等70余位文化界人士联名发表“甲申文化宣言”,明确提出:文明多样性是人类文化存有的基本形态,文化多元化对于全球范围的人文生态,犹如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物种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主张:每个国家、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保存和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都有权利自主选择接受、不完全接受或在某些具体领域完全不接受外来文化因素;同时也有权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文化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宣言虽针对全球化而发,但是对于建立民族刑法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之间的连接却不无意义。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23
回到33楼
【非常简单。
“两少一宽”,即1984年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你认为不对?应该怎么搞?是不是应该“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多捕多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严”?
俺理解,“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就是能够不抓捕的就不要抓捕,要少捕人;能够不杀的就不杀,要少杀人;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就从宽,尽量不要从严处理。很人性化的政策,符合世界潮流。世界潮流现在干脆已经趋于免除死刑了,无论你犯神马罪。
(你的理解变成:汉人能够抓捕的少数民族就不要抓捕;汉族能够杀的少数民族就不杀;处理的时候少数民族能够从宽的汉族就要从严处理。胡耀邦是这样说的?)
两少一宽,就是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的残酷压迫政策,就是不让你继续多捕人、多杀人,不让你处理从严,为什么不对?
对于共匪来说,尤其应该如此,共匪就是经常滥捕滥杀,动辄从重从严从快。对于少数民族更加残忍,一有反抗就以暴乱的名义当做恐怖分子论处。
当然,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
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就是范例,宁可错放,绝不错杀。对于少数民族也是如此,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非常正确,你居然反对?
绝不能把共匪失败的民族政策归罪于两少一宽,共匪的民族政策问题就是失信于少数民族,法律已经明确自治,为什么依然是党治?不乱才见鬼呢。】
你看懂了?
难道你认为宁可错杀,绝不错放?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27
胡耀邦提出两少一宽,就是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对于少数民族的残酷压迫政策,有神马问题?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打击了汉族的人权?神马狗屁逻辑?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29
维护了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打击了汉族的人权,支持了陈光诚个人的维权成功,就是打击了那些在监狱里面的维权人士?就是不平等?靠!神马猪脑子!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38
胡耀邦提出两少一宽,反对两多一严,就是否定以前对于少数民族的残酷压迫政策,就是在切实地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恰恰就是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你讲的是神马平等?
难道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不平等?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就是打击了汉族的人权?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39
难道继续执行两多一严,继续实行以前对于少数民族的残酷压迫政策才叫人人平等?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09:40
难道维护了少数民族的人权,就必定会打击汉族的人权?王八蛋的逻辑!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10:05
你讲的是神马平等?要死一起死的平等?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0 10:28
能够不抓捕的就不要抓捕,要少捕人;能够不杀的就不杀,要少杀人;
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就从宽,尽量不要从严处理。
何错之有?损害了汉族的利益?
能够不抓捕的一定要抓捕,要多捕人;
能够不杀的一定要杀,要多杀人;
处理的时候能够从宽的绝不能从宽,尽量要从严处理,绝不容许网开一面。
这样才符合汉族和NK童鞋的利益,才是体现了人人平等。
[ 本帖最后由 黄河水 于 2012-5-10 10:31 编辑 ]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0:46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0 07:21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跟自治有什么关系? 】和自治没有关系?你装傻吧,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就不一样。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执行不同的法律有神马不可以。
装傻的是你。
美国是各个州法律不一样,但是任何一个州针对任何公民的法律都一样。
中国是全国法律一样,但是对少数民族和对汉人不一样。
这是一回事吗?
美国的州本来就是准国家,各州法律不同是理所当然的,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什么关系?要是有关系,你干脆拿中国和美国法律不同说事好了。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1:13 编辑 ]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0:48 标题: 回复 63# 黄河水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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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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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你是少数民族?
那些在马路上做贼的维吾尔人抓了就放,甚至根本不抓,岂能不继续祸害社会?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55 编辑 ]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6:26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46 发表 
装傻的是你。
美国是各个州法律不一样,但是任何一个州针对任何公民的法律都一样。
中国是全国法律一样,但是对少数民族和对汉人不一样。
这是一回事吗?
美国的州本来就是准国家,各州法律不同是理所当然的 ...
胡耀邦并没有要求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法律不一样,只是在执行的时候要做到两少一宽,这是一种政策性的调整,就是对于两多一严的纠偏,俺已经说了,就是可抓可不抓的就不抓,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这个就是体现了处理从宽的精神,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如果能够大赦,统统放人,更好,和你所说的神马少数民族和汉族法律不同完全是两码事,所以,是你装傻,或者你根本就是傻X。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6:39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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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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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 ...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你是少数民族?】
对少数民族从宽,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汉族从严,法律还是那个法律,胡耀邦是意思就是要纠偏,从两多一严改变成为两少一宽,这个精神当然汉族也可以参照执行,胡耀邦木有说对汉族必须两多一严。就像放走了陈光诚并不意味着对监狱内的维权人士的从严,恰恰相反,是福音,是汉族的福音,就是胡耀邦在致力于维护人权,从少数民族做起。
俺虽然不是少数民族,但是俺是中国人,少数民族也是中国人,你可能不是中国人?
有句话说得好:
当纳粹来抓共产主义者的时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当他们囚禁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时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者。
当他们来抓工会会员的时候,
我没有抗议;
我不是工会会员。
当他们来抓犹太人的时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
已经没有人能替我说话了。
你呢?当胡耀邦说要少抓少杀少数民族的时候,你跳出来骂胡乱邦。你认为共匪对待少数民族是仁慈的,所以你认为绝对不可以心慈手软,你不是装傻,你就是个纳粹。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6:43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0: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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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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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 ...
【那些在马路上做贼的维吾尔人抓了就放,甚至根本不抓,岂能不继续祸害社会?】
这个还用得着俺再次重申?
【当然,两少一宽不是让你对于违法犯罪放手不管,是要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搞两少一宽,就是告诉你不能以恐怖对付恐怖。】(见33楼)
你不是在装逼,你就是个纳粹。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8:12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有什么好处?你是少数民族?】
对少数民族从宽,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汉族从严,法律还是那个法律,大家都一样,胡耀邦的意思就是要纠偏,从两多一严改变成为两少一宽,这个精神当然汉族也可以参照执行 ... [/quote]
大坏蛋 卫戍部队     
基地坏蛋联盟 
| 3#大中小发表于 2009-11-6 00:08 只看该作者 改编一下名言: “在中国,起初他们追杀右派,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右派; 接著他们追杀民主人士,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民主人士,后来他们追杀藏族人、维族人,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不是少数民族; 此后他们抹杀宗教信仰,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没有信仰;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1-6 08:08 编辑 ] |
NK童鞋能够看得懂吗?
[ 本帖最后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8:14 编辑 ]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8:41
共匪对少数民族心慈手软吗?
有一份记录拉萨市第一监狱内暴力警察恶毒的施虐方法:
1、 被吊起来用电棒毒打
原出生在拉萨市尼木县达青寺院的尼姑扎桑于一九九四年遭到中共当局抓捕后被迁往拉萨第四监狱古扎监狱内服刑。第二天,尼姑扎桑被警察用布蒙上头带到拉萨市达孜县监狱内关押。当时狱警将她吊起来,使用军棍毒打扎桑,使尼姑扎桑当场昏厥。等狱警泼冷水将扎桑再次弄醒后继续毒打她。就这样,尼姑扎桑被狱警连续毒打了一个星期,但最终还是没有得到警察所需要的任何口供。两天后,尼姑扎桑被带到达孜县监狱内,狱警在这二十一天内不断地毒打尼姑扎桑,到现在扎桑身上还留有很明显的疤痕。和尼姑扎桑一起遭到如此毒打的还有拉萨尼木县达青寺尼姑桑吉曲珍和多吉玉珍、尊追旺姆。
1、 电棒狠击头部
出生在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江孜县的扎西曲林寺尼姑郎卓拉姆在拉萨扎细监狱内遭到狱警电棒狠击头部,当时警察还抓着尼姑早已长出来较长的头发往墙上撞,尼姑随即倒地后军警用力往上面踩,到了最后,造成尼姑精神失常,后来,尼姑郎卓拉姆做什么事都会疯疯癫癫地与监狱内的管教进行对抗,由此,三次被关禁闭。当尼姑郎卓拉姆独自一人时,她还举行绝食抗议,有时候还说她要去自杀等,由于狱警的暴力虐待,尼姑郎卓拉姆现已精神失常,成了一个疯尼姑。
2、 光身捆绑在树上进行鞭打
拉萨附近的噶热寺尼姑江村曲宗与江村拉桑、阿旺桑珍等于一九九二年在拉萨市古扎监狱内被狱警脱光了衣服捆绑在树上,遭到狱警狠命鞭打。后来,其中一名尼姑江村曲宗被鞭打后腹部剧痛,身体卷缩,抬不起头来,平常只能低着头走路。
3、 犯人被当作练拳的靶子
一九九五年,出生在西藏拉萨市附近林周县的嘉热寺院尼姑阿旺丹增在监狱内排成列队接受牢房内管教人员所谓的“体育锻炼”时,警察谩骂尼姑阿旺丹增,说她“故意不站稳,身子还左右摇晃……”等理由,让尼姑阿旺丹增出列,让尼姑阿旺丹增站在两个军警中间,被军警轮流拳打脚踢。等到尼姑阿旺丹增被打倒在地后,军警上前呵斥让她站起来,再次向尼姑左右开弓,大打出手。如此反复,后来尼姑阿旺丹增被打成重伤。
4、 直击腰部,拳打脚踢
拉萨市林周县夏瓦本巴(音译)村的尼姑曲尼江村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四日被监狱内的领导对准腰部狠命地拳打脚踢,当时被打倒在地,倒下后军警再对准尼姑曲尼江村的腰部猛踢,她被打成重伤。尼姑曲尼江村于二零零零年流亡印度,在医院内经过检查后,尼姑曲尼江村在流亡社会接受医生实施的腰骨抽水,进行治疗。
5、 捆绑双手,蹲下走路
这种虐待方式的实施过程是,军警用绳子反绑着犯人,犯人要像鸭子走路那样长时间内前后走动。于一九九三年,被关押在拉萨市古扎监狱(拉萨市第四监狱)内的著名女政治犯、尼姑阿旺桑珍等人受过军警如此的虐待。
6、 女犯被脱光后遭毒打
原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的女犯就受到军警如此对待。也就是说,军警让女犯脱光了身上所有的衣服后面朝地横着躺下,然后,军警就用军棍从头到尾地毒打女犯。
7、 用电棒插女犯的阴道
一九九八年五月,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拉萨市林周县夏瓦本村尼姑赤诚桑姆和拉萨市尼木县卓瓦佛塔处的尼姑德西央宗、尼木县觉布寺尼姑更卓云丹三人不但遭到当局特地派来的三个藏汉混血种军警肆意的虐待和毒打,军警还用军棍狠命地插进尼姑们的阴道进行了惨无人道的虐待。当时监狱内的其他犯人听到尼姑们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后来还获悉,一名尼姑被打得大便失禁。由于军警会不断的虐待和毒打,到了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上述三名尼姑均不幸去世。
8、 用滚烫的热水泼犯人的脸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拉萨市扎细监狱内,由于没有说出对中共政府的四种赞颂语,拉萨市尼木县觉巴寺尼姑扎西拉姆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的女管教人员白玛布赤家里遭到女警白玛布赤用滚烫的开水泼脸,当时尼姑白玛布赤的脸被大面积烫伤。后来尼姑白玛布赤在参加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的和平抗议活动时被军警当场枪杀。
9、 在冰面上久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如上所述,由于没有说出对共产党的四种赞颂词,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旧牢房内的女犯大队中的政治犯们被军警命令长时间地站立在冰面上,时间久了,他们的脚粘在冰块上,等到要脱离冰块时,脚底一层脱皮,流出很多血。由此,每年寒冷的冬季,这些受虐政治犯的腿脚就会疼痛的厉害,有的则由此得了关节炎,有的还患上了严重的肾病。
10、 在碎石堆上久跪
原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军警让政治犯们赤露着膝盖长时间地跪在碎石堆上,到犯人忍受不了,身子摇晃时,军警就会马上冲上来用皮带狠命地抽打犯人。
11、 在烈日下长久站立
同样在上述监狱内,监狱管教让犯人憋足气久久站立在烈日暴炎下,还呵斥犯人说他们乘机低头,为了防范,就在头顶放上一个装满水的碗,若身子摇晃,碗中的水倒出来,就会受到军警的毒打。军警还指示犯人看下面,而不准他们闭上眼睛。这种虐待导致犯人头部剧烈疼痛,长时间头昏眼花后昏厥。这是一种极痛苦和恶毒的虐待方式。
12、 原地旋转
在接受军警所谓的“体育锻炼”时,若使管教感到不满意,他们就会让大家在原地不停地急速旋转。不一会儿,犯人会感到头昏眼花,感到天地与房屋都在旋转,且会觉得天地与房屋都向着自己倒塌下来后昏厥过去,当他们从昏迷中苏醒过来,才会知道自己倒在地上,还开始恶心呕吐,头昏眼花。过了几天后仍然感到昏头转向,恶心的吃不下饭。
13、 马步站立下蹲
这是一种马步蹲下后马上又站立起来,然后又坐下站立这样反复多次的一种虐待。若如此长时间地进行站立蹲下运动后,犯人会忍不住昏过去。到了第二天,会感到小便困难,上阶梯床困难等。
14、 正步抬脚,脚上放砖头挺立
在拉萨市第一监狱扎细监狱内,军警想出来一种虐待的方法。狱警让犯人们正步抬脚,在抬起来的一只脚上放上砖块,若砖头掉落,则会受到军警毒打。
除了上述这些,西藏各所监狱内那些失去人类基本正常心态、早已思想扭曲了的管教人员和暴力军警们还想出各种稀奇古怪的虐待方法对待犯人。比如,在审讯期,审讯人员在夜半三更突然提审头脑昏沉的犯人;关禁闭在只能卷缩着身子的小间黑牢里;禁食;进行超额的体力劳动;这些都是中共当局在西藏三大区域各大监狱中的管教人员与武装暴力警察普遍实施的虐待手段。
──《观察》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Wednesday, June 22, 2011
中共暴政自一九四九年侵略西藏以来,不断地对西藏实施了破坏、杀戮、压制、监控等政策。共匪对于少数民族一贯的胡作非为,胡耀邦甚为反感,所以才有两少一宽,要求少抓少杀。可惜,胡耀邦为顽固派所不容,共匪中的死硬分子顽固派和你NK 持有一致观点,对于少数民族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8:43 标题: 回复 69# 黄河水 的帖子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族从严,这是共匪的司法事实。也是胡乱邦默许下的。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8:47 标题: 回复 68# 黄河水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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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其中:“少捕”仅指轻罪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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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扒窃,又很难证明其是惯犯,当然就是轻罪。对于汉人,也判不得重刑,对于维族自然是抓了就放,让他继续危害社会了。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8:51
刑法苛严,历代多有。
岂能因为这个,就把选择性宽容看成是好的?
元朝的时候,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执法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岂能说因为对汉人的执法太严,所以对蒙古人进行宽纵就是合理的?
中国人福利不够,又岂说因此就可以提高官员的福利?
你愿意让少数民族/官员代表普通汉人享福,我可没那个兴趣。
而且,二少一宽也直接对汉人不利。比方说:一个汉人和一个维子发生冲突,如果汉人失手打死了维子就要重判,反之就可以轻判。这不就是汉人畏惧维子,让维子放心为非作歹的主要原因吗?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8:54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8:43 发表 
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族从严,这是共匪的司法事实。也是胡乱邦默许下的。
你的意思是胡耀邦仇视汉族?为神马?你有铁的证据?还是你在栽赃陷害?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8:56 标题: 回复 74# 黄河水 的帖子
关于71楼,我说的是事实。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8:58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8: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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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扒窃,又很难证明其是惯犯,当然就是轻罪。对于汉人,也判不得重刑,对于维族自然是抓了就放,让他继续危害社会了。
那么你是意思是神马,应该见了就抓,抓了就重判?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03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8:51 发表 
刑法苛严,历代多有。
岂能因为这个,就把选择性宽容看成是好的?
元朝的时候,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执法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岂能说因为对汉人的执法太严,所以对蒙古人进行宽纵就是合理的?
中国人福利不够 ...
【刑法苛严,历代多有。岂能因为这个,就把选择性宽容看成是好的?】
神马叫选择性宽容?胡耀邦否定以前的少数民族政策,认为太残暴,所以做出两少一宽的纠偏,正如他彻底否定反右,平反右派是一个道理。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06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8:58 发表 
那么你是意思是神马,应该见了就抓,抓了就重判?
各民族应该平等对待,不能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
仅就扒窃而言,各地司法机关对汉人犯罪,也很难有效收集证据,予以适当惩罚;对少数民族,更是宽纵无边,直接就放。
对于扒窃,应该是见了就抓,轻则拘留,重则刑拘。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07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8:56 发表 
关于71楼,我说的是事实。
神马事实?胡耀邦要求对于汉族绝不能实行两少一宽?必须从重从快从严?事实在哪里?
事实是,两少一宽,就是对于可抓可不抓的就不抓,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完全正确,你认为不对?
怎么才对?可抓可不抓的就坚决抓,可杀可不杀的就坚决杀?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07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03 发表 
【刑法苛严,历代多有。岂能因为这个,就把选择性宽容看成是好的?】神马叫选择性宽容?胡耀邦否定以前的少数民族政策,认为太残暴,所以做出两少一宽的纠偏,正如他彻底否定反右,平反右派是一个道理。
平反和制定歧视性法律,是一个道理?他干嘛不制定一个法律:以前的右派再犯罪的,遵从二少一宽原则?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09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06 发表 
各民族应该平等对待,不能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人从严。
仅就扒窃而言,各地司法机关对汉人犯罪,也很难有效收集证据,予以适当惩罚;对少数民族,更是宽纵无边,直接就放。
对于扒窃,应该是见了就抓,轻则拘留 ...
对于少数民族从宽就必须对于汉族从严?
为什么不可以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族也从宽?为什么不可以对于少数民族两少一宽,然后推广到汉族?为什么不可以?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10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07 发表 
神马事实?胡耀邦要求对于汉族绝不能实行两少一宽?必须从重从快从严?事实在哪里?事实是,两少一宽,就是对于可抓可不抓的就不抓,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完全正确,你认为不对?怎么才对?可抓可不抓的就坚决抓, ...
胡耀邦明知道共匪对汉人不能实行二少一款,他可管了?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10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09 发表 
对于少数民族从宽就必须对于汉族从严?为什么不可以对少数民族从宽,对汉族也从宽?为什么不可以对于少数民族两少一宽,然后推广到汉族?为什么不可以?
为什么不可以先对汉族从宽,然后推广到少数民族?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11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07 发表 
平反和制定歧视性法律,是一个道理?他干嘛不制定一个法律:以前的右派再犯罪的,遵从二少一宽原则?
谁制定歧视性的法律了?神马法律?说出来听听。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12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11 发表 
谁制定歧视性的法律了?神马法律?说出来听听。
二少一宽就是歧视性法律。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12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10 发表 
为什么不可以先对汉族从宽,然后推广到少数民族?
可以啊,谁说不可以了?
只是这样,你这种人又会说他歧视汉族了吧?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13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12 发表 
二少一宽就是歧视性法律。
两少一宽只是政策,不是法律。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17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12 发表 
可以啊,谁说不可以了?只是这样,你这种人又会说他歧视汉族了吧?
胡耀邦说不可以啊!胡耀邦统治下的法律事实,就是对汉族从严,对少数民族从宽。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21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13 发表 
两少一宽只是政策,不是法律。
在中国,这类政策是大于法律的。你如果非要较真,那也可以算政策。反正中共制定这种政策和制定歧视性法律的效用是一样的,就是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歧视。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1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17 发表 
胡耀邦说不可以啊!胡耀邦统治下的法律事实,就是对汉族从严,对少数民族从宽。
在共匪暴政统治下面,提出对少数民族从宽,就是正确的。
对于汉族从严,那是你自己说的,事实是胡耀邦一直在为中国人民的民主人权而奋斗,你在污蔑而已。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23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21 发表 
在共匪暴政统治下面,提出对少数民族从宽,就是正确的。对于汉族从严,那是你自己说的,事实是胡耀邦一直在为中国人民的民主人权而奋斗,你在污蔑而已。
胡耀邦统治下,就是对汉族从严,对少数民族从宽。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3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21 发表 
在中国,这类政策是大于法律的。你如果非要较真,那也可以算政策。反正中共制定这种政策和制定歧视性法律的效用是一样的,就是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歧视。
所谓歧视,是你的解释,为什么对少数民族宽容就是对于汉族的歧视?难道你认为对于少数民族的不宽容就是对于汉族的维护?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4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23 发表 
胡耀邦统治下,就是对汉族从严,对少数民族从宽。
放狗屁!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24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23 发表 
所谓歧视,是你的解释,为什么对少数民族宽容就是对于汉族的歧视?难道你认为对于少数民族的不宽容就是对于汉族的维护?
对一方宽容,对另一方不宽容,当然是歧视。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5
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5-11 09:24 发表 
对一方宽容,对另一方不宽容,当然是歧视。
你始终没有回答:为什么对于少数民族宽容,就必须对于汉族歧视?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6
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关系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你死我活的关系?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7
你始终把少数民族和汉族作为敌对的双方来看待,为什么?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27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25 发表 
你始终没有回答:为什么对于少数民族宽容,就必须对于汉族歧视?
胡耀邦对汉人不实施二少一款,对少数民族实施二少一宽。当然就是歧视。
给你个歧视的定义:
歧视(prejudice )即: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5-11 09:29
引用:
原帖由 黄河水 于 2012-5-11 09:26 发表 
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关系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你死我活的关系?
反对歧视就是认定敌我关系?
这么说,当年反对美国种族歧视政策的人,都是把白人和黑人看成敌我关系啦?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2-5-11 09:29
为什么你认为少数民族一有案件就必然是和汉族之间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是少数民族之间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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