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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打印本页]

作者: lonely516    时间: 2012-2-14 19:53     标题: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韩寒与方舟子的这场“官司”,是“关公战秦琼”,还是“三英战吕布”?要看事态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文化事件”。要想不沦为“娱乐节目”,而能对社会和公众有些意义,恐怕得说清三个问题: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
当然可以。这是方舟子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公民权,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对象,则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公民。说名人必须保护,是不对的。相反,名人更应该接受监督。因此,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如果哪天他要质疑我,我也表
示竭诚欢迎。
质疑方舟子的动机,则是可笑的。公民行使权利,根本就不必问动机。比如某个台湾人因为喜欢“三只小猪”,就去投蔡英文一票,不可以吗?同样,质疑方舟子的资格,也是不对的。公民二字,足以表明其资格。这就是我主张的“批评三不问”:不问动机,不问资格,不问对象(请参看《李辉、文怀沙与批评的自由》,原载2009年6月30日《南方都市报》,已收入广西师大出版社《书生傻气》一书)。
但,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一旦被认为代表官方,就有公权力侵犯私领域之嫌。也因此,一旦他的质疑失误,不但必须赔礼道歉,还必须辞去公职。
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一旦质疑失
误,对被质疑者的伤害也大。这个时候,赔礼道歉都未必管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公众记住的,往往是第一印象。如果被误疑的还是公众人物,他可能一辈子都“跳进黄河洗不清”。
这就不能用“公众人物就该如何”来说话了。没错,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普通民众守法即可。但,该被“盯着”,不等于该被“冤枉”。公众的“知情权”是要满足,名人的“名誉权”难道就一文不值?真相固然重要,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
  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第三,一旦失误,不妨郑重道歉。当然,对此,我只有建议权,也不认为可以强迫道歉。但,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道歉只会加分。死硬到底,则可能“反误了卿卿性命”。
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
首先要肯定,起诉是韩寒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说,不
说;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样说,那样说。这三条,都自由。而且,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回应、答辩、起诉,是行使“言论权”。不回应,不答辩,不起诉,是行使“沉默权”。无论哪种,都是我们的自由权。
因此,起不起诉,是韩寒自己的事。受不受理,则是法院的事。这两件事,公众和媒体,都可以议论,可以批评,更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议论、批评、建议,是行使“言论权”。干涉,则是“越权”,也“越位”。
起诉是否“不智”,也是韩寒自己的事。何况每个人能够忍受的尺度和底线,是不一样的。自证清白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像节妇断腕、烈女跳楼,虽不宜提倡,却应该同情。把人家逼到那个份上,哪里还谈得上智不智?出于爱护,私下里劝劝是对的,说说也没关系。公开指责,就未免没有心肝。
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则是扯淡!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评价有异,才是
“笔墨官司”。包括《红楼梦》的作者是谁,因为曹雪芹没说是自己,不存在名誉问题,也该“纸上谈兵”。疑人窃斧,也“笔墨打”?说你是“强奸犯”,还弄得谣言四起,大家都将信将疑,也不起诉?这种“大度”,留给阁下自己为好。
没错,名人是应该更宽容,但宽容不是纵容。你们家的宠物,也该善待吧?公园里的草木,也不能践踏吧?名人就可以随便蹂躏,然后让公众消费、媒体狂欢?士可杀不可辱。被逼无奈,也可以拔剑而起,何况诉诸法律?你说韩寒不成熟,是孩子,我看他是汉子。方舟子慨然应诉,也是汉子!
韩寒起诉,是否“示弱”?问问阿Q就知道。阿Q是决不会起诉的。他只会说,这是“儿子骂老子”,或者“方舟子小时候被父母卖掉,没有爱心”。至于把法院等同于“官府”,把起诉看作“打不赢就叫哥哥”,恐怕太不像法治社会的观点。大家若都这么想,法官们真可以去“休假式治疗”了。
韩寒起诉,是否“妨碍了方舟子的言
论自由”?当然不是,除非法庭剥夺方舟子的答辩权。但即便如此,那也是法庭的错,不是韩寒的错。相反,正因为韩寒提供了法庭这样一个平台,方舟子反倒有了更好的发言机会。难道在微博上说就是自由的,到法庭上就不自由了?没这道理吧?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至于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否“滥用诉权”,则要看情况。如果韩寒视清白为生命,那他就是在为生命而战,岂是“滥用”?这事也要看结果。结果不是谁胜谁负,而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就是说,如果借此机会弄清言论自由的概念,制定批评质疑的规则,那就不但不是“滥用诉权”,还应该说是“功德无量”。

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首先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其次,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第三,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自由,无一例外。 责任也有种种。比如,一个外交官出言不慎,引起国际纠纷,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政治责任;一个教授在课堂上当面骂学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道德责任。前者可免职,后者可开除,但都不能判刑。至于普通民众,骂爹骂娘,百无禁忌。但被认为素质低下,也得认了。这叫“负审美责任”。 名人责任更重。比如方舟子,是以“打假”闻名于世的。他对韩寒的质疑,如果被证明错了,得负“判断失误”责任。当然,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可以原谅。但前提,是得认账。不认账也行。既不违法,也不缺德,
但“没品”。说他“死皮赖脸”或“不像男人”,也得认了,也是“负审美责任”。
另外,由于方舟子是科学工作者,一贯主张科学,因此,如果他的质疑,被发现违背科学精神,不守学术规则,则还要负科学责任和道德责任,即承认有违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这一点,希望方是民先生能有思想准备。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不负责任的言说,决不是自由的言说;不能追究责任的自由,也决不是真正的自由。这正是“韩寒诉方舟子”一案的意义所在。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也如此。 因此,正如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我也支持韩寒起诉方舟子。但我希望,双方都做好败诉的准备,并表现出良好的风度。“寒战”虽非“选战”,但今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其参选人的表现,是可供参考的。果能如此,则方韩之争,就真是意义深远
了。
来源: 易中天1001的BLOG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 /s/blog_476e068a0102dyyg.html
作者: lonely516    时间: 2012-2-14 19:59

第5楼 法律问题(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7:5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诽谤罪)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不是随便骂都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也可能犯罪,也可能被判徒刑……
第6楼 决斗(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7:55:00
其实,自证清白的最有力的方式是决 斗,呵呵
第7楼
法律问题(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7:56:00
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 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
这话肯定错了……
第8楼  itnepad(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8:01:00
看完了,感觉说了很多,又感觉什么 都没说,真圆滑
13楼,中国大部分人都是这样,为什么不敢明确的表明立场?这样很难吗?还不是为了不得罪人,所谓中庸之道,坑害了几千年,什么都为了留条后路,所以什么都好不了
第15楼  youke(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8:47:00
太滑!
第16楼  看客(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8:48:00
觉得他说得挺到位呀,说的是理,不
是人,难道非要看到大帽子戴谁头上才甘心?
第24楼 leopardye(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9:09:00
楼上及楼上的楼上,这不是中庸之 道,易老先生只是以事论事,这事情抛开个人喜恶来看,真就是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权利和责任是共生的。
虽然我觉得韩寒这仗打的猪一样水平,但方舟子的手法和水平很像是彻底丢弃了科学精神和道德良知。
第25楼  普法专栏(游客)  发表评论于2012-2-14 19:13:00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 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哈哈,说得好。
不分是非地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大板,叫“圆滑”。分清是非,说出各方的是与不是,叫“客观”。难道一定要老易喊口号说支持谁,反对谁,打倒谁,拥护谁,才是不圆滑,不中庸之道不虚伪吗?喊口号、战队、混战,是最容易的事情。分清是非,心平气和,不容易。
还有,诽谤罪的问题,易先生不熟悉
法律,但对现状的陈述基本正确。虽然理论上,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能要负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刑事上被追究诽谤罪的人基本都是诽谤公权力机关或官员的人,都是被公诉。而刑法典上明确了,诽谤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一般公民之间的名誉侵权以诽谤罪为由诉至公检法,通常会不予受理或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作者: leijx011030    时间: 2012-2-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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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xtl    时间: 2012-2-14 21:08     标题: 回复 1# lonely516 的帖子

其他都同意,但这句“真相固然重要,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是质问动机么?
作者: badbadbad    时间: 2012-2-14 21:41

嗯哼,我还是看这篇顺眼些。
作者: lonely516    时间: 2012-2-14 22:09     标题: 回复 4# ntxtl 的帖子

现在所有的质疑韩寒基本都是有罪推论,即假设你有罪,有犯罪动机,然后展开推论!文革时经常用的吧,假设你是妓女,妓女一定不是处女,你若无法证明你是处女,那你就是妓女!类似这样的推论都是恶意推论!正常的推论是无罪推论,也是善意的推论,假设你无罪,但是这事好像跟你有关系有嫌疑,那我就找这事跟你的关系,看有什么证据,有了证据,再在证据的基础上推断你为何如此做的动机。。。大概就是这样的。。。

有罪推论最是恶心的了,别人怎么抹你都成。。。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2-14 23:03

但凡是对韩寒的质疑,不靠谱,必要拿出来细说;貌似靠谱的,就不提了。只说一句类似”你能保证绝对可靠吗?“之类的话。即为答辩。
这就一点意思也没有了。只有刑事审判,才讲绝对可靠,因为把人关进监狱,哪怕只有1%的可能性关错了,这也是不可容忍的。民事审判,也无此规则。质疑韩寒,并非要证明韩寒绝对是个骗子,而是让大家看到,他有多大可能性是骗子。
如果动辄以”你不是处女,即为妓女“之类来类比对韩寒的质疑,而不敢就具体的质疑进行剖析,那就一点意思也没有了。方舟子就算有强词夺理之处,何至于强词夺理到这个程度?韩寒就算可能不是骗子,难道就不许别人举出他可能是骗子的证据?谁又敢说,韩寒绝对不是骗子?
注意:这并不是要以诈骗罪来把韩寒入狱,那样的话,大概结论只能是无罪;这是要让大家对现实世界(公众人物,尤其是韩寒这种涉政的公众人物,本身就是现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些充分的了解。哪怕韩寒只有10%的可能性是骗子,大家了解一下,也没坏处。
作者: nkpoper    时间: 2012-2-14 23:15

对于公众人物,也就是世事,人们总要有几分戒心,不能全信。总要有一个评估,虽然不一定精确,但大意就是如此。
人们可以认定韩寒10%是骗子,或20%,或80%是骗子,这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认定韩寒100%不可能行骗,或者100%行骗,这就有些武断了。但即便是武断,他们所举的证据,也未必就无价值。对于那些具体证据,你当然可以不予重视,但是不予重视以后,又拐弯抹角地嘲讽,就不大自信了。
当然,如果说人是骗子,这是可能涉嫌侵权的。但是涉嫌归涉嫌,到底是不是侵权,从民主国家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判例上看,判定侵权是极难的。所以,抛开证据本身不谈,专谈侵犯名誉权,恐怕也没什么法理支持。

归根到底,立论韩寒行骗与不如此立论相比,主要是违反了“与人为善”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封建社会当然是异常重要的;在民主社会,则很难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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