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语言上的故意对比中,很容易产生不正确比较的暗示,如歌里唱道“我很丑但很温柔”,人人都知道美和温柔不是一回事,但这里的暗示却引向美和温柔往往不在一起的感觉,好象丑更加经常地和温柔结合在一起。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这种故意对比毕竟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尽管我们喜欢无理地对比,但也无所谓地、含糊地对待那些对比。我们在理论上则容易过于斩钉截铁地把某种故意对比强化为二元论,这有时候碰巧说得通,但许多时候会导致严重的思想障碍。例如to
be 和ougth to
be这一格式,它的主要难题还不在于这两者的截然分离是可疑的,更严重的危害是它暗中把伦理学限制在伦理规范这个狭小的范围内,就好象伦理学问题都只是一个“应该”的问题,事实上假如不把问题扩大到整个生活的意义和生活的各种价值的问题上去思考的话,我们将不可能思考关于规范的问题,因为就其本身而言规范是没有道德意义的。假如不让一个人to
be,他就恐怕会拒绝ougth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