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新刑法73条删除被失踪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hybodos 时间: 2012-3-18 18:37 标题: 新刑法73条删除被失踪条款!!!
http://news.sohu.com/20120317/n338053353.shtml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作者: bj88488848 时间: 2012-3-18 19:02
什么意思呢?
作者: 爱慕屁三 时间: 2012-3-18 20:25
胜利?真的?
作者: leapriri 时间: 2012-3-1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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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色潜水艇 时间: 2012-3-18 21:28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作者: bj88488848 时间: 2012-3-18 21:37
被失踪条款其实不仅仅对我们屁民有害,对中央的高官和普通官员一样有害,薄熙来这不是第一个试用者吗?
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通过这个法律,形成一个法律后门,利用这个后门打击所有他们想打击的人,无论你是官还是民。为他们的私利服务。
作者: 我爱宝_马 时间: 2012-3-18 22:42
这个应该不是原文!
作者: livebebe 时间: 2012-3-18 22:50
改去83条了,看83条
作者: 西来 时间: 2012-3-18 23:06
不管是哪个国家,管理者都是靠不住的,好的法条都是逼出来的,在美国可以占领华尔街,我们这幸亏还有反映民意的微博。蝴蝶振翅,每一个发言,每一条转帖都是力量。
作者: hybodos 时间: 2012-3-18 23:08 标题: 回复 8# livebebe 的帖子
兄弟好细心
作者: alune_ 时间: 2012-3-19 08:42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73条移动到83条,一样的被失踪
作者: gliathus 时间: 2012-3-19 12:06
逼于群众压力,我们伟大的裆在深入基层,听取人民的意见后。终于把秘密失踪的条款从刑诉73条删去————然后改到83条去了。
这体现了我们伟大的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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