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30日我被判11年徒刑,我當庭做了最後陳述,這個陳述我將放到《回憶錄》中,這裡是最後的部分:
“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六年以前,我曾幾乎是站在同一個地方接受法庭的審判,坦率地講,當時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因為不管怎麼說,畢竟在“六四”中死了那麼多人,我是有一定責任的。但是,六年後的今天,我又一次站在這裡接受法庭的審判,我的內心是坦然的。作為一個青年學生,我認為我在這幾年來的言行是問心無愧的。不管面對怎樣的命運,我都可以發自內心地說,我的所作所為,無愧于國家無愧于歷史無愧于良心。
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在合議庭組成之初,曾向我表示過,合議庭希望自己的裁決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對此我深感欣慰。。我當然希望合議庭能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做出符合歷史事實的裁決。但是我更關注的並不是我將被判多少年的刑,我更關注的是此次審判的歷史意義。我認為,無論是法庭,公訴人,辯護人,還是作為被告的我;無論是在場的人,還是不在場,但與本案有密切關聯的政府與持不同政見群體,今天,我們都是在用自己的言行寫歷史。我期待著在若干年後,當我們回過頭來看這一段歷史時,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問心無愧地說:“我憑著自己額良心寫下來真實的一筆。”
我的陳述到此結束。謝謝審判長,謝謝各位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