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后,在1949-1982年这33年当中,总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称之为“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和“82宪 法”。其中“82宪法”即现行宪法。“82宪 法”诞生的12月4日更被确定为“法制宣传日”,以彰显执政当局对“法制”的重视。曾有一段时期,北京宣称的“依法治国”(Rule by Law),曾让美国等西方国家看到中国将进入现代法治国家大家庭的光明前景,国内亦有律师于数年前发动过“护宪维权”活动,希望这部宪法能够帮助利益受损者维护权益。
其实,就连毛慷慨赐予的这些纸面上的权利,中国人也从未享受过。中国的Rule by Law与西方国家的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对权力来源合法性的认知不同。Rule of Law则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ule by Law强调君权神授,君王是“天子”,替天行道牧民;1949年之后则是挟“建国”之功,自赋统治合法性。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文化特质却一脉相承。法律只不过被视为用来管制民众的工具,而非用来约束统治者行为的规范。 因此,中共建政以来的四部宪法与其说是为了行宪而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向世界表示“中共领导下的新中国是现代国家”,用来装点门面的政治花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