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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晓原:由朝鲜的大赦,想到中国的特赦 [打印本页]

作者: 菜鸟搬家    时间: 2012-1-13 17:18     标题: 刘晓原:由朝鲜的大赦,想到中国的特赦

1/10/2012







作者: 刘晓原














据朝中社1月10日报道,为迎接金日成诞辰100周年(4月15日)和金正日诞辰70周年(2月16日),朝鲜将从2月1日起实施大赦。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5日发布政令说,大赦将从2月1日起实施,朝鲜内阁和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获赦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开始工作和生活。不过赦令没有透露此次大赦的对象和获赦者的人数。政令说,继承和发扬金日成和金正日的“仁德政治”和“宽容政治”,是朝鲜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立场。


这是朝鲜近两年来第二次在特殊日子搞大赦。早在2010年10月,朝鲜为纪念劳动党成立55周年,大规模赦免了15万名囚犯,并强调这得益于金正恩大将的“大度恩德”。金正恩是金正日之子,他在2010年9月29日的劳动党代会上被推选为排名仅次于金正日的朝鲜劳动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和劳动党中央委员,在此前一天,他被任命为大将。

朝鲜是一个只有2400多万人口的国家,2010年10月搞的那次大赦,释放了15万名囚犯,这着实是让我感到很惊讶:一是惊讶于他们会搞大赦,二是惊讶于一次大赦释放15万名囚犯,三是惊讶于一个只有2400多万人口的国家,牢里竟然会关有如此之多的囚犯(也不知当年未获得大赦囚犯还有多少?)。

由朝鲜大赦囚犯,让我想到中国的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中国决定特赦,依照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特赦令的颁发则由国家主席发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事过五年之后,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实行大赦和特赦制度。大赦的决定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特赦的决定权,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大赦制度确立后,从来没有行使过。特赦制度,在1959年至1975年期间实行过七次。

1959年第一次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争罪犯。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废除了大赦和特赦制度。奇怪的是,在废除了特赦制度后,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二次会议上,还讨论了国务院根据毛泽东、中共中央指示提出的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犯实行特赦释放,予以公民权,并作出决定,特赦人员“愿意回台湾的,可以回台湾,给足路费,提供方便,去了以后愿意回来的,我们欢迎。”。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特赦制度。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再次确立了特赦制度。

1975年3月特赦战犯后,到1978年恢复特赦制度,至今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

在2009年3月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大度之际,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他的提案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激辩。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当下实行特赦,就好比“还不会走路,就学刘翔跨栏”。王副会长可能忘记或不知此前已经实行过七次特赦。

建议在60周年庆典实行一次特赦,葛剑雄委员并不是第一人,此前有多位专家学者提出过相同建议。最有影响力的人物,要算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2009年2月16日,高铭暄公开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

高铭暄认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高铭暄指出,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只有第一次,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尽管专家学者呼吁在大度大典时实行特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不愿“开恩”赦免囚犯。如此看来,我们在这方面还没有朝鲜“仁慈”和“宽容”。

我是支持实行特赦的,且不限于大度大典之时。我认为,特赦对象不能仅限于“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还应扩大到哪些因维权或言论而被重判的“良心犯”。

我们连战争罪犯都可特赦,为何就不能赦免“良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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