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能够确保和支持市场秩序自发生成、良序运作且不断扩展的抽象规则系统具体又是指什么?在哈耶克看来,这主要是确保私有财产和自由秩序的宪政和法律规则。哈耶克曾明确指出:“这种助长了个人目标多样化的秩序,只有在我愿意称之为专有财产(‘several property’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Henry S. Maine用来指通常人们所说的‘私有财产’的一个专门术语──作者注)的基础上方能形成。”为了说明这一点,哈耶克进一步说:“从古希腊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而这些规则能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明确知道谁有权名(is entitled)处置任一特定物”。哈耶克接着解释说,这种明确界定财产安排的法律,能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明确知道谁对任何具体财物享有支配权,这对市场交易和自发秩序的扩展尤为重要。通过对欧洲早期产权和商业制度演化历史的回顾,哈耶克得出结论说:“关键在于,专有财产的预先生成,是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从而对于形成前后一致的更大的协调结构,以及对我们称之为价格的信号的出现,也是不可或缺的。”
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一点今天说来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观点。从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弗兰克•奈特,到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Coase)、诺思(Douglass North)、阿尔钦(Arman A.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张五常以及巴泽尔(Yoram Barzel)等,对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都有过很多且很深刻的论述。如科斯教授在其1962年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经典名篇“社会成本问题”中,就提出过“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一著名命题。这与哈耶克讲的几乎是同一个意思。