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洛阳性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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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ngshanlaike12
时间:
2011-9-26 09:48
标题:
洛阳性奴案
“洛阳性奴案”当事人单位领导被停职,这是什么逻辑,那儿子犯罪爸也得跟着受牵连不成?我看这种案件当事人应负法律责任,但更应探究社会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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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ingshanlaike12 于 2011-9-26 09:50 编辑
]
作者:
bj88488848
时间:
2011-9-26 09:54
道歉就可以了----“监察部责令长春市政府向吉林省政府并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长春市市长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作者:
sk_chan
时间:
2011-9-26 10:39
为何强拆致死而没人抵命,只需道歉?这是什么G8世道?
作者:
simonliu751
时间:
2011-9-26 10:39
天朝的逻辑真荒唐
作者:
sendohkai
时间:
2011-9-26 11:56
在党国,党员犯法,党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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