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吕耿松遭监狱抢劫,法律管不了还是不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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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菜鸟搬家
时间:
2011-12-11 22:34
标题:
吕耿松遭监狱抢劫,法律管不了还是不能管?
陈树庆
2011年8月23日吕耿松先生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遭政治迫害服刑满四年后,从杭州西郊监狱出狱时被杭州市西郊监狱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定程序地掠走了大量个人财物。
这里姑且先不淡因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确认之公民权利为捍卫人权、和平理性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吕耿松,因遭政治迫害入狱能否算“罪犯”?就是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之规定,西郊监狱以“扣押”之名侵占吕耿松财物并拒绝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违法的,几乎与抢劫无异。
9月23日吕耿松向杭州西郊监狱寄出《向杭州市西郊监狱索还被非法扣押财物的私人函》,没有任答复。
2011年10月21日吕耿松向杭州市司法局对该局所主管的西郊监狱扣押个人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10月26日收到了该司法局寄来的《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杭司复决字[2011]第1号)》。该决定书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监狱人民警察对你在监狱内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荒唐的是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竟然将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定程序形同对公民财产实施抢劫的监狱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这又在中国法制史或者说世界法制史上开了一个荒唐透顶的大玩笑!
11月5日,吕耿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杭州市司法局不受理吕耿松的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1月30日吕耿松收到了下城区法院寄来的快件,快件里面是一张"函"和行政起诉状的副本。函告吕耿松:“你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 当吕耿松以行政复议的形式向杭州市司法局揭露西郊监狱的不法行为侵害吕耿松财产权利时,杭州市司法局应当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情况如实的必须责令西郊监狱退还吕耿松财产并赔偿由此给吕耿松造成的损失才对,由于杭州市司法局不予受理吕耿松的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对于西郊监狱怠于依法主管的职责,正是由于杭州市司法局对西郊监狱“法律保护”导致吕耿松财产受侵犯事件的发生并至今未受到法律应有的救济。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现在这个“堤坝”仅以一分毫无辨法析理的“函”而非裁定,推诿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作用,有法律和法院与无法律和法院有何区别?
西郊监狱扣押而至今没有归还吕耿松的手稿书籍,即没有刑事法范畴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行政法范畴的法律依据,明显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吕耿松要求西郊监狱归还被非法扣押的合法财产,本来是一宗非常简单的案子,但是由于杭州市司法局推诿推卸行政管理职责、下城区人民法院推诿推卸司法对行政监督的职责,2011年12月2日吕耿松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在申诉书中详细援引了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初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必要的审理调查和裁判尚可,如果驳回也应详细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但愿不要在来一个“一言以概之”的官样文章再次推诿之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因此,我建议吕耿松还不妨对于西郊监狱这种没有法律依据不按法定程序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还可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实名投诉和申诉。
如果说,一个公民的财产被强盗抢劫了,警察、检察、法院、监狱依照法定程序都应该管辖;现在,吕耿松先生的财产被西郊监狱抢了,也不妨在维护自身权益之时,检验一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挂着“人民”字样的机关到底管还是不管,检验一下人们常说的“公、检、法、司穿同一条裤子”是真还是假。
陈树庆
2011年12月4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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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06, 2011
来源:[
http://www.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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